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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孟广林 参加讨论

至于所谓的“1399年革命”这一废黜国王的事件,其实是大贵族挟持议会阴谋所为,并非是议会权威乃至所谓的“议会主权”的显现。理查德二世后期,由于未能处理好与大贵族之间的关系,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争夺日趋尖锐。1399年夏秋之交,兰开斯特家族的亨利乘国王远征爱尔兰之机,从大陆率领武装进入国内,以收复被国王剥夺的爵位和财产继承权为号召进行反叛,受到不少贵族的同情和支持。见时机成熟,亨利公然以武力发动军事政变,逮捕了国王。然而,要废黜一个合法统治且臣民曾对之宣誓效忠的国王,既不能以赤裸裸的武力为之,也不可能由议会单独做出决定。经过精心策划,亨利在9月29日派由教、俗贵族组成的代表团到伦敦塔面见被囚禁的国王,迫使理查德二世签署退位声明,宣称因自己无能和独裁而解除臣民对自己的效忠义务,退出王位。接着,亨利以国王名义发布召集令,于9月30日在西敏寺召开“议会”。其实这并非是一次合法的议会,因为当时议会是国王的统治机构,不仅由国王召集,而且要讨论国王提出的政务,“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既是一项政治制度,也是普遍的政治共识。但在亨利追随者的武力威胁下,这次所谓的“议会”在西敏寺召开。在会上首先由约克大主教宣读了理查德二世的“退位”声明,接着又颁布了理查德二世践踏法律、独裁为政、迫害臣民的33条罪状。(78)其后,在询问意见时,尽管大多数出席者表示同意,但仍然有异议提出。卡尔利斯勒主教深表不满,宣称应该让国王在场听取意见,不能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谴责他,会后该主教被剥夺了教职。此外,诺森伯兰德伯爵等贵族也对亨利的举措深为不满。(79)会议最后,亨利向众人宣称他成为新的国王。然而,在获取王位的资格上仍旧存在着反复的考量。起初,亨利建议“以军事征服的权利获取”,但王国大法官森营等认为这一主张既不合乎王国的王位继承原则,也让臣民没有安全感,故而规劝亨利强调自己的王族血统。(80)由此,亨利四世以优先的血统继承权作为其获得王位的根据,并声称这也是上帝的裁决。最终在10月13日,亨利加冕成为兰开斯特王朝的国王亨利四世。
    在亨利四世的篡权过程中,无论是对理查德二世的指控,还是其对王位获取的主张,都是在所谓的“议会”中宣读昭示的,这表明,议会的政治地位日益凸显,成为王权的僭越者必须借助的一个政治平台。但应该看到,亨利四世的这些举措,都是在他动用武力囚禁了国王并以胁迫议会成员的方式来完成的,在仓促的“议会”推举的所谓“程序正义”背后,刀光剑影赫然可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兵变的血腥而非所谓议会的“宪政原则”才是亨利成功的秘诀,他“对王位的实际占有成为唯一有效的权利主张”。(81)即便是没有议会,亨利照样可以其他的形式宣示自己篡权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对这一事件作出近代宪政式的演绎,已经引起了不少西方史家的质疑和否定。有史家曾通过对编年史、议会档案的细致梳理与比较考证,认定所谓理查德二世主动要求退位、议会对他的暴政指控的档案记载等等,都是兰加斯特王朝的鼓吹者所杜撰的,他们“扭曲或掩盖了真相”,抹杀了亨利四世篡权的阴谋和议会对此篡权的抗议,把“一个至多由晦暗的和有偏袒的当代记载所证明的事件”,建构成一个为当代“宪政主义”史学家们所钟情的“官方的革命故事”。(82)尽管所谓的“1399年革命”因利用议会阴谋篡权而一度被误读与曲解,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即中世纪的英国议会固然对国王本人的权威形成某种限制,但议会终究是国王的议会,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议会远未获得凌驾于国王之上的国家权威,也并未彰显“法大于王”的政治意蕴。诚如一位英国史家所指出的那样,“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不存在‘宪政主义’的理想,也不存在议会的至尊权威。要问‘谁统治中世纪的英格兰’,答案仍旧是国王”。(83)
    亨利四世上台后开启所谓的“兰开斯特宪政主义”,同样也是一种“王在法下”的历史神话。亨利四世即位之初,不少贵族对其僭越王位深怀不满,各地反叛屡仆屡起,有的甚至散布各种政治谣言,拥戴一个伪理查德二世在苏格兰组建“流亡朝廷”,(84)企图实现复辟。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下,亨利四世当然要紧紧依靠议会来巩固权力,这并非是所谓“宪政”实验。在此之后,随着所谓“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的盛行,大贵族集团日益崛起,议会在王国统治中的政治功能逐渐退化与蜕变。当时,在地产占有日益割裂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国王和大贵族开始普遍采用“货币封土”即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让大量的附庸聚合在自己周围效忠服役。这一区别于传统封建制的“变态封建主义”虽然确保了英国对法国战争的有力攻势,但却使传统的封建效忠原则受到利欲的严重腐蚀,贵族的私家武装迅速扩大,权势日益膨胀,形成了一些具有区域性权威的大贵族,即史家所谓的“超级臣民”(over-mighty subjects)。(85)为了争夺更大的权益,由这些“超级臣民”及其附庸构成的大贵族集团不仅相互斗争,而且公开对抗与扼制王权。他们设法将自己的依附者选进议会下院,并以其盘踞上院,影响和控制下院议员的立场与行为,议会也就成为大贵族争夺权势甚至是阴谋篡权的政治平台。亨利六世统治后期,议会更是成为大贵族集团泄露野心的表演场所。由于对法战争的失败、财政危机的加剧,社会矛盾趋于激化,1450年爆发的凯德起义,更让肯特等一些南部郡的统治秩序陷入混乱。以约克家族、尼维尔家族、贝德福家族等为轴心的一些大贵族集团,在议会中展开权力争夺,甚至把矛头直接对准王权。生性软弱、且患有时常发作的精神疾病的亨利六世在处理社会危机和贵族挑战上应对无力,最终在“玫瑰战争”中被约克家族武力推翻。正是鉴于15世纪的政治状况,有史家认定,“君权与贵族的冲突,构成了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上唯一的主题”。(86)这样的冲突既借助于议会进行,更依赖于战争来解决。这样的史实再次揭示,君主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不是由“法律”及其所“滋养”的议会制度决定的,而归根到底是由政治集团之间“血与火”的较量决定的。
    四、如何研究政治史
    如果说17世纪英国思想家尤其是辉格派建构的“法治传统”,旨在为反对君主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披上合法性的神圣外衣,那么自19世纪后期以来西方史学界则钟情于这种“法治传统”所演示的历史神话,以特有的“辉格版”学术理路将中古英国的政治史诠释为西方“王在法下”的“有限王权”的历史样本,这在学术史上是值得深入检讨与反思的。的确,与东方古代的君主专制不同,中古英国的封建君主的政治集权欠缺深厚的社会基础。日耳曼原始民主制残余、封君封臣制的习惯和基督教神权的某些限制,构成了一个要求国王恪守“法律”的“法治传统”,而议会的建构也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这一“法治”精神,这既有利于新的经济因素和政治力量的滋长,也为英国17世纪的政治变革提供了一个历史借鉴。但必须指出,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传统是英国率先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决定性因素。传统固然对政治的演进有重要影响,但只有在新的经济因素和社会阶层成为主导性力量时,重大的政治变革才会发生与成功。正因为如此,中世纪英国的“法治传统”在都铎王朝建立后的一个世纪中,在比较专制的“新君主制”(New Monarchy)的钳制下,处于“埋汰”的境况。当代西方史家一般认为,这个时期的都铎君主都是“专制主义”或鼓吹“权力神授”的统治者,他们利用常备军和大批官僚“践踏了在他们的王国中所有其他权威机构的传统特权,这包括贵族的、代表会议的、市镇会议的、商业公会的和教会的特权”。(87)在这一过程中,亨利八世的独裁尤以为甚。他统治的37年中只召开过9次议会,并将议会变成自己集权的御用工具。有史家这样评论道:“英国议会从来没有像它在1529至1545年之间的作为那样,去努力运作或拓展国王的权威”。(88)只是到了17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日益壮大的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渐次展开反君主专制的斗争时,那个“休克”良久的“法治传统”才得以复活,而且必须借助于政治革命的风暴才得以实现。正是受滥觞于19世纪的“辉格版”历史编撰理路的影响,不少西方学者漠视了英国政治史从中世纪向近代演进的复杂性和曲折性,以偏概全甚至是主观臆断,建构出了一个中世纪“法治传统”的历史神话。不过,当它问世不久,就不断遭到西方史学界的强烈质疑。
    早在20世纪40年代,英国著名史家巴特菲尔德就对之予以深刻的针砭。他指出,“辉格派历史学家的谬误在于走上了一条穿越历史复杂性的捷径”,由于“为了当下而研究过去”,他们在考察英国历史上的宪政体制时,“并不考虑曾经经历过无数曲折变动”,而是“强调在过去出现的某些进步原则,编写出能够确认现实甚至是美化现实的故事”。由此,“历史的复杂纠葛在辉格派版本中被大大简单化……历史故事被改写了,那些最重要的评价也被修正”。(89)此后,对此反驳与批判的观点连绵不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辉格派史学的流风余韵至今仍在西方史坛时常浮现,对其他学科的研究也多有影响,甚至对中国学术界的探讨也多有干扰。
    对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之效用的拔高与夸大,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文化传统决定”论,其基本的学术取向,就是着力于发掘当时社会中的所谓日耳曼“自由权利”和封建“契约精神”,进而阐发其对政治行为方式和制度建构模式的决定性影响。在这样的学术路径中,“法律”成了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贵族则始终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践履者而与王权抗争。应该说,这样的观照自有不可忽略的可取之处。因为在政治史的发展与流变中,政治文化传统的确有着重要的潜在效应,它所包含的价值指向与它所蕴含的集体记忆,不仅会影响社会政治群体的利益诉求、话语表达与政治行为,而且也会影响到国家政治体制的建构模式与变动趋势。然而,政治文化传统毕竟是思想或观念层面的因素,它的衍生、积淀与流变,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现实在社会政治群体之思想中的反映,但并不等同于政治现实本身。政治文化传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从根本上说既取决于社会政治群体的利益认知及其建立在这种认知之基础上的政治行为,也取决于他们在利益博弈上的实力对比及其对政治行为的影响。马克思曾经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90)这告诉我们,政治史的研究应该从人们的政治实践活动出发,揭示相应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实质与实际影响以及政治体制的建构与实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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