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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百姓勋官考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方论坛》 金锡佑 参加讨论

第四,赐勋的对象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大致分为官吏、皇亲、军人、色役人等四种类型。在军人和色役人中也包含了大量的白身和贱人。对官吏和皇亲的赐勋从唐太宗时期开始进行,而对色役人的赐勋从唐中宗时开始,对军人的赐勋,在唐玄宗时期表现得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对白身和贱人的赐勋也频繁出现。从玄宗时期开始,在赦免书和德音诏书里勋官的对象变成丁多样化,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在玄宗时期兵农一致的府兵制逐渐取代了募兵制。实行府兵制的时期里,一般百姓定期服兵役,从而可以得到勋官。废除府兵制后,在府兵制内部所可能的对百姓的赐勋,就可能转入到赦免书和德音的形式之内。总之,玄宗时期赐勋对象的多样化,不是勋官制度混乱的结果,而是向一般百姓积极赐予勋官的国家意志的反映。
    那么,皇帝赐予勋官的意图到底是什么?唐太宗时期对参加辽东征伐战争的全部人员赐予勋官的独特现象,可以与此联系起来考虑。太宗自信辽东征伐的胜利,对于其理由认为,“朕今征高丽,皆取愿行者,募十得百,募百得千,其不得从军者,皆愤叹郁邑,岂比隋之行怨民哉。”[2](P6216)实际上当时许多老百姓“自愿以私装从军,动以千计,皆曰不求县官勋赏,惟愿效死辽东。”[2](P6218)在这时候,人民自发从军的理由是什么,麟德年间征伐辽东时,刘仁轨上言为,“顷者破百济及平壤苦战,当时将师号令许以勋赏,无所不至……本因征役勋级以为荣宠,而比年出征,皆使勋官换引,劳苦与白丁无殊,百姓不愿从军,率皆由此”[2](P6341)。一般百姓自愿从军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勋官和赐赏,与此同时,他们把勋官当作皇帝赐予的“荣宠”。国家通过勋官的赐予,可以引导人民自愿从军。从此可以看出,勋官就是在辽东征伐、封建仪礼等国家大事中动员人民的有效手段。赐勋的对象是动员到国家各种大事的色役人、行事官吏以及中央禁军等为国家服务的人员。但是,有趣的是从其对象中排除了“给直和雇”的色役人。“白身各赐勋两转……其给直和雇者不在此限,”[21](P393)“白身及直司掌上巧儿、工匠等……其给直和雇者不在此限”[21](P395)如果给提供赁金的雇用色役人员也赐予了勋官,那是特殊的例外。“京兆府及诸州雇斫玄宫石匠及宫寝作头巧儿,虽给庸直,就中辛苦,各赐勋一转”[21](394)。无论是赐予勋官,还是支付庸直,从国家的立场上,都是使役人民的代价,总而言之,勋官的赐予,就是国家为了有效地掌握人民劳动力的手段之一。唐王朝为了牢固地保障军役、色役中的劳动力,就大量地赐予了勋官。
    二、勋官的特权
    国家为了滥授勋官而掌握人民的劳动力,不得不通过赐予勋官保障给一定的特权。对于陆贽和李心传等官吏来说,勋官只不过是“虚名”,但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勋官是“虚名”以上的荣誉。因此,在民间社会里频繁发生了“以货买勋”[21](P15)、“伪勋”[13](P151)现象。对此刘仁轨指出,“比年出征皆使勋官换引,劳苦与白丁无殊,百姓不愿从军,率皆由此”[2](P6341)。从此可以看出,勋官处于与白丁不同的地位。根据现在的研究,勋官的特权包含了赐予勋田,免除课税、差役优待等经济上的优惠和免除征役、赎刑权等刑法上的特权以及其他名义上的特权(注:对于勋官的特权,提出最为体系化观点的是西村元佑和王德权。西村元佑指出,特权包括:勋田、赎刑权、优先担任胥史、免征役,不课(免课)、复数妻妾的允许等。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而察看的唐朝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68年。王德权指出,特权包括:刑法上的优待、勋田、荫任、赋役、房舍、立戟、设置府官、优先担任胥吏等。王德权,”试论唐代散官制度的成立过程”,中国唐代学会编辑委员会编,《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但在这些规定中,上柱国最多得到三十顷、武骑尉最少得到60亩的勋田赐予规定,是在实际过程中难以执行的(注:在敦煌的户籍里可以找到十五人的勋官和五件勋田的记录。其中勋官户主拥有勋田只是两件,而且勋田面积也都不到二十亩。[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1975年,第214-215页的表。)。此外,对免除征役的权利也难以置信。玄宗时期杨国忠指出,“旧制百姓有勋者免征役,时调兵既多,国忠奏先取高勋”[2](P6907)。从一般百姓的立场上,勋官的赐予所保证的最重要的特权就是刑法上的特权和课役制度上的特权。
    1.赎刑权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勋官一人,家中的祖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子、儿孙等,都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待遇(卷二)。在敦煌差科簿里有记载,六百多人的壮丁中115人是勋官,如果把上述规定运用而计算勋官数量,那么至少是317人。由于没有考虑勋官以外的品子等情况,考虑到这些数字是最小数量,那么,在全国人范围内至少一半以上的人就可以享受减刑的权利。刑法上的这种特权是在实际上没有特别意义的。另外,勋官本人还具有利用勋级可以赎刑自己罪刑的官当权(注:“疏议曰……若用官当徙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即从各为一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唐律疏议》卷2“名例律”,第57-59页。)。官当赎刑的权限一直持续到唐朝后期,这也是毫无疑问的。公元822年,颁布了禁止散官、试官官当的诏敕,“长庆二年九月敕,应犯脏罪,今后不得以散试官当罪”[17](P874)。在公元829年,根据这件诏敕,禁止了勋官的官当权,“元和(注:根据前后事情的关系,“元和”大概是“太和”年间的误记。)三年四月敕,应勋官及六品以下阶,宜准散试官例不得当罪”[17](P874)。因此,从此可以认定到这时期之前至少可能行使官当权。除此之外,对贱人的赐勋就意味着赎良,“又音声人得五品以上勋,依令应除簿者,”[17](P734)“又准格式,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17](P1861)。
    2.课役制度上的特权
    虽然在规定上赐官人员享受免课待遇,但在实际上仍服役于各种力役。玄宗开元十九年,把勋官的纳资数额提高到2500文,“天下勋官加资纳课,”[16](P711)这些数额相当于一般白丁的数额[22]。因此,勋官人员所负担的力役的绝对量相同于白丁的负担量。在选拔州县的仓督或市令的时候,“取勋官五品以上职资九品者,若无通取勋官六品以下,仓督取家口重大者为之……”(《唐六典》卷30);在选任里正和县司的时候,“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13](P64);在选定渠和斗门的管理负责人时,“以庶人年五十以上并勋官及停家(官)职资有干用者为之”[13](P599);在征募军队时,“选前资官,勋官部分强明堪统摄者”,给他们“节级权补,主师以领之”(《唐六典》卷5)。与此相反,在监狱的典狱等贱职里,只选任白丁,而排除了勋官[23](P553)。总之,虽然在工作量上,勋官与白丁相等,但是以服役于比白丁优越业种的方式保证了役制上的特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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