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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密疏言事改革的制度化趋势(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战线》 王剑 参加讨论

朱元璋准备对从元代继承来的臣民奏事制度的改革,或者说,朱元璋对中书省掌先阅书奏之权可能造成上下蒙蔽的不满,始于洪武三年。这一年的十二月,儒士严礼等人上书论治国之道,其中有建言“不得隔越中书省奏事”。朱元璋就此与侍臣论道说:
    汝等知古今达事变,且言元氏之得天下与所以失之之故。或言世祖君贤臣忠以得之,后世君暗臣谀以失之;或言世祖能用贤而得之,后世不能用贤而失之;或言世祖好节剑而得之,后世尚奢侈而失之。上曰,汝等所言皆未得其要,夫元之有天下,固由世祖之雄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今礼所言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蔽,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今创业之初,正当使下情能通达于上,而犹欲效之,可乎?(注:《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己巳。)
    应该说诸臣所言都是元之所以得失天下的原因,本无所谓得不得其要,但朱元璋说诸臣均未得其要,最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与诸侍臣大不一样。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亡,是因为委任权臣,上下蒙蔽,实际上在这个原因的背后,隐藏着朱元璋对明初中书省集权与专权可能的担心。“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蔽”,也正意味着朱元璋将要改革中书省的着手点与突破口,首先是夺中书省对臣民奏事的优先阅奏权,这是朱元璋改革与发展密疏言事的大环境与前提。而“今创业之初,正当使下情能通达于上”,至少表明了朱元璋对中书省先阅奏章权力的改革,不会等待太长的时间。而在此次君臣论道的半个月后,在没有其他征兆的情况下,朱元璋突然下令,以“其年既高,驱驰侍立,朕心不忍,业许致仕”(注:《国榷》卷4,太祖洪武四年。)为由,免去了中书省左相国韩国公李善长的宰相之职,这不能不说是意味深长的。
    从严礼所建议的“不得隔越中书奏事”,说明严礼仍是从维护中书省体制出发的,同时也说明,在洪武三年底严礼上书之前,隔越中书奏事之事是经常发生的,且这些有违体制的隔越中书奏事之事,最起码得到了朱元璋的默许,甚至是纵容,否则严礼不会有如此建议,朱元璋也不会借机制造他可能废除“不得隔越中书奏事”的舆论。而这时奏事不得隔越中书,是包括臣民给皇帝所进的密奏的,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洪武十年,在这期间,对中书省先阅奏事之权的限制也一直在进行。
    李善长之后,胡惟庸长期主持中书省,《明史》说胡惟庸“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注:《明史》卷308,胡惟庸传。)很显然,这里的“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的罪过,是胡惟庸被治罪的关键。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就明初的体制来说,胡惟庸所做的既符合“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的传统,也符合明初相权的职掌,充其量,诸司封事中的“害己者,辄匿不以闻”,是一种越制。应当说,《明史》所说胡惟庸的这些罪行应是后来相权与君权冲突后,胜利者对失势者的一种总的清算。因此,在胡惟庸当政期间,胡惟庸对朝臣隔越中书省奏事之事倒是十分愤怒的。“初,基言瓯、括间有隙地曰谈洋,抵闽界,为盐盗薮,方氏所由,请设巡检司守之。奸民弗便也。会茗逃军反,吏匿不以闻。基令长子琏奏其事,不先白中书省。”(注:《明史》卷128,刘基传。)刘基之所以让其子刘琏奏事不先白中书省,主要原因是因为刘基深谙明初的中书省在下情上达中的独特地位,知道中书省臣像元代中书省臣那样,可能也会邀截实封,而此时的中书省为胡惟庸把持,胡惟庸又与刘基有隙,刘基惧怕他们父子所奏之事为中书省所阻,故不先白中书省。结果,胡惟庸“以琏不先白中书怒之”,并对刘基进行栽赃陷害。(注:《明太祖实录》卷99,洪武八年四月丁巳。)就在刘基去世前一个月的洪武八年三月,刘基疾笃,“谓次子璟曰:夫为政,宽猛如循环,当今之务在修德省刑,祈天永命,诸形胜要害之地,宜与京师声势连络,我欲为遗表,惟庸在,无益也。惟庸败后,上必思我,有所问,以是密奏之”。(注:《明史》卷128,刘基传。)可见,在皇帝批阅章奏之前中书省先阅朝臣章奏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了,而对于要上奏的大臣来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开中书省直接给皇帝上密疏,让密疏直达御前。
    
    然而,密疏直达御前是元代以前汉唐宋等朝代的传统,明初关于密疏的进呈与批阅制度是从元代直接继承来的,也就是说,明初中书省在皇帝之先有先阅章奏,包括密疏的权力,是一种既成事实的制度,既有从前代那里继承来的传统,也有明初之时的政治实践。因而,朱元璋要想夺中书省先阅章奏的权力,让朝臣的密疏直达御前,如果没有最直接的理由或偶发的重大事件,而对中书省先阅章奏的权力突然进行暴风骤雨式的变革,是不稳妥的。而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改革现有的机构和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再创立新的机构和制度,则是最经济的办法。这也是和朱元璋逐渐削弱与限制中书省的步骤是一致的。洪武初年的改革六科与通政司的创制,就是防止言路不畅、上下壅蔽最有效的手段。
    明代给事中的设置,始于吴王元年三月丁卯。谈迁《国榷》卷2说“置起居注给事中”。夏燮《明通鉴》前编卷3的同日条亦有同样的记载。《明史》也说给事中同起居注一并设置。“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另外《明通鉴》卷5洪武六年三月乙巳条还说:“初,吴元年,置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与起居注同秩五品,实统名也。元年,设六部。”洪武四年,改为正七品。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铸给事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给事中的具体职掌主要有“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凡省府及诸司奏事,给事中各随所掌于殿廷左右,执笔记录,具批旨意可否于奏本之后,仍于文薄内注写本日给事中某,钦记相同,以防壅遏欺蔽之弊。如有特旨,皆纂录付外施行。”(注:《明太祖实录》卷80,洪武六年三月乙巳。)很显然,给事中职掌中的“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以及在朝廷上当廷执笔记录省府及诸司所奏之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书省左右言路的可能,应该说,明初给事中制度的这些改革是一个步骤,或者制造了一个环境,就是削弱中书省的步骤,制造了一个即将全面改革中书省的舆论环境。
    还应当看到,在洪武六年三月对给事中职掌进行规定时,明太祖还规定了诸司及臣民奏、启本的格式,并规定:“若系边报及钱粮机密重事,不待朝会,合奏闻者于给事中处报知引奏”。(注:《明太祖实录》卷80,洪武六年三月乙巳。)边报及钱粮机密重事不待朝会,当然也就不必先报中书省,而由给事中不时引奏,直接上报皇帝。这无疑是对“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传统的否定。而在现实政治中,也确有所谓的边报重情通过密疏的形式直接上报给朱元璋的。洪武八年,西番朵儿只班率部落内附,当时熊鼎为岐宁卫经历,“知寇伪降,密疏论之。帝遣使慰劳,赐裘帽,复遣中使赵成召鼎。鼎既行,寇果叛,胁鼎北还。鼎责以大义,骂之,遂与成及知事杜寅俱被杀。”(注:《明史》卷289,熊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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