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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性别歧视和女权运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刘大明 参加讨论


    资产阶级妇女从《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中看到了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地开展了要求获得政治权利的斗争。尤其是共和国建立以后,妇女广泛地投入到革命的洪流中,以至于人们对在法律上被剥夺公民权的妇女产生出了“享有公民身份”(en citoyenneté)这样的悖论(12)。也就是说,妇女与“公民身份”的关系在事实上并不能推导出“妇女不是女公民,不能分享公民身份,因为她们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什么是政治权利?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政治权利首先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资格上。的确,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妇女被剥夺了选举权,她们无可争辩地被排除在法定的公民资格之外,享受不到政治权利。但是在大革命时期,公民的政治权利还包括在政治上组成公民团体,在国民自卫军中携带武器、请愿、监督选举乃至起义等等。这些可以被视为义务的行为在许多革命者的眼里也同时被视为某种权利,无套裤汉乃至革命的领袖们都是多次这样肯定的。我们还注意到“公民身份”这个措辞在大革命期间的文献中差不多从来没有被使用过;而且在事实上,法律对妇女公民身份的限制主要也只体现在选举上,妇女的其他权利并没有被排除。从1790年起,法国妇女就开始参加政治团体,较有影响的俱乐部如“社会俱乐部”、“男女革命者友爱会”、“宪法保卫者俱乐部”、“雅各宾友爱会”等都吸收妇女参加;在巴黎、里昂、奥尔良、斯特拉斯堡、波尔多等许多城市还出现了妇女单独组织的俱乐部。1792年,妇女们根据《人权宣言》的规定,好几次要求获得组织女国民自卫军的权利。1792年4月9日,巴黎妇女首次携带武器,参加了军事游行,并在对外战争爆发后最终加入到参军参战的行列。与此同时,宪法对妇女的公民身份的限制在事实上一步步消亡,立法议会甚至要求妇女与男性一样进行公民宣誓。因此,记者普鲁东给革命的市民所下的“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具有警觉性的、全副武装的”(13) 定义,同样适合于她们。
    1793年,法国妇女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更加高涨。妇女们用自己的理论将自己融入社会政治生活,经常强调她们与男人一起生活在同一个共和国中的事实,她们将共和国称为“一个相互关系的空间”。她们认为,在这个空间内,社会团体的所有成员应该在公共事务方面很好地达成协作。第戎妇女俱乐部的女主席在为妇女俱乐部辩护时写道:“妇女到处处于奴隶地位”。“在共和国中,每个个体构成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在涉及共和国的利益的事务方面应该协作;作为必然结果而产生的是:参加协会的妇女应该尽自己的能力对所有的人的利益作出贡献”,并“使自己对公共事务有用”。一位革命的共和派女公民认为:对妇女俱乐部报以敌对态度的男人,就是还没有理解到“夫权专制”的行为是与“共和制度”不能并存的人;在“共和制度”中,民众中的一部分不应该比其他人“更被人轻视”。一些巴黎的妇女肯定妇女有“协助共同利益”的义务,这是因为,共和国是一个互利的空间,妇女应该参与公共事务(14)。
    共和国是一个“互利的空间”的解释,意味着“权利宣言对两性是共同的”,而权利宣言的共同性势必推导出权利平等的结论。1793年6月,在对《共和元年宪法》进行全民表决的时候,妇女虽无权出席初级会议(15),但由于实行了普遍投票制,许多妇女仍然与男性分开进行了投票表决。正是在这次表决投票中,出现了两种貌似对立实际上殊途同归的情形。一方面,极少数妇女在参加投票的同时,以请愿书的形式公开地以《人权宣言》的名义提出了选举权的要求。例如,一个巴黎的妇女当着议员的面断言:“立法者公民们,你们给了男人们一部宪法,他们现在享有了自由人的一切权利,但是妇女却远远没有享有这种权利,她们还没有被纳入到政治体制之内。我们向你们要求参加初级会议,由于宪法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之上的,我们今天就要求完全行使这种权利。”多尔多涅省博蒙镇的女公民在一份请愿书中要求:“我们认为男人的权利也就是我们的权利,我们全体一致地接受共和国宪法。”另一方面,众多的妇女虽然在请愿书中没有提出对公民权利的要求,却以主人的身份和语气赞同“推荐给人民主权承认的”(16) 宪法条文,这样的措辞表达了她们明确地将自己置于主权的空间中。还有更多的请愿书表达了她们对没有获得选举权的悲伤:“如果说她们性别的本性不允许她们拥有选举权,她们的心里并不是少有感觉力的”;她们是“被法律剥夺了选举权的女公民”;“由于我们的性别而剥夺了对我们来说至少是能够使人听到我们声音的选举权”;“如果法律赞同她们的政治愿望,她们就会接受宪法条文。”(17) 这些请愿书不仅反映出她们的政治承诺,同时表明了她们在为表达赞同宪法而进行投票的同时,也将一种私人的行为--被排除在公民身份之外的个人对宪法的赞同--转化为政治团体活动的组成部分。妇女们以赞同宪法为媒介,一方面表达了她们要求被主权成员承认的、行使人民最高主权的愿望;另一方面,展现了她们确实行使了公民的权利,她们在公共空间中确实是“有公民身份的”。
    因此,在1793年夏季和秋季,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舞台上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在人们观念中出现了一种对妇女政治地位的非正式的重新定位。这种趋势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一系列的逐渐演变。它源于人们对春季和夏季的妇女运动的感受,并趋向于同一种认识:妇女是政治主题范围内的女公民。为这种妇女身份的非正式的重新定位作出注释和表达的,是由大革命节日庆典的主要设计者路易·达维德所设计的1793年8月10日的节日计划。在这个计划中,女性的形象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女性不再是被塑造成母亲、配偶的寓意的形象,而是作为人民运动的积极主体:革命群众--10月5至6日进军凡尔赛的女英雄的形象设计的,这在大革命节日庆典中也是惟一的一次。路易·达维德写道:她们“归并为主权”。正是在这种趋势的作用下,1793年9月21日,国民公会通过了一个法律,要求妇女与男人一样,佩戴共和主义的三色徽记。这个法律同样是在妇女的压力下通过的,它标志着围绕公民身份要求的一系列推理的延伸:妇女属于人民,而人民被宣布为主人,因此妇女和男人一样是主人。甚至有人在巴黎街道上窃窃议论,在获得佩戴三色徽以后,妇女应该获得在初级会议中的选举权(18)。因此,人们有理由这样认为:妇女们在大革命中分享了人民主权;妇女是女公民,是没有公民身份的主人的一员。
    然而好景不长,如果说妇女的公民权在很短暂的时间内获得了非正式的承认,如果说她们是离婚法和平等继承权的受益者,这些奋斗的成果丝毫也没有涉及到在法律上表现公民身份的选举权(19)。到了1793年10月底,安德烈·阿玛尔的报告和禁止组成专门的妇女团体的法律中断了妇女地位逐渐提高的这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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