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两性人。汉代文献有许多“男女互化”资料。如哀帝建平年间(前6-前3),豫章郡有男子化为女子,嫁为人妇并生有一子。东汉献帝时,越“有男化为女子”;闽中人徐登,“本女子,化为丈夫”。(68)按照现代医学分类,两性人包括真两性畸形和假两性人。前者具有男女两性性腺,既有男性睾丸,又有女性卵巢,比较少见。后者具有男性的性腺或女性的卵巢,而其外生殖器则外观似异性,相对来说,这类两性人较常见。(69)豫章男子结婚后生子,自然属于真两性畸形,而徐登“化为丈夫”不好判断。 20世纪30年代,陈邦贤先生在名著《中国医学史》中不仅认为在秦汉时期而且早至先秦时期便存在淋病。(70)其后,一些学者承袭发明陈氏意见,甚或进而认为汉代不仅有淋病还有梅毒,女性是性传染疾病的主要传播者。其实这些说法的根据并不充分。稳妥的结论是,淋病、梅毒等性传播疾病在汉代尚不存在。对此笔者另文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由于历史环境的不同,对人群健康造成的严重威胁的疾病种类在不同时期存在差异。造成秦汉人死亡率较高的疾病有如下四类。第一类是各种急腹症。传统医学所说的急腹症包括急性阑尾炎、急性肠梗阻、急性腹膜炎、急性胆囊炎与胆石症、胆道蛔虫病和消化道大出血等,发病急凶,病情险恶,多发生于青壮年。当时的医疗手段对这类疾病没有更好的办法,罹患此疾者大都只有死路一条。秦汉医学文献对这类疾病的预后均以“死”为结论。如《脉书》云:“腐臧(脏)阑(烂)肠而主杀,阴病而乱,则不过十日死。”《金匮要略·惊悸吐衄下血胸满瘀血病脉证治脉》云:“夫吐血,咳逆上气,其脉数而有热,不得卧者,死。”第二类是复合性或并发性病症、心脑血管疾病以及肺、肝、肾脏器的慢性疾病。这类病症的共同特点是病情复杂,当时医学著作均言及治疗此类疾病的困难,典型者如马王堆帛书《足臂十一脉灸经》云:“三阴之病乱,【不】过十日死。”所谓“三阴之病”即足三阴症状混合出现。《阴阳十一脉炙经》甲本云心烦、心痛腹胀、不能饮食等症状同时出现“则死”。根据对马王堆女尸所作的病理检查,墓主人的直接致死原因很可能是胆绞痛急性发作,引起冠状动脉痉挛,“由此导致急性心肌缺血而造成的猝死”。(71)第三类是痈疽类疾病。传世和出土的汉代文献所见患痈疽10余个死亡的个例都是男性。但痈疽病并非是专属男性之疾病,其预后也没有性别上的差异,因此汉代女性罹痈疽而亡故者大约也为数不少。此外,女性身体某些部位出现的痈疽对生命颇具威胁。《周书·柳霞传》说柳霞之母乳间发疽,医云:“此病无可救之理,唯得人吮脓,或望微止其痛。”汉时乳痈也应是难医之病。第四类是流行性传染病。汉代医学对传染病的控制能力有限。在医学经典著作《素问》和《伤寒论》中,传染病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包括流行性感冒、脑脊髓膜炎、斑疹伤寒、钩端螺旋体病、恶性疟疾在内的“伤寒”和“温病”造成的死亡甚为严重,当时人用“千户灭门”形容“温气疫疠”的肆虐。(72) 上述这四类疾病是横亘在秦汉人生存面前的门槛,当时许多人在其人生旅途中没有能跨越这道门槛,过早地离开了世界。对汉代女性的生存来说还有第五道门槛--生育。医生在为孕妇接生中承担怎样的角色以及接生设施如何,是降低生育死亡率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从文献中发现当时存在的一些重要迹象。 应当说汉代人对孕妇给予了很多关注。医家在孕妇饮食上有不少告诫,其中的内容并不完全是“巫术思维”。如《齐民要术》卷四《插梨》引吴普《本草》说:“金创、乳妇,不可食梨,梨多则损人,非补益之物。产妇蓐中,及疾病未愈,食梨多者,无不致病。”梨性寒凉,对于肠胃虚弱的孕妇自然不利。汉代内地人对羌人“妇人产乳”不避霜雪颇为惊讶,认为这是“得西方金气”的缘故。(73)这也可以证明汉人对妇女生产后的谨慎态度。国家对孕产妇家庭也给予了照顾。汉代文献有两处相关记录。《汉书·高帝纪下》高帝七年春(前199)诏云:“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后汉书·章帝纪》元和二年正月(85)诏云:“《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74)诏文中的“复”即免除徭役,“勿算”即免除人头税。一般来说,“令”是对“律”的延伸和补充。复产子者之令始于高帝七年,其后又增为三年。复和勿算的对象是母亲,“勿算三岁”正好是一个完整的哺乳期。章帝追加的措施是为孕妇提供三斛粮食,并将免除徭役和算钱的范围扩大到父亲。汉代120钱为一算,元和二年前产子家庭三年可免去人头税360钱,元和二年后增加到480钱。(75)就常理而言,省去的这笔钱多少可以补贴养育婴幼儿的开销,而母亲和父亲免除徭役对照顾幼儿和保障家庭收入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上面我们谈到的都是与生育有关的积极因素,显然这些并不是生活的全部内容。 《论衡·四讳》记录当时四种重要生活禁忌,其中的第三种禁讳是:“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将举吉事,入山林,远行,度川泽者,皆不与之交通。乳子之家,亦忌恶之,丘墓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76)妇女怀孕是一件不吉的事情,人们不能与之往来,怀孕者在临产前一个月要离家,生活在道畔的简易住所中,直至完成生产。《论衡·四讳》又说驱逐孕妇习俗流行于江南地区,而江北地区则无此风俗。(77)王充描述的这个习俗与国外一些人类学资料十分相似。一些民族认为产妇处在危险状态,无论何人何物触着她就受传染,为免除危险,故要将其与普通人分开,直到生育过程完全结束。如塔西提(Tahiti)妇女在生产后即被禁在建于圣地的临时小屋内2-3周。阿里斯加卡达克岛(Kodiak)妇女在将近生产之前就被隔离开来,直到产后20天方解除隔离。产妇的生理和精神因此面临考验。(78)秦汉时期,长江和珠江流域地区保留了更多的早期风尚,各种巫术在这里也十分流行,这里广泛存在生育禁忌当与这种文化环境有关。显而易见,江南地区妇女怀孕期间处于隔离和半隔离状态,其生活和生存状况多少要受到影响。 尽管我们不清楚当时通晓接生术的医者数量,但可以肯定当时从事接生者中有相当数量的人并没有医学知识,只是凭粗浅的经验行事,至多是像《搜神记》卷二○所说的“善看产”的庐陵妇人,很难称得上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医生。接生可以换来钱物,(79)因此有的人仅是为了填饱肚子才去从事接生。《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列女传》所述说的故事就是一个典型个案:“木羽,钜鹿南郊乡人,母贫主助产。”因为家境贫寒老妇人为孕妇节省补贴生计,在这种情况下,孕妇和胎儿生命难以得到保障。从医学专业角度看,当时也缺乏有效的助产手段。马王堆帛书《胎产书》标明食白色公犬可避免难产,而这种方法实际上并无任何效果。在北方农村大家族的家庭医药准备工作中,有五月五日取东行蝼蛄治疗“产妇难生,儿衣不出”的习惯。(80)这也表明接生工作由普通人承担的情形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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