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史为鉴”的对话
日前,友人某君来访,就“以史为鉴”问题与我作了讨论。兹记宾主对话如下。 宾问(以下简作“宾”):听说近年您和一些学界朋友曾经就“以史为鉴”问题作过一些讨论,还专门开过研讨会,所以今天想和您谈谈这个问题。 主答(以下简作“主”):欢迎惠临赐教。 宾:“以史为鉴”,这在中国史学传统中是一个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而且也为历代统治者所肯定与重视。例如,司马光所撰《资治通鉴》,原拟名为《通志》,宋神宗觉得它对统治很有参考价值,所以才赐以今名。可是,好像您对“以史为鉴”似乎总有一些“放心不下”的意思。 主:您的眼光真敏锐,我是有一点“杞人忧天”的意思。不过,敢请教您是从哪里看出来的呢? 宾:我是从您过去的文章里开始逐渐看出的。首先,您在《史学理论》(1987年2期)中发表的《对于中国古典史学形成过程的思考》里就谈到了“以史为鉴”观念在殷周之际的出现,并且引用《尚书》、《诗经》的许多篇章说明了周初“以史为鉴”观念出现的三个条件:即在求借鉴价值之善时以历史知识之真为条件,在看殷周关系时从二者之异中认识同、从特殊中认识一般,并且在谈所谓“天命”时不忘其背后之人心。特别使我注意的,是其中的第二条,即周初以周公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已经能够从殷周历史之“异”中看出了“同”,从二者历史之“特殊”中看到了“一般”。好像您正是以此作为“以史为鉴”在认识上成为可能的重要条件的,是吗? 主:您说的很对。您想,如果殷与周只是各为特殊、只是有异而无同,那么,周怎么可能从与自己毫无一般性、共同性的殷朝的历史来取得借鉴呢?因为二者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嘛。当然,如果殷与周只是有一般性、共同性,那么,它们二者就完全雷同,从自己就看到自己,这样就还有什么必要来以对方为鉴呢? 宾:的确如此,所以当时就有朋友说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有了一个新的深度。不过,看来您对这个问题好像还是长期放心不下。 主:是的。上述文章发表不久之后,我就感到自己的思考仍然没有到位。于是继续不断地进行学习和探讨。发表在1996年卷《中国历史学年鉴》(又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同年第5期)的《历史的比较研究与世界历史》继续讨论了“同”、“异”与“一”、“多”对于比较研究的意义。此文发表后不久,我又觉得仍然没有到位。2004年夏在上海召开的一次史学理论研讨会上,我就库恩(T.Kuhn)所说的“范式”(paradigm)转换中的“不可公度性”(incommensurability)问题作了简短的发言,随后在此基础上和陈新君合作写了《历史比较初论--比较研究的一般逻辑》一文,发表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5期上。此文要点说明,比较是建立在“可公度”与“不可公度”的对立统一之上的,而“可公度”与“不可公度”又是建立在逻辑的科(genus)属(species,对此二词有不同译法,姑从一说)关系构架及其运动之上的。这篇文章没有直接谈到“以史为鉴”的问题,不过根据这篇文章的论证可以推知,一个认识主体是可以用他的同科而异属的对象为借鉴的;或者说,“以史为鉴”必须在逻辑的科属结构里才有可能实现。前后经过了18年,才稍稍取得了一些进展,真惭愧。 宾:我看这一进展不能算小了。可是,好像您仍然自觉不能满意。您为什么对“以史为鉴”总有“放心不下”的情结呢?能告诉我吗? 主:好,那就让我向您报告,我自己何以对“以史为鉴”总有“放心不下”的情结。可以如实地对您说,如果我只是读中国史学、经学著作,那么是不会有这个问题的。而西方历史文化却不断使我的思考面临一种挑战。我很难忘黑格尔所说的一段对“以史为鉴”最具有直接挑战意义的话。不知您是否有兴趣过目? 宾:当然。 主:那么请看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其中一段说:“人们惯以历史经验的教训,特别介绍给各君主、各政治家、各民族国家。但是经验和历史所昭示我们的,却是各民族和各政府没有从历史方面学到什么,也没有依据历史上演绎出来的法则(引者按“法则”据英文之principles,而德文原文为die Lehre)行事。”① 不知您看了有何想法。这是否是对于“以史为鉴”说的直接挑战? 宾:当然是。 主:如果是挑战,那么是否可以把它视为不值一驳,从而不予理睬了事? 宾:看来并非不值一驳,不理不行。问题在于如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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