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月19日美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通称新《日美安保条约》。与1952年的《日美安保条约》相比,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明确规定了美国防卫日本的义务。因此,新《日美安保条约》标志着美日关系发展的新阶段。一般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在怎样具体认识新《日美安保条约》形成的原因、新《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范围、新《日美安保条约》规定的“事前协商”制度的性质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着需要继续探讨之处。之所以呈现这种局面,归根结底,是与论者能够利用的基本史料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学者撰写的美国对日政策史、日本外交史著作当中,一般都认为新《日美安保条约》有9个文件。日本著名学者细谷千博主编的《日美关系资料集1945-1997 年》也作如是观。(注:参阅冯昭奎主编:《战后日本外交1945-199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40页。宋成有、李寒梅:《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1994》,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第155-156页。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1945-1972》,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94-295页。刘世龙:《美日关系》,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第487页。资中筠主编:《战后美国外交史》,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没有具体说明新美日安保条约相关文件的数目。日本学者细谷千博等根据美国政府档案和日本政府档案编撰的《日米关系资料集1945-1997年》,只是收录了9件文件。其中, 有关新《日美安保条约》及换文类文件有:1.《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2.《关于实施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第六条的换文》,3.《关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的谅解备忘录》,4.《关于建立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的往返信件》,5.《关于吉田茂·艾奇逊换文的会议记录》。6.《关于共同防卫援助协定的换文》。关于《日美地位协定及谅解备忘录·换文》的文件有3件。包括:1.《日美地位协定》,2. 《日美地位协定谅解备忘录》,3.《关于地位协定第12条第6项(D)款的换文》。参阅《日米关系资料集1945-1997年》,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第460-498页。)就我们现在所知,新《日美安保条约》及其有关的协定、换文、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共计有17个文件。(注:Central Files 611.947,U.S.-Japanese Military and Defense Agreements,611.947/1-960(Embtel. 2206) , 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General Files59,National Arches(以下使用的该卷宗档案以缩略语CF和RG59表示,美国国家档案馆以N.A表示)。在这里的英语词汇“Embtel”是美国国务院使用的“大使文电(Embassy telegram)”一词的缩略语。)其中,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白宫签署的文件有4个:(1)《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2)《日美关于根据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第6条规定的设施、区域及美军在日本的地位协定》, 简称《日美地位协定》;(3)《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3条诸岛屿(冲绳·小笠原群岛)的会议记录》;(4)《向外界报道使用的关于地位协定解释问题的会议记录》。当天,在正式签字仪式之前,美日双方签署的文件有6个:(5)《关于事前协商制的换文》;(6)《关于吉田茂·艾奇逊换文的备忘录》;(7)《关于地位协定第12条第6项D款的换文》;(8)《关于建立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的换文》;(9)《关于共同防卫协定的换文》;(10)《关于新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会议记录》。事前已经签署而在当天下午交换的文件只有1件,这就是(11 )《关于确认联合委员会已有决定效力问题的换文》。在1960年1月19日以前, 美日双方在东京签署并交换的文件有:(12)《关于防空协定的换文》;(13)《关于延长1960年度防卫分担经费的非正式换文》;(14)《关于事前协商制的会议记录》;(15)《关于地位协定第18条第4项的会议记录》;(16)《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17)《关于基本劳务契约延期1年的换文》。 如果我们将这些文件加以整理和分类,可以将其分成三个类别。(注:CF611.947/1-760(Embtel 2169):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其一,安全保障条约及其附件。包括:《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3条诸岛屿的会议记录》、《关于事前协商制的换文》、《关于吉田茂·艾奇逊换文的备忘录》、《关于建立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的换文》、《关于共同防卫协定的换文》。所有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文件。其二,地位协定及其附件。包括:与《关于事前协商制的换文》和《关于吉田茂·艾奇逊换文》有关的会议记录; 《关于解释事前协商制的会议记录(Record of Discussion on Consultation Fomula)》、 《关于召开第一次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Minute of Frist Meeting of Secur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按照美日双方达成的谅解, 这两个会议记录都作为“机密”(confidential)文件处理,在日本则作为“绝密”(strictly confidential)文件处理。直到现在, 这两个会议记录的详细内容也没有解密。而《地位协定》、《向外界报道使用的关于解释地位协定的会议记录》、《关于地位协定第3条和第18条第4项的会议记录》、《关于联合委员会已有决定继续有效问题的换文》、《关于基本劳务契约延期1年的换文》、《关于地位协定第6项D 款的换文》、《关于1960年度防卫经费分担问题的非正式换文》,这些文件都属于非正式文件。其中,关于《驻日美军地位协定》第3条(美军在基地内外的权利)和第18条第4项(请求权、民事裁判权)的会议记录, 日本政府作为“机密”文件(confidential)处理,美国政府作为“只限官方使用”(official use only)文件处理。这个会议记录的详细内容现在仍然没有解密。(注:CF611.947/1-760(Embtel 2169):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其三,关于防空问题的文件,在这个类别当中只有《关于防空问题的换文》这一个文件。本文将在这些新文献的基础上,探讨新《日美安保条约》形成的原因、适用范围和“事前协商”制的性质诸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