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在放支钱粮过程中,不仅需要使用如甲、乙件等半印勘合支取凭证,还需使用“号簿”或“半印号簿”等予以对勘。前文M1·0194[F74:W2]文书记载,在广积仓放支粮食时要“比对元发号簿”后,放支粮食“壹拾壹石捌斗”。黑水城M1·0870[84H·F19:W107/0647]文书中,第1、2行记载“今用收字伍号半印号簿相同,更照无差,依数责领放”等,(22)表明放支钱粮时需用载有半字的“收字伍号”凭据比对“半印号簿”无误后,才能依数放支。显然,载有半字的“收字伍号”凭证,即是“收字伍号半印勘合”。“号簿”或“半印号簿”,当是“半印勘合号簿”的简称,它们与“半印勘合”相对,“半印勘合”是领取粮食的凭证,“号簿”则为放支粮食的登记簿或底簿,只有将领取凭证与放支登记簿比对无误后,才能放支钱粮。换言之,“半印勘合号簿”应是半印勘合的底簿。戊件是一件元代放支粮食的登记簿似无异议,其与作为半印勘合的甲、乙件有共同之处,即该件也载有用来识别和比对的半字号。因此,戊件应为元代放支粮食的“半印勘合号簿”原件。虽然戊件是“半印勘合号簿”原件,但其并无“半印”,甲、乙件作为“半印勘合”不仅有半字号,还有半印。若“半印勘合”中的“半印”为实指,则“半印勘合”应称为“半印半字号勘合”,然而传世典籍及出土文献中均未见“半印半字号勘合”这一术语。这似乎表明“半印勘合”中的“半印”二字,只是半印与半字号的代称,并非实指。因此,将带有半字号的戊件称作“半印勘合号簿”是可行的。 综上可知,甲、乙件载有半字号、半印章,戊件载有半字号,这些半字号与半印章,无疑与古代符契中“半符”的特点和功能相似。可以确认,以上3件属于罕见的元代勘合文书原件。 二、从黑水城文献看元代勘合文书的形态与特征 关于元代勘合的形态与特征,胡光明认为,“勘合为纸质印刷品,其上编有字、号,既表明勘合的编排体例,又用于校勘比对”。(23)“勘合为纸质印刷品”的判断似有可商,但勘合之上“编有字、号”的看法无疑正确。依据黑水城文献可以对元代勘合文书的形态、特征作进一步说明。 其一,元代勘合文书,实由“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两部分构成。甲、乙件与戊件,分别属于“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文书,它们是“勘合文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两部分共同的形态、特征是均载有半字号,差别是,“半印勘合”的字号存左半,“半印勘合号簿”的字号存右半。可以推见,若甲、乙件与戊件所载内容为同一事项,它们的字号必能相合,即印证了所谓“勘合,即古之符契也”的论断。然除此之外,元代传世文献缺乏更详尽的描述,但我们可以从明代勘合的记载中得到某些启示。《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五年(1382)春正月,“始置诸司勘合,其制以簿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之半在纸”。(24)明代勘合文书由两部分组成,一为“簿册”,一为“纸”,两者之间用字号与印章关联,字号与印章的右半在册、左半在纸。明代勘合文书的“簿册”与“纸”正好对应黑水城文献中的“半印勘合号簿”与“半印勘合”。此外,笔者在《中国明朝档案总汇》(25)中找到一件与甲、乙件相似的徽州文书。该书第1册第114页载有一件“嘉靖二十年四月十七日”徽州契约,契约尾部有“□字□百三十一号”一行,该行文字存左半,文字之上的半圆形印痕亦存左半。此件契约中半字号的内容及形态与甲、乙件相似,印章亦如之。由此可知,此件明代徽州文书也应是“半印勘合”原件。可以推见,用来与此件契约相比对的也应是类似于戊件的“半印勘合号簿”类文书。据明代传世文献及“半印勘合”原件可见,明代的勘合文书亦由两部分构成。元明相因,由明代勘合文书的构成形式,也可以看到元代勘合文书的影子。由此亦可推测,元代勘合文书很可能是由“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两部分构成的。 同时,通过黑水城两类勘合原件可知,作为勘合文书的两个组成部分,甲、乙件“半印勘合”的字号与印章并非居于文书边缘,戊件“半印勘合号簿”中的字号亦如是。两者的字号与印章,似是通过叠压后完成的书写与钤盖,而不是将一纸文书钤盖骑缝印章后分成的两部分,这说明“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本身即是两纸文书。将这两纸文书的字号、印章进行勘验、拼合后,则可以称之为“勘合”,但元代传世文献有时或将“半印勘合”简称“勘合”。而“半印勘合号簿”,又有“关防号簿”、“关防文簿”等多种名称。(26) 其二,元代勘合文书,似有双语和汉语勘合两种形式。据甲、戊件可知,甲件是一件用八思巴文和汉文两种文字书写的“半印勘合”,而用这两种文字书写的半字号居于一行,且表达的内容相同,可以推见,与此件半印勘合相对勘的“半印勘合号簿”亦应为双语字号。这种双语勘合,一方面具有双重验证功能,另一方面则能适用于蒙古人、汉人等不同的群体。戊件是一件仅有汉文勘合字号的“半印勘合号簿”,可以推测,与之相对勘的“半印勘合”的字号亦应仅为汉文。可见,元代的勘合文书实际存在双语字号与汉文字号勘合两种形式。 其三,元代勘合文书,似又存在有印章与无印章两种形式。甲、乙件“半印勘合”均有半印,且印章存左半,钤盖于字号之上,可以推见,与这两件相对勘的“半印勘合号簿”亦有半印,且印章钤盖于字号之上,存右半。此类勘合中,印章与字号结合使用,起到了双重验证效果。戊件“半印勘合号簿”无半印,可见与之对勘的“半印勘合”,亦无半印。当然,戊件之所以没有印章,有可能与亦集乃路在收纳税粮时未使用勘合类似,也是地方政府在实际应用勘合文书过程中,对勘合制度的灵活运用。 另外,甲、乙件作为亦集乃路总管府下达的支取钱粮半印勘合文书,其字号之上所钤印章,均为八思巴文“亦集乃总管府印”。这可以说明:一是元代勘合文书中字号处所钤印章,并非为勘合文书所专制;二是哪一机构制作、下达勘合即钤盖哪一机构的印章。从《元典章》的记载来看,也不存在单独制作勘合印章的可能,如该书“司吏知印信事”条载:“随处达鲁花赤,凡行文字及差发、民讼一切大小公事,与管民官一同署押管领。其行用印信,达鲁花赤收管,长官掌判封记。”(27)即凡一切大小公事使用的印信,由相关部门的“达鲁花赤收管,长官掌判封记”。这表明有关部门大小公事所行用的印信,当为该部门的印章。 其四,元代勘合文书中,汉文字号是必备的要素。甲、乙件与戊件均载有汉文半字号。甲、乙件作为半印勘合,仅载有一个汉文字号;戊件作为半印勘合号簿,载有多个汉文字号。这说明:一方面,一件“半印勘合号簿”要对应多件“半印勘合”,而非仅对应一件“半印勘合”。另一方面,戊件中多个汉文字号,对应着不同的支取人以及支取粮食种类和数量,而甲、乙件的字号仅对应一项支取粮食的内容,如此可知,元代勘合可能是一事一勘合。《至正条格》“抽分羊马”条载:“抽分羊马……拟合设法关防……每勘合一纸,止填羊一口,或马一疋、牛一只,开写膘分斤重,给付客旅收执,不许多添数目。”(28)说明在抽分羊马时,一纸勘合只能对应羊一口,或马一疋、牛一只,不能使用一份勘合抽分多羊或多马、多牛,亦即所谓一事一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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