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7)
(7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887,第54页。 (80)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47页。 (8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283页。 (82)参见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第136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6-7页。 (83)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800、8:2249、8:763、8:760,第51、101、50、49页。 (84)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545、8:56、8:821、8:1239、8:762,第76、12、52、64、50页。 (85)关于“守”为“试守”之义,魏永康通过邮件提出质疑,举简8:157的“启陵乡夫敢言之”与简8:1445的“启陵乡守夫当坐”,认为这两处记载均为秦始皇三十二年事,而“夫”为同一人,“启陵乡夫”即官名(启陵乡啬夫)+人名(夫)的略写。且据简文内容“夫”称“启陵乡守夫”事在称“启陵乡夫”之后,则“夫”先为真官后为守官是矛盾的。按:这个意见是中肯的,如果称“夫”者确为同一人,我们的结论就需要重新考虑,但称“夫”者为两个人,则“试守”的义项是成立的。由于这种现象目前仅一见,而且暂时还无法断定“夫”一定是同一个人,所以这里只能存疑。另外,魏永康还对本文提出一些参考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8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3页。 (8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1593,第78页。 (88)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31、437页。 (8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简号8:269,第26页。 (90)以上参见[日]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下),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16-436页。 (91)汪桂海:《汉简丛考(一)》,载《简帛研究2001》,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82-384页。 (92)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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