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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朱汉国 参加讨论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特别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中国的一部分地区为自己的殖民地,又使中国社会处于特殊的非常局面。当时的中国社会出现了互相分立的三种统治区域。这就是国民党统治区、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区与日本占领区。如何评价这三个区域的社会调控?这就出现了社会调控的顺向性与逆向性问题。
    日本帝国主义在其占领区,为维护其殖民统治,建立了一整套社会调控系统,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如在制度调控方面,它扶植汉奸建立伪政权、伪军警,并通过伪政权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在文化调控方面,日本帝国主义在占领区策划成立了各种社会文化组织,通过创办学校、报刊,开展所谓的“新国民运动”、“兴亚运动”等,对占领区的民众进行奴化教育。在组织调控方面,日本帝国主义利用社会基层组织,强化其殖民统治。如在东北,日伪政权沿袭中国传统的“保甲制”,并采用残酷的“连坐法”为其服务。日伪的保甲制规定,无论城乡,10户为1牌,1牌之内10家连坐。即1家“违法”,10家连带受罚。 这就使得各家为避免自家受罚,只好互相监视。如何评价日本帝国主义在其占领区的社会调控?应该说,日本靠其强硬的控制机制,才使得殖民统治能维持数年。但我们应同时看到,日本帝国主义在占领区的社会调控措施,与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是逆向的。它调控得愈严密,愈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正常运行。
    在民国时期,由于中国社会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在逐渐变化。此时的社会调控,理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重新设置社会规范。然而,无论北洋军阀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都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尽管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为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未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
    在此时的中国社会,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社会调控,反映了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
    上述情况告诉我们,评价民国时期不同政区的社会调控,决不能单纯地从学理上去论述社会调控的内容与方式,应把社会调控与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联系起来。
    第二,社会调控的力度问题。
    评价历史上的社会调控,还有一个控制力度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适度的社会调控,社会才能良性运行。但是如何去评价这个“度”,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我的认识是,要对历史上的社会调控手段或措施作出是否“适度”的评价,必须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社会要求结合起来。如关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社会调控,从当时的实态来看,可谓严密至极。国民党政府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对民众的社会控制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国民党的有关社会控制手段,是以往任何一个统治者无法与之相比的。如它的特务统治系统。国民党利用“中统”、“军统”两大特务组织,把监视民众的视角伸到了社会每个角落。再如它的新闻出版审查制度,它通过颁发所谓的《宣传品审查条例》、《图书杂志审查办法》、《新闻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法规条文,剥夺了民众应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对国民党这种社会调控如何评价?社会控制“度”是否越强,社会运行就越好?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告诉我们,社会能否正常运行,与社会调控的“力度”不成比例。社会调控“度”过强或过弱,都不能使社会正常运行。那么,这个“度”如何衡量,这就要考虑当时社会发展的环境与社会的要求。民国时期的中国,民主已成为潮流,要求民主管理国家,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此时的社会调控,无论在手段,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考虑这一时代要求。然而国民党无视这一点。国民党的社会调控举措,从中国社会的发展要求看,是明显的束缚过度了。
    第三,如何认识基层社会组织的社会调控作用。
    社会学理论揭示,任何一个社会在任何一个时期的社会调控都是全方位多层面的。这一理论告诉我们,社会史研究社会调控,也应全方位多层面。即既要研究社会的上层组织对社会调控的方式与手段,也要研究社会的下层组织对社会调控所起的作用。然而在以往的史书中,大多对下层关注不多。即使有的著作论及社会基层组织,也都未涉及其对社会的调控作用。实际上,社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的调控作用是很明显的。在这里不妨举社会最基层组织--宗族为例来说明。在中国的乡村,人们往往聚族而居。故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往往是重合的。从封建社会开始,控制乡村的各种下层社会组织就与宗族势力混合起来。至清代的里甲制,仍与宗族中的宗、门(房、支)制几乎完全重合。到民国时期,这种情况并无多大改变。民国时期的保甲制,也是尽量把同姓编在一起。保甲的首脑,大多由宗族的首领担任。宗族在乡村中的调控力,一般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调节本族与外界的纠纷。如民国时期的河北、山东一带,村庄政权大多建立在自然村的宗族组织上,当发生异族纷争或村外交涉时,大多由村内各族领袖组成的董事会协商处理(注: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二是通过族规及日常宗族活动规范族人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对于宗族势力在乡村中的调控力,美国学者杜赞奇通过考察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情况曾提出,无论在国民党统治区,还是在后来的沦陷区,官方的权力除非与宗族组织结合,否则难以在农村中发挥作用(注: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9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2-101页。)。 这也从一定角度说明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下层组织的社会调控作用。由此看来,如何合理地利用和发挥社会下层组织的调控作用,这也是我们应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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