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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制度选择的历史和逻辑(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海学刊》 慈鸿飞 参加讨论

在山林产权制度上,欧洲的历史经验与中国不同。中世纪以来的欧洲绝大部分地区,其山林沼泽的实质所有权分别操于各封建庄园主手中,所有的收益归庄园主,他们自然珍视这些产业,严加保护,不许他人破坏。
    赵冈认为:一般而论,私营林场的保护周密,造林的成活率也高,与公有林被破坏情形迥异。被破坏的是公有林,受保护的是私家林场。所以,山林之私有化有过也有功。私有化使南方的山地迅速变成梯田,但是到了历史后期,中国还能残留若干林区,私有林场曾有相当的贡献。(13)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也不乏私有林权或明晰的个人产权对森林起到很好保护作用的例子。依据1914年颁布的中国第一部《森林法》,私有林的所有权属于私人。这类森林包括地主占有的山林,商人个人和商人、士绅所办林业公司经营和植造的森林,大小官吏占有的山林,少数民族首领占有的山林,寺庙占有的山林,农民个人经营和植造的森林,“一山二主”的森林,农民组成林业公会经营和植造的森林,部落、氏族、村寨经营植造的森林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也比较注意林权的界定。1946年《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规定:私人的自然林(天然林),无租佃关系的归原主所有,有租佃关系的由地主与佃户协议分益,但地主所得最多不得超过对半。长期佃户在所租土地上培植的林木、修滩者在滩地上所培植的护滩林,其所有权分别属于佃户、修滩者。如果植树时,地主也出了树苗和劳力,则由双方协议分益。属于私有的自然林(天然林),地主不能管理时,由佃户代管。代管的林木开伐,修林等收入,代管人可得一部分或全部。(14) 事实证明,私人所有的森林或山林都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新修《曲沃县志》称:“民国年间,县内寺庙和坟茔内的槐、桧、柏、楸,一般无人侵害。路、渠旁的树木随地权各有其主,管理也较认真。至于乔山的柏林,紫金山的柏树沟以及沿河的树木,则属公产,管理松弛。”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乔山柏树被砍伐殆尽。之后,无计划的砍伐和偷伐时有发生。(15) 事实上“大跃进”期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的森林、山林,由于名义国有或公有,而实则所有权虚置,因而导致乱砍滥伐,蒙受了一场浩劫。80年代开始,由于国家实行林业“三定”政策,情况逐渐好转。特别是在依法划定林地产权后,不但保护了原有植被,而且大大加快了绿化过程。
    对耕地、草地和林地承包到户,这种我国特有的制度已经对减少农牧民的短期行为,即减少农牧民对耕地的掠夺式开发现象、过度放牧现象、乱砍滥伐现象发生作用。试想,较稳定的使用权就已经对开发和环境保护起到如此大的作用,假如我们将永久使用权赋予农民,那么毫无疑问将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事实上,在国有前提下的农民永久使用权,其作用和私有产权几无二致。
    综上所述,从历史经验来看,无论从社会生产力还是自然生产力方面,私有农地产权制度都是有效率的,这种效率也得到了现实中发达国家私有高效农业的印证。同时这种效率也可从马克思经济学和当今新制度经济学得到解释。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界的能力,具体到土地的改造和利用方面,就是土地的利用效率。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效率或生产效率是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性能和使用状态。
    效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要单独考察制度对效率的作用,就必须从多种因素中分离出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变化带来的部分。但是,迄今为止,经济学还无法把制度运行的成本从生产成本中分离出来,并加以准确的计量。因此,在现实中,制度对效率的影响,从企业范围看是通过生产效率表现出来的,从全社会范围看是通过配置效率表现出来的。这就使得对制度是否有效率的判断不能不带有主观因素。然而,这并不影响生产力标准的运用。人们可以在技术、资源配置等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判断一项经济制度的变化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可以根据技术、资源配置大体相同的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制度所具有的不同生产力水平,来判断哪一项经济制度更有效率。有效率的制度就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制度。
    根据生产力标准,有效率的农地制度应是根据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客观要求,建立合理的经济制度,使农地资源在生产过程中得到最有效利用,在社会范围内得到最有效配置,获得最佳产出。有效率的农地制度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能够保证农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农地是极其稀缺的资源,要求人们在利用农地的强度和范围时,要同时考虑合理保护和改善农地,改善农地的生态环境,提高自然生产力,应当是责、权、利相统一,既激励农地有效、合理利用,又约束和惩罚破坏浪费农地的行为。
    2.能够保证有限的农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本按照物质技术关系的客观要求,进行合理组织,获得最大的农地产出。
    3.能够保证有限的农地资源在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不仅使农地具有最大产出,而且与社会需求结构相协调。
    4.应当是农地和农地产出的分配符合公平原则。效率的高低最终体现在生产要素利用的结果即生产率上。从理论上讲,生产率的变化,是通过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变化、生产单位的组织管理、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农业生产资源的配置等方面对农业的产出产生影响。因此,农地制度对效率的影响也就反映在农业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上。
    按照上述的标准,假如农业生产中,在既能节约用地、水源,又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单位土地、水源、资本、技术和劳力投入的最佳结合能做到最大限度的产出,同时又能使劳动者获得相应的最佳收益,那么这种农地制度选择就应是最佳选择。产权经济学能够对上述最佳结合作出最符合逻辑的说明。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格里高利·曼昆(N.Gregory Mankiw)在谈到产权的重要性时说:“只有资源归私人所有,市场经济才能完美地运行;当资源归集体所有时,市场就不能很好地运转。由于这一原因,市场是组织社会的一种好方法的信念,与私有制信念是密切相关的。”(16) 私有产权或与个人利益紧密关联的产权制度对农业生产的激励作用已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实践所证明,在此似已无须再作任何理论引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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