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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殖民时期印度的鸦片生产与对华贸易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 张力 参加讨论

英国的对华鸦片贸易前后长达近一个半世纪之久,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起该贸易迅速扩大。鸦片输入的扩大给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对此国内学术界已作了深入详尽的研究。本文着重于考察英国的鸦片政策及印度的鸦片生产、输出状况,从另一角度探究十九世纪鸦片贸易扩大化的某些历史和社会原因。本文不拟分析贸易的全过程,除了为方便分析而作的某些整体论述外,时间上大致以十九世纪中叶为下限。
    
    英国在印度制定的鸦片专卖政策和体制,是十九世纪对华鸦片贸易扩大的潜在根源。
    罂粟和鸦片相传最早产自古希腊的小亚细亚半岛,八世纪以后由向东方扩张的阿拉伯人传入印度①。早年进入印度的欧洲人在游记中曾多次提到所见的鸦片生产、食用和交易事例②。对种鸦片征税在莫卧儿帝国阿克巴大帝时期已成为政府收入的一项固定来源③。此后葡萄牙、荷兰、英国等相继插手鸦片贸易。鸦片作为毒品从印度输出,一开始就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殖民利益密切相关。还在公司着手控制东方贸易的初期,鸦片作为一种重要商品就经常被运往欧洲、波斯和东印度群岛销售,这在早期档案中均有详细记载④。东印度公司与中国的直接贸易开始于一六三七年,虽然早期档案未见明载输华贸易品中有鸦片,然而从十七世纪起公司职员和英国私商积极参与将鸦片非法输入中国的海外贸易活动却无可置疑⑤。鉴于当时中国市场的限制及英国在印度的鸦片生产体系尚未建立,鸦片输出的商业意义并不重要,影响不大。
    鸦片生产和贸易的逐渐扩大是随一七七三年东印度公司对印度鸦片实行专卖开始的,而专卖体制是英国经济和政治势力在印度扩展的必然产物。专卖首先在印度的东部产区实行。东部产区包括比哈尔、孟加拉、奥德和贝那勒斯。普拉西战后,英国在孟加拉区(即后来的孟加拉管区,习惯上包括孟加拉、比哈尔两省)政治地位上升,同时成为起决定作用的商业势力。身处产鸦片中心比哈尔的公司职员注意到以特殊身份进行私人贸易有利可图,因此在该地的鸦片商业活动中较之其他欧洲商人更为活跃。首任印度总督哈斯丁斯(W. Hastings)后来证明,英国的实际专卖状况早在一七六一年就已形成⑥。当一七六五年克莱武(R. Clive)接受孟加拉区税收权后,由于公司职员的商人资格赋予了官方身份,这种倾向更为明显。克莱武在给伦敦的公司董事会的信中承认:“他们仅以个人名义进行内地和输出贸易,……我发现孟加拉的整个贸易都由公司职员及其代理人垄断。”⑦由此可见,当东印度公司正式推行鸦片专卖方案时,专卖已为既成事实。可以认为,官方宣布专卖仅有两方面意义,即对这种现实加以承认,并主要在于将得自鸦片的巨大收入由私人转移给公司财库。专卖决议规定:承包收购人以每箱三百二十卢比和三百五十卢比的价格向公司提供全部比哈尔鸦片和其他地方所获鸦片⑧。自此,公司从对比哈尔等地的鸦片专卖中获利丰厚。据统计,从专卖始到哈斯丁斯卸任的一七八四/五年度的十二年中,公司从中获利总额为五十三万四千英镑⑨。
    贝那勒斯是印度鸦片的另一重要产地。据载,一七七○年以前该地鸦片的总产量不超过一百蒙德(maund,印度重量单位,一蒙德约合四十磅),质量低劣,仅由西方商人用低价买去,再转卖给中印度的拉吉普特人使用⑩。孟加拉专卖形成后,殖民政府鼓励从该地购进鸦片,致使当地罂粟种植和鸦片外流扩大。在一份从一七七三年到贝那勒斯被直接纳入专卖时止的输出表中,发接货地点标明从该地到穆希达巴德(Murshdabad,鸦片转运地)和加尔各答,数量如下:一七七五/六--一七七七/八年度平均每年为三百蒙德;一七七八/九--一七八一/二年度均约八百至九百蒙德,一七八三/四--一七八五/六年度平均为七百五十蒙德(11)。输出量在很大程度上以种植规模为基础,由此可看出三点:一,公司的间接影响使该地鸦片趋于增加;二,这种增加是不稳定的;三,这段时期从该地外流的组织者逐渐由私商过渡到公司本身(原表对此有说明)。一七八六年,贝那勒斯正式实行专卖,从而使鸦片生产和输出该地的数量急剧增加。这年以公司名义输往加尔各答拍卖市场的贝那勒斯鸦片数量为九百二十蒙德,以此为底数,到一七九四/五年度达到三千蒙德,即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二百以上(12)。以比哈尔,贝那勒斯和孟加拉为中心的鸦片专卖区的形成,为日后英国殖民政府扩大对华鸦片输出奠定了基础。
    十八世纪后期,“自由贸易”在西方已逐渐成为普遍的贸易准则,以公司为代表的旧有特许垄断团体的地位日感动摇,但哈斯丁斯认为鸦片是一种“只用于外贸目的”的“非生活必需品”,因此自由贸易不适用于鸦片(13)。专卖能使鸦片不按其实际价值出售,由此既可显示出对鸦片市场加以限制,又能成为输出获利的最可靠方式。这是英国殖民政府前期所用的“量少多利”贸易原则的雏型,并大致概括了公司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前鸦片生产和输出的基本理论。
    在具体的生产管理形式上,殖民政府先后实行过包收制和代理处制。
    包收制(Contract System)是一种初级形式,行于十九世纪以前。 该体制的特点在于政府通过出租包收合同达到专卖鸦片,包收人与农民订立种植和收购合同。农民在收获后向包收人交纳生鸦片,后者监督生产、组织加工鸦片并上交政府。包收人多由英国或印度本国的大商业资产者的代表充任。但这种体制与贸易的进一步扩大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第一,作为一种订约双方关系松散的形式,包收人在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他们往往凭借职权使自己尽快发财,最典型的方式是强迫农民扩大种植数量、向上谎报产量等(14)。超经济剥削使农民对种植罂粟缺乏兴趣,并以各种形式抵制官方的种植计划,从而给殖民政府完成生产和拍卖定额带来极大困难。第二,当政府的约束限制了包收人的发财机会时,后者就不择手段地以其他方式谋利,如在加工中对鸦片掺假,致使烟膏所含纯度缺乏统一标准,公司拍卖鸦片的等级严重降低。据输出商反映,中国和马来亚人从前都以包装箱上打印的公司标记作为内装物质量可靠的信证,但由于经常受骗而谨慎起来,现在当购买时往往要坚持打开每箱检查(15)。这使公司扩大海外市场的努力受到挫折。第三,该体制与殖民政府其他方面的利益难以协调。包收人强制其他种植业的农民订立罂粟合同,使得其他种植园主破产。例如靛蓝种植园主(靛蓝也是殖民地印度的一项重要输出品)就对鸦片包收入侵犯自身利益的行径深为不满(16)。此外,包收人鼓励那些无法满足两方面勒索的农民逃避土地税,从而与柴明达尔地主阶层(Zamindar)及政府的其他收入发生极大抵触(17)。到十八世纪末,鸦片收入每况愈下,面对这种困境,东印度公司多次表示,只有采用一项更彻底、更直接的专卖形式才能扭转厄运(18)。于是,包收制遂被代理处制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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