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在行政体制运行过程中广泛采用一种勘验制度,即勘合制度。已有学者利用传世文献对其起源、出现时间、特点、管理、使用范围等进行了探讨,①亦有学者关注到黑水城元代勘合文书,②但有关元代勘合制度及黑水城元代勘合文书的研究,仍有剩意可寻。现知黑水城出土元代勘合文书原件3件,③为我们了解元代勘合文书的形态、特征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依据这些原件及其他相关文书,可进一步考察元代勘合文书的运作流程等问题。今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元代勘合文书的形态、特征及运作流程作进一步探讨,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黑水城元代勘合文书原件的确认 胡光明已考证出,“勘合”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当时“勘合”仅作动词使用;“勘合”以纸质文书形态出现是在元代,而元代的勘合制度又深刻影响了明代的相关制度。④然而在黑水城文献公布前,学界一直无缘得见元代“勘合文书”的原貌。《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曾归纳出“勘合文书”一组,首次指出黑水城文献中存在勘合文书,并对其进行了归类。基于这组文书中记有诸如“今用某字某号半印勘合书填前去,合下仰照验,比对元发号簿墨迹、字样相同”等文字,该书将这组文书称为“勘合文书”。⑤但实际上,这些文字表述的是如何使用勘合,文书本身并非“勘合”,其性质应为“勘合相关文书”。此外,潘洁认为黑水城文献中存在“抽分勘合”、“军粮勘合”等类勘合,⑥其所谓的各种“勘合”,也是记载如何使用“勘合”的文书,非元代勘合原件。潘洁还指出黑水城“勘合”文书共三件,一件为M1·0140[HF193A正],“大致可以将其推断为半印勘合”,其他两件为M1·0170[F111:W54]、M1·0172[84H·F111:W13/1091]。⑦至于后两件为何种勘合,潘文并未确定。可见,在有关勘合原件的确认及文书性质的判断上,尚存探讨空间。 《吏学指南》“牓据”条云:“勘合,即古之符契也。”⑧我国古代最早的“符契”莫如战国时期的虎符,虎符分两半,君王、外任将领各执其一,只有当两个半符相合之后才能发出调兵命令。可见,勘合亦应由两部分构成,且这两部分应分别具有虎符的“半符”特征。据笔者比对,黑水城文献中确有文书具备这一特征,具体如下:(1)M1·0140[HF193A正]《广积仓支黄米文书》;(2)M1·0141[HF193A背]《广积仓支黄米文书》;(3)M1·1542[84H·F13:W70/0421]《押印》;(4)M1·0170[F111:W54]《天字号收米文书》;(5)M1·0172[84H·F111:W13/1091]《杨三宝收米文书残件》。(图见封3)以上文书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中第1、2件,分载一纸的两面,从文字笔迹及其内容看,应属于同一件文书。为方便研究,将这两面文书称为甲件,第3件称为乙件,甲、乙件属于一种类型;第4件称为丙件,第5件称为丁件,丙、丁件属于一种类型,下面按类型分别说明。 甲件相对完整,正面存文字7行,背面1行,背面还有图案一幅,似为版画。此版画似是利用文书的背纸进行的印刷,属于对该纸张的二次利用,应与文书内容无直接关系。 文书正面第1-4行书写人名10名。第5行可分为两部分,前两字“照过”为朱笔,后“实支黄米伍硕肆斗整”为墨书,两者笔迹不同,可知此件至少经过了两次书写。该行文字之上还钤盖多枚印章,其中“支”字与“伍”字之间钤盖一枚,“硕”字与“整”字之间钤盖一枚,这两枚印章均为正方形朱印,大小相当,钤盖方式及印文均同。该印文与照那斯图等的《元国书官印汇释》中八思巴文“亦集乃总管府印”(11)的摹写本相同,可以确认,这两枚印章为“亦集乃总管府印”。由此可知,此件中支取黄米的数量是经过亦集乃路总管府批准的,而前4行的人名,是“黄米”的支取人。第5行除钤盖两枚八思巴文“亦集乃总管府印”外,还斜钤一长方形印章,印文为汉字,共4行,能辨识者为第4行的“至正柒年”。由此推测,该印章载有支取粮食的时间等内容。第6行分为两部分,上部为八思巴字,下部为汉字。八思巴字与汉字均存左半部分,汉字为“洪字玖拾贰号”。吉田顺一等指出,该行八思巴字译成汉字亦为“洪字玖拾贰号”,“洪字玖拾贰号”是本件文书的识别号码。(12)该行除载有一半八思巴字与汉字外,在八思巴字与汉字之上还分别钤盖印章一枚,印章存左半部分。八思巴字上的印文极为模糊,不能辨识,汉字上所钤印章为八思巴文,该印章与《元国书官印汇释》所载“亦集乃总管府印”的摹写本左半部分完全吻合。由此判定,汉文“洪字玖拾贰号”之上所钤盖的当是“亦集乃总管府印”。这表明汉文字号及相关印章,当为亦集乃路总管府所书、所钤。据之又可推测,该行的八思巴字及其印章也当为亦集乃路总管府所书、所钤。第7行,字体、墨迹与第5行相同,该行文字中的“广积仓”,为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司属机构,表明亦集乃路总管府向“眩忽帖木”等人放支黄米,一是在广积仓支取,二是由该仓仓官满殊失厘负责。 背面的“七月初二日全支讫”,当是对正面文书中支取粮食的记录。这说明在使用正面文书支取粮食后,该件文书交给了粮食放支机关广积仓,广积仓核实了支取情况。 据以上判断,此件是一件元至正七年(1347)七月“眩忽帖木”等人凭亦集乃路总管府下发的公文,在该路广积仓支取粮食的文书。此件之重要特征在于,第6行载有半字号与半印章。 乙件为残尾,仅存文字3行,第1行与甲件第5行的后四字从书写格式到内容都极其相似,且该行所钤盖两枚印章,经与甲件比勘发现,完全相同,亦为“亦集乃总管府印”。第3行载有半字号与半印章,半字号与半印章的形态与甲件第6行相同,均存左半,该行的半字号似为“□字廿捌号”。该行的墨色较之其他各行略淡,推知此行与其他各行非一次书写完成。该行的半印也为“亦集乃总管府印”。第2行的“准此”二字与甲件第7行的“准此”亦类。由此断定,乙件实与甲件相似,也应是一件元代用来支取粮食的文书。但该件的背面无图案,这进一步证明甲件背后的版画与支取粮食的内容无关。乙件的重要特征也在于其载有半字号与半印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