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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安全中联合国作用的历史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哲社版》 迈克尔•霍华德 参加讨论

“国际安全”概念意味着在安全领域超越主权国家特定利益的一种共同利益。伴随着对这种共同利益的认知,人们渴望创立一种共同体式的框架来取代单边国家安全措施的需要。这种雄心壮志曾激励着战胜国在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坚定领导下,于1919年创建了国际联盟,其集体行动为每一个成员国提供安全保障。国际联盟追求实现这一目标的失败被“二战”中安格鲁-萨克逊的领导者们看作是再次尝试而不是抛弃这一理念的理由。
    一、联合国宪章体系
    最初,国际安全新框架的创立就被视为联合国的首要任务。罗斯福总统曾特别赞扬联合国的成立是国际新秩序的开端:它意味着一个体系的终结,因为在这个体系中充斥着单边行动、排他性联盟、势力范围、均势以及几个世纪以来曾多次尝试而又屡遭失败的所有权宜之计。
    毫无疑问,这也是联合国创建者们的初衷。早在1943年11月,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国的代表就公布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在宣言中,它们认识到有必要尽早建立一个广泛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起草宪章时,其序言部分就要求各个签约国承诺利用集中力量,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而且,宪章的第一条明确地规定了联合国的首要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以及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在第一条款的后半部分中,宪章又特别指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增进并激励对人权的尊重。也许是对20世纪30年代国际联盟的失败仍心有余悸,宪章中没有使用“集体安全”的字眼,但“集中力量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样的语句却表达了同样的用意。
    宪章中隐含的一些理论假设值得仔细解读。首先,宪章不包含任何“超国家主义”意味。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秩序的坚强基石,宪章体系的运作要依赖其成员国的善意。第二,人们认为国家间应存在基本的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相容性,以确保能达成共识。第三,部分签约国应具有这样的意愿,即无论它们将会多么强大或未来环境如何变化,也都绝不会单方面使用武力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它们应出于共同和普遍的利益来维护现状。对于可能出现的变革,也须达成广泛共识。事实上,战后世界在某种程度上就被构想成了一个平静的时代。
    宪章的安排类似于1814年的情况,因为它也构想了一种战胜国之间的长期联合,希望以此来维护由这些国家胜利而创建的国际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它与1918年的情景也有相似之处,即它同样意识到许多新成立的国家应该成为国际社会俱乐部的一员。但俱乐部的执行权却牢牢掌握在那些有掌控能力的国家手中。安理会基本上是一个共管性质的机构,它由主要的战胜国组成,它们将担负起共同维护世界秩序的责任。联合国大会可以就某种情势进行辩论,提出建议或向安理会提请关注,但它不拥有决定行动的权力。它是一个最高法院,而不是议会。宪章的第39条把采取行动的权力完全赋予了安理会: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作出协议或抉择……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是整个宪章的核心,这正是国际联盟所缺少的“牙齿”。安理会被赋予权力,在其认为适宜之时提请联合国成员国实施制裁,以避免发生战争;如果这些措施不能行之有效,则安理会得采取必要之海陆空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成员国应担负起为联合国提供所需军队和便利的责任,以及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提供给国际共同执行行动以供调遣。军事参谋团,由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组成,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
    二、联合国实践和理论中的变革
    一个体系的崩溃常常发生在它面临真正的考验之前。由于联合国军事观察团不能就需要什么类型的部队以及每个成员国应该提供多大规模的分遣部队达成一致,它很快就变成了一个空架子。1950年,为了应对朝鲜战争,宪章中描述的议事日程得以付诸实践,然而其真正可行的原因却是由于当时安理会拒绝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席位,并将其给予了蒋介石政府的常驻代表,所以苏联正处于抵制安理会阶段。当苏联人恢复了其在安理会中的地位时,他们就有效地阻止了进一步的行动。1950年11月3日,苏联的否决票遭到了来自西方大国的阻挠, 西方大国通过制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中的某些条款为大会赋予了新的职能,他们的观点得到了多数成员国的支持,而西方大国也自认为会赢得更多的支持。“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中规定:特决议安全理事会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则大会应立即考虑此事,俾系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得建议于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当时如为闭幕期间,大会得于接获请求后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届会。紧急特别届会之召集由安全理事会依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请求为之,或由联合国半数会员国请求为之。所有的大会成员国都被要求保留军队以为联合国的行动作准备,即使没有收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正式征调,这些军队也应能保证随时可被调用。
    虽然苏联从来没有承认过这项应急性决议的合法性,但决议还是含蓄地确认了在宪章中表达过的理念,即国际安全应该由大国之间的普遍一致来维护,然而正如1815年之后的国际形势所证实的那样,这项权宜之计也是行不通的,取而代之的情形是:当其再次应用时,多数票轻易地就否决了持异议的少数派。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其再次适用之时--也是其最为成功的时刻--发生在六年之后针对的却是联合国的两个创始会员国英国和法国,当时的情形是英法两国已经否决了安理会对于它们1956年进攻埃及的任何行动决议。大会随即呼吁两国立即停火并从苏伊士运河撤军。英国和法国勉强同意了,与其说这是出于对联合国拥有的联合力量的尊重和敬畏,倒不如说是迫于美国有效的经济操控力。但是另一项大会所作出的几乎同时同性质的旨在提请苏联从匈牙利撤军的协议,却遭到了不予理睬的下场,而且也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行动。这并不仅仅是因为英法在某种程度上较之苏联更容易被说服,其真正的原因在于一旦事情牵涉到了苏联,联合国就不敢挑战任何说服以外的行为,而苏联人也深谙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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