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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百姓勋官考论(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方论坛》 金锡佑 参加讨论

3.“荣宠”的地位
    对于一般百姓来说,勋官不仅仅意味着经济上、法制上的特权,而在他们的心目中,助官更是皇帝赐予的“荣宠”的象征。刘仁轨指出,在辽东征伐中自愿从军的一般百姓“本因征役勋级以为荣宠”[2](P6341)。和前面所指出的一样,一般百姓只有通过勋官地位才能得到官品。对于唐代的一般百姓来说,官位的魅力是非常大的。在王世充的洛阳守城战中,大府卿元文都一宣布,“募守城,不食公粮者进散官二品,”“于是商贾执象而朝者不可胜数”[2](P5774)。在唐肃宗“安史之乱”的混乱时期里,“凡应募入军者,一切衣金紫,至有朝士僮仆衣金紫称大官,而执贱役者”[2](P7024)。当然,上述的记录都反映了官制的混乱现象。但是本人所强调的是,即使从事贱役的雇工(下层仆人),在心理上也处于穿着金紫大衣称大人的心态。在根据官位的品级决定人的社会身份地位的唐代社会里,即使是没有实职的虚名官位,其意义比制度上的特仅更具有价值。那是因为,这就意味着伴随身份地位的上升而解除了各种制约。如果一个富豪大商人只是一般百姓,在自身的经济力量和社会身份地位之间,必然感受到巨大的矛盾。对于他们来说,虽然是虚名的官位,其意义仍然相当大。下面的史料,就间接地反了上述情况。
    “长安县人史婆陀,家兴贩资财巨富,身有勋骁骑尉,其园池屋宇,衣服器玩,家僮侍妾,比侯王……告言违法式事……族望卑贱,门地寒微,侮慢朝章,纵斯奢僭……至如衣服违式,并台没官,屋宇过制,法令改修。”[24](P319)
    史婆陀的勋职骁骑尉是正六品。如果他是正二品上柱国,对他的“违法式事”的罪就可以更加减轻。陆贽也指出了勋官至少在服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在王世充统治下,为了得到二品散官而聚集的商人所面对的现实,也与史婆陀的情况大致上会相同的。人们执着于官位的理由,就可以解决个人的经济能力和身份地位之间的矛盾。另外,在新任地方官就任仪式里根据品位和出身的地位,就可以参与,[25]“万年长安令初上,其日令停于后堂……设乡长位于南向,重行北面,以西为上,其勋官依出身班,博士助教依乡长班”[2](P3340)。勋官乡长参与到地方长官就任仪式,就具有与勋官的其他社会地位相适应所反映的象征意义。由于这种观念上的特权,当时的人们把勋官称为“荣宠”。
    三、勋官的性质和唐代对人民的支配
    以上本人考察了与勋官制度有关的基础事实。国家给百姓赐予勋官是普遍现象,并且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动员人民的力量。国家的这种目的可以得到实现,是因为勋官保障了在赎刑特权和差役过程中享受比白丁优越的地位。尤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社会身份地位的上升,得到了可以缓解社会上各种制约的机会。那么对于起到上述作用的勋官,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般的军功官,而且本人产生按照勋官的字义而可以认为一种“官”的疑问。
    在中国古代国家里,官和爵是维持国家秩序的核心部分。爵是把国家构成人员以对国家的贡献程度作为准绳,并分为几种级别分别支配而产生的制度,而官是对特定政治官僚的组织制度。因此,官只把少数统治者作为对象,而爵却包含了国家的全部构成人员[26](P205)。这种官爵秩序的典型是由秦、汉代的官僚制度和二十等爵制所产生的[27]。唐代也不例外,官爵制度发挥了把支配阶层和被支配阶层纳入一种秩序内的功能。
    对于勋官的性质,曾我部静雄认为,秦朝时期的民爵制度和汉武帝设立的武功爵,在制度精神上相同于勋官,并且指出,勋官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把国家全体构成人员作为对象而赐予的民爵的性质(注:[日]曾我部静雄,“关于两魏、北周、隋唐时期的勋官、勋级和我国的勋位”,《以律令为中心的日中关系史研究》,1968年,第214-218页。西村元佑也提出过勋官类似于民爵的观点。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而察看的唐朝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68年,第618页。尽管如此。他们也都没有展开过可以证明其观点的论证。)。如果认为这种观点合理,那么勋官的滥授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百姓勋官的膨胀,就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在唐代的史料里,经常发现“勋爵”的用词,“诸道诸军将士等……仍赐勋两转,其累加勋爵,”[21](P24)“内外文武见任及致仕官,诸军将士等……赐勋爵,”[16](P1089)“宝应兴元功臣,各赐勋爵”[21](P54)。这就样,有时候把“勋爵”赐予给诸军将士、官吏、功臣等,有时候也赐予给杂役人员,“换郎代哭,诸司职掌工巧杂役,人夫车牛……赐勋爵进阶。”[21](P393)唐代的爵位是九等爵制,主要赐予给皇亲和少数上层身份的人士[28](P412-417)。因此,如果考虑到杂役人员不能得到爵位的情况,给他们赐予的“勋爵”不是同时意味着勋官和爵,而是指勋官的不同的名称。隋朝的杨素对自己的儿子杨玄感被赐予为柱国勋官时,称之为“爵柱国”[2](P5590)。在公元705年,给九品以上的官吏“赐勋一转”,[16](P995)同样的事情在另外一个地方记录为“赐爵一转”[16](P928)。这种用词的混用不是错误的记录,而是把勋官看成爵范畴的唐代人普遍观念的反映。
    官爵赐予的基本原则是“官以任能,爵以酬功”。由于勋官是对军功的报偿,就属于爵的范畴之内。尽管如此,唐代给战功者赐予勋官的原因是什么呢?对此李泌作了明确的回答。
    “古者官以任能,爵以酬功。汉魏以来,虽以郡县治民,然有功则锡以茅土,传之子孙,至于周隋皆然。唐初未得关东,故封爵皆设虚名,其食实封者,给缯布而已。贞观中太宗欲复古制,大臣论议不同而止。由于赏功者多以官,夫以官赏功有二害,非才则废事,权重则难制”[2](P7014)。
    唐代以前为止所遵循的“官以任能、爵以酬功”的原则,到了唐代变为“以官赏功”。对这种观点,应该引起重视。这种变化,是由于唐朝前期没有掌握关东地方而经济力量相对较弱的结果,而且,唐朝进入正常轨道以后也仍然维持了这些制度。总之,唐代的勋官虽然是“以官赏功”的新现象的反映,但是,这时期的“官”的本质仍然相同于前代的“爵”。
    尽管如此,在唐代里很少有民爵的赐予。那么,这种民爵如勋官的关系如何呢?对民爵赐予的记录以及有关的勋官赐予的记录,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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