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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江户时代的幕藩体制与商品经济(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方论丛》 左学德 王晓燕 参加讨论

三、江户中后期(1716-1793年)的幕藩体制与商品经济
    18世纪的幕藩制社会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发展后,无论在经济构造还是政治体制上都发生了重要变化。江户初期的幕藩制商品流通机构的绝对优势地位也开始受到农村商品经济和各藩独立领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发生动摇。为解决危机,幕府在经济上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商品市场统制,利用株仲间控制全国的商品流通,压制商品经济在农村和各藩的发展;一方面又开始转变初期“重本抑末”的倾向,积极地吸收商品经济的成果振兴幕府经济。
    (一)幕藩制商品流通机构的动摇
    幕藩制商品流通机构发生动摇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第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江户初期的农村,一般都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只是通过定期的集市和行走商从村外购买一些不能自给的农具和盐等必需品,农民很少参与到商品流通的过程中。但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年贡的固定化,农民的消费水平有所提高。江户中期以后,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新的性质的商品生产开始发展起来。依靠这种生产交换,农民可以将获得的货币用来购买农具、肥料和农产品加工工具,在农村内部产生了以“为了卖而买”,而不是“为了买而卖”的经常性的商品生产。这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可以称为“农民的商品生产”。农民的商品生产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是从18世纪中叶到后半叶,在生产原料及半制成品的农村地区出现了农产品加工业。以榨油业为例。播州滩目地区的榨油业自享保时期(1716-1735年)开始,开始使用水车榨油[9](p.184),使农村内部出现了菜种栽培和榨油加工的分工。菜种不必送到大阪等中央市场进行加工,产地本身可以直接在市场上出售成品油。农村出现了从事原料生产和进行产品一次加工的分工。原本只能提供原料的农村,此时已能够对农产品进行加工,部分农产品产地可以直接将产品运往市场销售,大大地降低了农村对中央市场的依附性。农村的商品流通机构,开始对以中央市场为中心的幕府控制下的幕藩体制商品流通机构构成威胁。
    第二,农村商人成长壮大。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村出现了新型商人。此前,各地农村也有商人,但他们主要是依靠都市问屋、作为幕藩制商品流通机构的末端机构发挥着作用。与之不同,从18世纪后半叶开始,独立成长于农村、不依靠都市问屋的农村商人的力量逐渐壮大。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畿内地区,很多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民转变为农村商人,以畿内下小阪村的棉商人为例,文政年间(1818-1829年)10人中有4人是拥有10石土地以上的富裕农民,有4人是仅有能够维持自家生活土地的一般农户,还有2人没有土地。到了嘉永年间(1848-1853年),拥有少量土地、甚至没有土地的农民几乎都成为农村商人[7](p.223)。可见,农村商人数量之多。农村商人成为商品贩卖者并不断成长壮大构成了对都市问屋的威胁。此前,各地商品几乎都必须经由都市问屋之手才能流通全国,农民没有选择余地,必须将产品卖给都市问屋的商人。都市问屋对产品的价格有决定权,但在农村商人出现后,农村的加工产品很多都被当地的农村商人买走。农村商人直接将产品运往各地,不必再经由都市问屋中转,这使得许多都市问屋货源短缺,地位受到很大削弱。
    第三,各藩独立领国经济的发展。随着都市消费水平的提高,领主的日常生活支出及对江户的参觐交代制支出增加。江户中期以后,各藩纷纷出现财政赤字。为此,各藩藩主积极地进行藩政改革,以增加财政收入。一些藩通过实行专卖制度重建财政。以萨摩藩为例。天保元年(1830年)由调所广乡提议对藩内三岛(大岛、德岛、喜界岛)的砂糖实行专卖,之后又将冲永良部岛、与论岛的砂糖纳入专卖范围[10](p.16)。至此,无论是作为贡租的砂糖,还是贡租以外的农民手中剩余的砂糖都被严厉禁止私下自由买卖,违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藩领主以低于市场2/3的价格,强行从农民之手购买砂糖,运到中央市场以高价卖出,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天保年间(1830-1843年),萨摩藩砂糖专卖收人为14.1万贯银,占藩财政收入的90%以上[11](p.135)。专卖制的实行不仅使一些藩的财政得以重建,而且各藩领主经济的商品化程度也有所提高,领主的货币收入大为增加。
    各藩专卖制度的实行对幕藩制商品流通机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江户初期,各藩是幕府直辖城市的食品和原料的供应地,其手工业品要从中央市场输入,对中央市场依附性很强,各藩积极发展本领国经济就是要赶上先进的近畿地区和幕府直辖城市的生产力,摆脱对中央地区的依附。日益发展的领国经济无疑大大地削弱了幕府直辖下的各城市对各领国的经济统治力量,破坏了幕府对全国商品流通的统治权。
    (二)幕府的商业政策
    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幕藩制商品流通机构构成了威胁,在农村中成长起来的商人也开始成为都市问屋商人的强劲竞争者。江户中期以后,幕府一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抑制农村商品经济和各藩独立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积极地介入到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吸收商品经济发展的成果,力图保住对全国商品经济的统治权。这一时期幕府的商业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市场的统治、抑制商人的发展。享保年间(1716-1735年),幕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采取了增收年贡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行使得大量的年贡米进入到流通市场,米价因此大跌。宝历11年(1761年)幕府对大阪的71个豪商征课113万两御用金,用来调节米价,极大地干涉了商人的贸易自由。与米价下跌相反,其他物品的价格却在上涨。为此,享保9年(1724年)幕府颁布《物价下调令》,降低了以米谷为原料的酒、醋等商品的价格,其他一切商品、贷款也以米价为准下调,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头油问屋处以罚金1000两。通过这些措施,幕府得以直接控制江户市场的各流通部门,加强了幕府对市场的管理权。为了缓解财政危机,幕府还多次颁布《节俭令》,干涉町人生活,禁止町人的奢侈行为。对违反者,幕府严厉制裁,有的商人甚至被没收了全部财产。例如,大阪的豪商淀屋的财产就被全部没收。鉴于此,这一时期的商人都力求节俭,将更多的积蓄用于生产再投资。幕府利用特权限制商人的发展,其结果却恰恰相反。宽政元年(1789年)幕府颁布《弃捐令》以此来缓解旗本和御家人的经济困境,从而打击兑换商。按照这一法令,96个札差共损失银120万两,有的因此而倾家荡产,这对从事借贷业的商人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美国学者贝拉在《德川宗教》一书中对此评论说:“不少最富有的商人往往因幕府的一句话便会像熟透了的李子一样衰颓下去。因此许多商人得出结论说:‘放贷给大名不是一件有益的事。’”[4](p.39)
    第二,积极扶植株仲间。田沼时代(1758-1786年),幕府以大阪为中心积极地承认并扶持株仲间的成立。随着大阪周边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地方商人开始活跃于市场,构成了对大阪市中商人的威胁。大阪市中商人要求结成“仲间”,以保证商业利润减轻竞争压力。此时,幕府也急欲强化原有的幕藩制商品流通机构,积极支持成立株仲间,将大阪周边商人置于大阪市中商人的统制之下。由此,幕府达到了通过大阪市中特权商人而控制地方商人的目的。幕府通过给予株仲间以购买和贩卖的独占权,向其征收名为“运上金”和“冥加金”的营业税。幕府的财政收入又多了一项重要来源。扶植株仲间的同时,幕府还将由御用商人经营的铜、铁、黄铜、朝鲜人参等座合并成一个由幕府直接经营的座,借此来强化幕府的专卖体制。
    第三,对部分商品实行专卖。为维护幕藩制商品流通机构,保住中央市场优势,幕府开始对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实行专卖。以油为例。江户初期,日本榨油业多集中在大阪,但自享保时期以来,棉花和菜籽产地的河内、和泉、西摄等地榨油业发展起来,使大阪的榨油业问屋严重受损。宽保2年(1742年)榨油问屋由原来的145家减少到30家[12](pp.173-174)。幕府开始干预油的生产和贸易。宽保三年(1743年)幕府下令禁止各地从本国以外购买菜种,并严禁从兵库、西宫、纪州、中国直接向江户运输物资,以保障大阪的特权,维护原有大阪问屋的利益。
    从以上各项政策可以看出,江户中后期的幕府正日益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农村商品经济和各藩独立领国经济的发展已严重威胁到幕藩体制统治的基础,日益削弱了幕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优势,为此必须极力压制。但幕府从农业入手解决财政危机却屡遭挫败,使得幕府不得不重视巨大利润的商业,积极介入商品流通领域,吸收商品经济发展的成果为自己的统治服务。由此,幕府颁布了自相矛盾的商业政策--既要打击又要利用。与江户初期相比,江户中后期的幕府加强了对商品流通机构的统治,幕府和各藩的财政都开始转向吸收商业利润,幕藩制社会的农本经济基础开始发生动摇。为了维护幕藩体制的商品流通机构,幕府采取了种种压制农村和各藩商品经济发展的措施。因此,这一时期幕藩体制与商品经济之间已开始出现矛盾,幕藩体制正在成为商品经济自由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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