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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百姓勋官考论(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方论坛》 金锡佑 参加讨论

(1)(617年)赐民子孙承后者爵一级[12](P38)
    (2)(618年)百官及庶人赐爵一级[16](P982)
    (3)(666年)天下百姓,年二十一已上八十以下,赐爵一级[16](P993)
    (4)(689年)天下百姓,年二十一为户头者,其各赐爵一级[21](P17)
    (5)(705年)天下百姓,为父后者,各赐官爵一级[21](P373)
    (6)(749年)天下百姓,丈夫为户头者,宜各赐爵一级[21](P48)
    (7)(749年)天下侍老,并量赐爵一级[16](P1025)
    (8)(762年)天下子为父后者,各赐勋一级[21](P8)
    (9)(779年)天下百姓为户者,赐古爵一级[16](P1057)
    (10)(780年)天下子为父后者,赐勋两转[16](P1058)
    (11)(723年)碛西镇人,途路悬远,特宜赐一转[21](P347)
    (12)(754年)斯在其士庶间,众推孝弟……委采访使,博访闻荐其孝义之人……各赐勋两转[16](P1028)
    (13)(761年)百姓中有勤劳稼穑……仍令有司第高下量酬,五品以下官勋[21](P436)
    <1、2、3、4、5、6、7、9>的记录,是对百姓的赐爵记录,而<8、10>的记录是一般的赐勋记录。除了<2>的赐予给官吏庶民全部和<3>的赐爵给21岁以上80岁以下的一般百姓以外,其对象只局限于户主和长子。此外,作为特殊事例给“碛西镇人”<10>、“孝义之人”<11>、“百姓中有勤劳稼穑”<12>赐予了勋官。在这里,对户主和长子的赐爵和赐勋的记录,在内容和形式上是一致的。如果实际存在了民爵的赐予,那么通过现存的户籍,能发现有爵百姓的记录。但是在敦煌的户籍里,没有发现到那种事例,而只能找到百姓勋官的记录。因此,唐代给百姓赐予的民爵实质,就是勋官,并且唐代的民爵就意味着勋官。
    通过上述的论证,证明了勋官具有爵的性质。所以对勋官的滥授,本人就不同予以往研究的主张,不是起因于武则天时期的滥官和玄宗时期向募兵制的转变以及对色役人的赐勋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是认为,勋官本身含有了滥授的诱因,那就是勋官的民爵性质。如果认为这种说明合理,我们就可以接受在差科簿中所确认的百姓勋官的大量存在。因此,国家把具有民爵性质的勋官大量赐予给百姓是非常理所当然的。
    既然确认了勋官的民爵性质,那么,就必须提到通过民爵对人民的支配结构。关于民爵在中国古代对人民的支配体制中所占有的地位,首先要根据西岛定生所建立的二十等爵制,理解对个别人身的支配体制理论[27]。他的二十等爵制是由官爵和民爵所构成的。在这里,民爵是指赐予给庶民的从第一级公士到第八级公乘的爵位,而第九级五大夫以上只赐予给官吏。二十等爵制把爵位赐予给全部国家构成人员,就把他们引入到爵位制度的秩序内,从而建立了中国古代对人民的支配体制。在这些过程中,民爵就起到了把人民纳入到国家支配秩序内的作用。国家的这种人为的努力,虽然可能导致与乡村民间秩序相冲突的深刻矛盾,但是,民爵把编户的全部良民作为对象,并且具有可以赐予同一级别爵位的特征,其结果,年纪越大就可以得到高的爵位,从而把民间共同体内部的血缘秩序自然而然地合并到国家的爵制秩序内。国家通过人为的努力再编民间秩序,就是通过二十等爵制而体现对个别人身的支配体制理论的核心。对于继承唐代民爵传统的百姓勋官的大量存在,就可以理解为,汉代爵位制度下对人民的支配体制,到了唐代才恢复了其功能。
    尽管如此,也不能忽视汉代民爵和唐代勋官的差别。民爵没有设定特别的资格,而勋官就选定了对象。在唐代社会里,勋官首先作为对国家贡献的报偿,并且授予到勋官的人员具有特权的同时,也应当具有作为勋官的对国家的义务。勋官没有受到民间的身份秩序的限制,只把对国家的贡献程度作为依据。在把勋官的性质当作一种爵位的唐代人来说,勋官的赐予就具有两重意义,从百姓的立场上,就强调了爵的意义,而国家则重视了官的功能。勋官把多数百姓作为赐予对象,并且从可以享受赎刑上的特权和役制上优待的特点上,就会联系到汉代的民爵传统。但是,在唐代国家赐予勋官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动员人民的劳动力,并且这种功能却强调了勋官的官的特性。总而言之,对于勋官,要从性质和功能的角度上作出定义,可以认为是同时具有官和爵两种属性的、半官半爵的存在。在依靠官职而规定社会秩序和严格划分尊卑的法律秩序内的人民来说,作为对国家的一定贡献而得到的勋官的品级,肯定会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表面上似乎是“虚名”的勋官地位,但在身份制度森严的社会里,它可以充当国家有效地动员人民的手段。唐代对人民的支配,通过具有这种二重性的勋官,可以有效地支配人民,从这一点上,就能找到其特性。勋官的这种独特的性质,就是对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是根据爵位、而是根据官位的身份制度的直接继承。因此,本人认为,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官爵秩序和唐代勋官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将会成为今后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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