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史的新视角:当代法国的四次重大政治实验
我们似乎可以叙述某一国家的政治史而无需将看似互不相关的事实作一番编年史式的梳理。这一点,恰恰是大多数政治史著作所采用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竟也是这些著作的功能,因为它们在论述法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政治史时,往往会将其分为三至四个主要阶段,并以法国国家领导人的变更年份来确定时代。 在此,我想给诸位介绍的,是一种以与上述划分的方法有所不同的理论框架来思考这一历史演变的方式,因为这一历史的演变中从未像战后那样充满了“断层”,而且我还认为,从矛盾的、辩证的角度来看,这一历史演变中的“连续性”因素竟会是历史前进的主要推动力。 当然,上述著述对历史事件进行综合分析的勃勃雄心也暗示出,作者们对我所称之为重大的历史事件--这里姑且不论此一判断是否正确--的认识表明,任何其它的历史事件要么毫无深远意义,要么仅围绕着重大历史事件的轨道运行,而重大的历史事件,充其量亦只有四件。 千万不要忘记,假如说这四次重大的历史实验与四段时间顺序上先后相连的历史时期相关,甚至进而言之,说它们辐射了这四段历史时期,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事件之间亦存在部分相叠的现象,一如屋顶上的瓦片那样。而且不管怎样,它们之间还相互作用,其程度足以使我们不必过于强调那种将它们强行分为四次重大历史实验的特征。 这一发现使我们进一步走向下述两个关系到对此四次重大实验的性质的认识前提。其一,它们之中每一个历史事件就其与政治的关系而言均与其它事件处于不同的层次。第一次政治实验发生在它与国家体制的关系层面上,涉及到自1944 年法国回归民主世界以来先后“实验”过的两种体制的性质。而此一事件的标志性年代也确实是建立第五共和政体的1958年。第二次实验发生在地缘政治的层面,关系到由于法兰西殖民帝国的消失而引发的强烈地震,而我们在下面还会看到殖民帝国的消失至今还留给法国一些挥之不去的“幽灵”般的阴影。第三次实验发生在社会关系的层面,关系到近60年中法国经历的另一次重大的政治地震,此次事件与前次事件相比,更少一些悲剧色彩而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更具有戏剧化的效果(这里用的是戏剧一词的本意):因为这次实验乃是1968年5月发生的风潮。第四次亦即最近一次实验发生在意识形态的层面,围绕着1981年以来反复出现的左/右政党“轮流执政”和左右共治。此次实验的效应,既有当时的直接产生的效应,亦有延续至今的滞后效应。其二,也是最后一个认识前提,是用来使下面的论述结构更易于理解而设的。诸位很快就会明白,这个认识前提是说,此四次重大的政治实验具有双重的特征,而且它们无一例外都是在两重时间内发生;这两重时间之间具有辩证的关系,而且第二重时间明显对应于第一重时间,但并不与第一重时间重新构成平衡的关系。 一、第一次实验:两个政体 从一个宪法学专家的角度看,法国曾经先后实行过两种相互对立的民主主体。第四共和国的宪法经由1946年10月的公民投票表决而得以批准(仅仅数月前,公民投票的权利才扩大至女性公民)。这一宪法确立了一个明显的议会制政体,而政府首脑则受制于立法权(众议院)。与第三共和政体相反,第四共和国的众议院(其时将众议院重新命名为“国民议会”室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的立法权对于上议院而言具有压倒性优势,上议院此后不再拥有以“元老院”的名义获得的与以往同等的权力,而且在政体中只起到一个辅助性的作用。至于共和国总统,由于人们此前刚刚深入讨论过是否应该干脆废除此一职务,因而他所扮演的角色就更为有限。第四共和国的宪法仅仅持续了12年。而于1958年9月同样由公民投票表决批准实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则在许多相对应的要点上与之正好相反。第五共和的宪法通则和好几个条款均明白无误地强调行政权的重要性。而在行政权之中,共和国总统可以将主导性的行政权集于一身。这种情形与在经历了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总统于1851年12月2日通过政变而大权独揽进而称帝(拿破仑三世)的恶梦之后形成的法兰西共和国的民主传统恰成鲜明对比。1961年4月,面对驻阿尔及利亚法国军人的哗变局面,戴高乐将军动用了令人害怕的,准确地说是令人反感的,能够赋予总统以更为广泛的权力的宪法第16条款,然而此一条款尚辅有由国民议会对此加以制衡的民主保障机制,因为在总统行使该条款期间,该条款不仅令总统无权解散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而且还令总统必须召集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开会共商国是。 这些细节很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一如既往地一方面考虑到宪法机制的整体,另一方面更考虑到在实践中宪法庄严文本条款的执行方式及执行的时间长度。当然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方面则属次要的范畴。正因为如此,历史学家如今才掌握了证据(例如,通过阅读第四共和国首任总统樊尚·奥里奥尔的令人兴趣盎然的“日记”),得以知道当时在任总统还拥有一定范围的活动余地而不至于仅仅局限于象戴高乐所说的那样,为“菊花”展开剪彩。然而总统对社会的这些间接的和不公开的影响,公民社会通常对此毫无察觉,因为在第四共和国的政体下公民社会经历的是政府的频繁更迭,尽管我们无需将其与政府某些部委的频繁变换混为一谈,因为在同一政体下,部委的变换的影响总归较小。与此相反,前此的第三共和国表明,完全可能有一些既授予共和国总统以更为广泛的权力然而同时又赋予其极少运用这些权力的机会(所谓“虚幻”)的宪法文本,由此可见,这些权力总统其实无法运用。在此方面,1986年法国首次出现议会的多数党成为总统的反对党的局面,其时人们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一个比喻“共同居住”来形容左右“共治”,可见其为影响非同一般的特殊局面。这次政治实验表明,尽管第五共和国宪法最初被认为是为一个人,即戴高乐量身定做的,后来在戴高乐辞职而去之后,人们发现它同样适合于国家元首面对弱势的国民议会的局面,而此时此刻它再次表明它能够支撑权力顶端的意识形态冲突的局面而不至于导致政体运行的受阻。1986年的实验还表明,在左右共治的局势下,总统的权力被实实在在地削弱了。法国迄今为止共经历了两次“左右共治”的时期,而无论是哪一次,最终都是在数年的所谓实验之后由公民投票来作出最终的裁决。第一次作出的裁决有利于在任的总统(1988年,佛朗索瓦。密特朗总统再度当选连任),第二次作出的裁决有利于当时反对党占多数的议会(1995年,雅克。希拉克当选总统)。由此可见,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无论较之于以往的宪法还是较之于其它国家的宪法,均表现出了令人叹为观止的灵活的适应性。尽管如此,我们还将会注意到,这里所说的实验虽然都表现为总统选举的形式问题,然而在目前的欧盟内部,法国宪法事实上在继续弹奏着不谐和音,因为毫无疑问她仍是诸成员国中赋予国家元首权力最多的一部宪法,而在欧盟区域内占主导地位的模式却是我所说的英国威斯特敏斯特模式:立法院(议会)的选举决定政府政策的走向,主导权属于政府首脑而非国家元首。自1986年法国首度实验左右共治起,法国在事实上选择了认同这一模式,然而第二次左右共治时,却选择了回归法国模式的做法。 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表达的要求进行宪法改革的呼声(这些呼声衷心地希望建立一个“第六共和国”),或者是要求对现有宪法文本进行修改,目的在于以宪法的形式削弱总统的权力。如今看来这些呼声更为强烈。有好几个因素可以解释其原因。其中之一,亦即我在此想加以强调的一个原因,就是如果因为1946年10月公民投票批准的宪法只获得了登记选民的36%的支持(须知彼时投票中弃权率很高,达到31%);如果还因为在1946年5月份偏向于议会的宪法草案初稿曾被否决,而这份草案更为接近于真正意义上的“议会制政体”, 尽管法国在其历史上仅有一次实行过这样的政体,那便是在1792年的国民公会期间;而且1946年5月只有共产党和社会党支持该草案,而诞生于抵抗运动期间的其它政党组织则持反对意见,如果因为上述原因,我们就以为法国民众的大多数民意总是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权力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对法国政治现实作出漫画式的理解。事实上我们必须强调的是,第三共和国的宪法就已经是一部选择议会制的宪法,而且这一政体持续了很长时间。还须强调的是,此一政体与相近的政体曾表现出同样的弊端,如意大利的政体,就曾经持续了半个世纪。换言之,在1946年和1956年间,法国大多数选民之所以不顾戴高乐将军的呼吁而选择了第四共和国的政体,乃是由于好几个原因,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乃是因为此一政体是对人们在此前深受其害的,与之恰恰相反的政体一维希专制政体的反拨。同样,第三共和国政体将共和国总统理论上具有的广泛权力通过体制制约压缩至最低限度的实践,也是对第二帝国集权体制的实验的回应,我们对此更为明确的说法是对第二帝国的反动。之所以第四共和国在1958年落下帷幕,并非如众多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缘于其体制上的原因,而是因为公民投票时选民不愿接受(或者说尚未接受)被其认为是“抛弃”阿尔及利亚的政治解决方案。不管怎样,戴高乐虽有其政治管理的模式,他也得在花费了四年时间(1958至1962年)之后才最终找到了阿尔及利亚问题的政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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