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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新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崔丕 参加讨论


    我国学者认为在新《日美安保条约》的谈判过程中, 美国政府在新条约的适用范围问题上经历了“从太平洋缩小到日本”的变化。(注:冯昭奎主编:《战后日本外交》,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第137页。)该见解没有能够揭示美国政府政策变化的复杂性。
    早在1957年,麦克阿瑟大使到东京赴任之时, 他就指出:为了稳定将来的美日同盟关系,美国政府应该修改在日本国民中评价不好的《日美安保条约》。 1958年2月,麦克阿瑟大使主动向杜勒斯国务卿提出了修改《日美安保条约》的草案。按照这个修改方案,日美两国将把“对西太平洋对方领土或施政权地域”进行的武力攻击视为对其和平、安全的威胁,“根据宪法程序”采取行动。这也就是“相互防卫条约”性质的方案。麦克阿瑟认为,日本国民对《日美安保条约》的不满情绪根深蒂固,如果只是局部改善相互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这种不满情绪。因此,必须缔结新的相互防卫条约,采取缔结自主、对等条约的形式。直到现在为止,美国政府一直坚持如果缔结共同防卫条约,日本就必须为保卫美国领土而向海外派遣武装力量。在修改《日美安保条约》的过程中,完全可以放弃这一立场。从日本宪法和实际的政治现实来看,缔结共同防卫条约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能够继续将日本作为战略伙伴,利用日本的军事基地和设施,就没有必要坚持把日本向海外派兵作为缔结共同防卫条约的前提条件。解决免除日本向海外派兵义务的方法,就是在条约中限定“对方在太平洋的领土或施政权地域”的意义,确定其所指为“日本本土和当时处于美国施政权下的冲绳、小笠原群岛,不包括关岛之类的美国领土。这样,在日本宪法方面的制约就不复存在。(注:关于麦克阿瑟大使的草案, 见 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Draft),CF794.5/2-1858.关于对麦克阿瑟大使草案的说明,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58-1960,vol.18,G.P.O.1994,pp.8-10,22-29,CF794.5/858(memo.March8.1958),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麦克阿瑟认为,当务之急乃是以日本政府容易接受的方式、确定共同防卫条约的适用范围为“西太平洋”,在条约中确定日本负有在日本本土以外地域的防卫责任。(注:CF611.94/6-2058(tel.3380),CF794.5/10-1358(tel.792) . 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
    麦克阿瑟大使的这些看法,与同时期日本外务省的看法有相同之处。1957 年初,外务省条约局提出,《日美安保条约》的存在方式,可以是规定“日美共同防卫日本本土、冲绳、小笠原群岛”,缔结这种性质的相互防卫条约。如果按照这个模式,日本各在野党势力就不会认为向冲绳、小笠原群岛派兵是向海外派兵,就解决了宪法问题。(注:CF794.5/3-1257(tel.1996),CF794.5/4-557(desp. 1060) . 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麦克阿瑟大使的上述建议,就其关于修改《日美安保条约》对于美日关系发展的深远意义这一点而论,完全被杜勒斯和国务院接受下来。就其关于“西太平洋”作为条约适用范围这一点而论,又遭到国务院的反对。国务院认为,麦克阿瑟大使的方案夸大了目前日本的局势,新条约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到美日两国在“太平洋的领土和施政权区域”,美国领土关岛和夏威夷包括在其内,而美国本土则不包括在其中。显然,国务院的方案不要求日本向海外派兵,赞成有必要寻求与日本宪法能够兼容的形式。但是,既然日本是“根据宪法的程序”行动,条约适用区域无论确定在什么范围,宪法不允许的行动就没有必要去做。例如,即使夏威夷遭到攻击,日本也没有必要向海外派兵,日本政府将向国民说明“只能在宪法允许的范围以内采取共同防卫行动”。如果采取这样的方式处理,首先能够解决日本的宪法问题,而且将来事态出现变化,无须重新修改条约,就可以增加日本分担的责任。(注:Foreign Relation of United States,1958-1960,vol.18,pp.37,87,84-91.)1958年10月4日,当美日正式开始修改安保条约谈判时, 美国政府就是沿着这一思路,提出条约适用区域和共同防卫责任问题的。美国政府的方案是:“对缔约国双方任何一方在太平洋的领土或施政权区域的武力攻击,就是对缔约国本身和平和安全的威胁,缔约国双方同意根据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对付共同威胁的行动”。(注:Foreign Relation of United States,1958-1960,vol.18,pp.37,87,84-91.)美国政府谈判代表解释说,这个方案承袭了美国已经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共同防卫条约(例如《美韩共同防卫援助协定》、《美菲共同防卫援助协定》、《澳新美共同防卫援助条约》)的形式,从与国会的关系上考虑,这也是美国能够同意的惟一形式。具体措施要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才能决定,所以美国政府决不要求日本承诺在宪法上无法做到的事情。(注:日本政府谈判代表东乡文彦回忆说,美国政府的基本立场是:“日本政府可以不向海外派兵,除了海外派兵以外,能够在太平洋地区防卫领域做出贡献”。原彬久:《日米关系の构图》,日本放送出版协会,1991年,第143页。)
    1958年10月22日,日本政府外相藤山爱一郎以向国会说明为由, 向麦克阿瑟大使提出:如果出现遭受外来武力攻击的事态,美国政府到底希望日本采取什么样的行动?麦克阿瑟大使回答说,“这与其他条约规定的情形相同,完全取决于各当事国本身的判断,取决于当时的情况”。藤山爱一郎认为这种解释难以满足在野党的要求,希望美国政府能够更进一步予以说明。麦克阿瑟说,即使日本不向海外派兵,出现对日本以外条约区域内的美国领土或美军的攻击,美军使用日本提供的军事设施(军事基地),日本就能够在确保实际的共同防卫方面做出贡献。(注:CF794.5/10-2358(tel.882)。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 原彬久:《日米关系の构图》,第153-159页。)在这里麦克阿瑟没有直截了当说出来的是,除了使用日本提供的军事设施以外,希望日本能够在日本领土范围以内采取适当的军事行动。例如当美国领土遭到攻击时,日本能够在日本领空截击向美国发动攻击或返航的苏联空军飞机。(注:CF794.5/11-2858(deptel.802)。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日本政府一方面与美国政府保持联系,另一方面仔细探讨美国政府提案的利弊得失。认为,为了体现日本宪法上的制约性质,仅仅在条约中规定“根据宪法程序”是不够的,还应该补充“根据宪法规定第9条”的字样。麦克阿瑟认为这并不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程序”采取行动。(注:CF794.5/10-2958(tel.911)。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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