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安全中联合国作用的历史发展(2)
1956年的教训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只有当两个超级大国表示同意或其中一个对此并不介意的情况下,联合国才能对侵略行为采取行动;其次,只有两个大国牵涉其中。所以,多年来,情况依然没有改观。无论大会通过什么样的决议,联合国都不太可能对苏联入侵阿富汗,抑或美国入侵尼加拉瓜等行为采取任何行动。无论产生什么样的集体安全行为,超级大国都能有效地加以抵制,而任何一个得到超级大国强有力支持的国家也会同样对此加以抵制。 在随后几年,一些意义深远的深层次进展逐渐浮出水面。至少联合国大会已经准备要以“联合一致,共策和平”来抵制美国,就像它曾经对苏联那样,尽管程度有所不及。在大会成立的最初十年中。大多数国家都对苏联带有一种固有的仇视,而随着来自第三世界新成员的大量涌入,它们对美国普遍产生了一种或多或少的潜在敌意。有鉴于此,美国本不应再期望联合国大会能自动支持其政策,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即使苏联逐步发动或利用群情激昂的多数国家来反对美国,也不会通过反对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决议。这样的结果使大会陷入了一种夸夸其谈而又无所作为的境地,成员国愈是毫无作为,它们就愈发慷慨陈词。由于大会的无能以及安理会陷入僵局,更多的责任自然落在了整个宪章体系中的第三部分即秘书处和秘书长的肩上,尤其是秘书长几乎已经成为整个组织缺陷的替罪羊。 比联合国权力平衡和结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其关于国际社会本质假设的变化。我们已经亲眼见证了联合国的创建者们是如何构想一个本质上是静态的世界体系:一个通过和平变化而高速发展的世界,但是在这个世界上,和平与安全意味着维持一种现状,只有那些“侵略者”才会试图将其打破。朝鲜战争(1950年)即是如此,而苏伊士运河危机和匈牙利事件(1956年)则不属此类,它们是主要大国为了维持受到威胁的地区现状而采取的单边行动,那些主要威胁来自于一些极具破坏性和显然不可逆转的变革。苏联成功地恢复了现状,英国和法国则失败了。但是,在这个正处于50年代转型期的世界,40年代末的殖民体系成为大多数国家想要竭力维护的最后一件事情,对于那些新成立的国家--甚至更多仍在为拥有国家地位而奋斗的民族来说--这个世界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它们认为,对和平的追求不在于维护秩序,而在于保护正义。某些事业需要努力为之奋斗,必要时要为之而战,而不是被动地维持原状。 以上观点与宪章中勾勒的世界形势之间的充分协调体现在1978年6 月举行的裁军特别联大最后文件的宣言部分。宣言重申了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主权、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以武力威胁的原则”,但也加入了“不得妨碍殖民地和外国占领地的人民为争取民族自决和独立而进行的斗争”原则。 这里,我们愿意阐明自己的观点,我们反对使用武力,但同时重申支持正义战争的原则。企图以武力来阻止国际现实中的正义变革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等同于企图改变现状的行为--即使这是两个从和平的本质上就根本不能协调的冲突性的概念。 三、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件 在这个世界,国际和平与安全到底意味着什么?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过程中,联合国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国际和平与安全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预防武装冲突以及和平解决主要大国之间的争端;二是,地区间冲突和国内冲突能够经过调停得以遏制,以防止冲突升级至影响全球的稳定。下面将按顺序逐一验证这两个条件。 (一)大国关系和军备控制 主要大国之间的关系首先体现在它们之间的直接交往上,即使有许多其它因素,但通过调停和斡旋的方式也能使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得以顺利发展。1945年联合国的创立没能阻止超级大国彼此继续直接处理那些对它们来说至关重要的事情。而当它们之间的谈判由于互相猜疑而变得恶化时,联合国也没能阻止它们转而利用那些古老的权宜之计来寻求安全。而这些权宜之计中的结盟、扩充军备和均势等正是联合国曾试图取而代之的。事实上,这些手段在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中已经合法化了,该条款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但是,这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带有过渡性质的应急之策,直到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的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不过,这些措施的过渡性质很快就被忽略了,所以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此类条款以寻求维护它们的安全,增加自身的权力。 然而,1945年之后世界范围内达成的安全协议确实与联合国的原则较为一致,尤其是更为强调集体防御原则以及防御是使用武力的唯一合法性基础的原则。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约和1955年的华沙条约就是明显的例证,它们都使用了联合国宪章条款中几乎相同的语汇。两个条约都以接受联合国宪章中第2条3、4 部分中有关解决争端和不使用武力的原则为开端,同时又都响应了第51条和第52条中关于自卫和区域安排的规定。例如,北大西洋公约的第5条中写道(与华沙条约的第4条几乎如出一辙):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因此,缔约国同意如果此种武装攻击发生,每一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承认之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之行使,应单独并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视为必要之行动,包括武力之使用,协助被攻击之一国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之安全。此等武装攻击及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均应立即呈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时,此项措施应即终止。 许多集体军事干预行动,包括1965年的多米尼加行动和196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行动,都曾普遍地援引了地区安全协议和联合国宪章语汇。所有这些虽然仅仅是口惠之词,但都证明了联合国宪章原则还是被认为与现实世界中的国际事务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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