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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视野下的传统史学(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钱茂伟 参加讨论

五 正史、别史与野史的分野
    正史、别史、野史的说法,只有中国才有。古代中国因为把史学当做“生人之急务,为国之大事”,所以也就有了官修与私修、正史与野史的区别。在西方,史学一直处于民间位置,是可有可无的学者事业,统治者不是太看重,所以也就无所谓正史、别史、野史的区分。
    “正史”的本质是“国史”,就是“标准国史”。以前的说法,“正史”一词,始见于南朝梁人阮孝绪编纂的《正史削繁》。现有资料表明,南北朝“正史”的使用时间差不多同时。北魏正光初(520年),书法家江式(?-523)曾被封为“骁骑将军、兼著作佐郎,正史中字”(25)。这是一个职务名,“正史”自然应是名词。阮孝绪的《正史削繁》共九十四卷(或作十四卷),据说是“合抄众史者”(26),也就是说,是改编诸国史而来。原其旨意,应是为大家提供一部简明扼要的中国通史读本。当时是手抄本时代,人们没有时间与精力阅读众多国史。阮孝绪根据自己的旨意,精择历朝国史内容,于是就有了《正史削繁》。从题目上分析,“正史”似是一个名词,但梁时没有政府钦定正史一说,阮孝绪本人更没有资格指定正史。所以,阮氏之称正史,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当时是手抄本时代,正史意味着正字,即文字经过校勘的国史定本,这类似后世的公开出版。
    可以肯定的是,唐初已经有了作为专有术语的“正史”一词,如令狐德棻就对唐高祖说:“窃见近代已来,多无正史。”(27)此处“正史”应是“标准国史”。吴兢甚至作《兵家正史》九卷,此处“正史”应是“标准史”。其后,贞观年间修的《隋书·经籍志》,创立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在继承《七录》史部分类的同时,将“国史”替换为“正史”,从此沿而不改。如唐人说:“后人追修,非当时正史。”(28)五代时贾纬对监修赵莹说:“《唐史》一百三十卷,止于代宗,已下十余朝未有正史,请与同职修之。”(29)此两处“正史”,正是“标准国史”之意。宋人经常所用的“正史”,也是“标准国史”之意。刘知幾《史通》卷十二为《古今正史》,讨论历代国史编纂情况,内涵比较宽,不完全是“正史”。史部分类由“国史”而“正史”,强调的是不同的含义,前者反映的是史著内容的国家本质,后者体现的是史著的政府钦定性。“国史”是一个泛称,泛指以国家历史为内容的史著;而“正史”是一个特称,特指政府认定的某一种标准国史,即用纪传体写作的某一部国史。总之,修“正史”是唐人开创的活动。
    自唐初出现“正史”,稍后也就有了“野史”。“野史”一词,据考察,最早出现于唐朝中期。沙仲穆《太和野史》十卷,是可知的第一部用“野史”的史著。太和(827-835年)是唐文宗年号。《野史甘露记》二卷,记太和九年(835年)甘露事件。五代时期,“野史”见于记录。如后唐明宗长兴三年(932年),史馆奏“宣宗已下四庙未有实录,请下两浙、荆湖购募野史及除目报状”(30)。宋以后,“野史”一词的使用频率稍增,南宋高宗时期有秦桧禁绝野史事件。两宋直接用“野史”入书名的作品,有林希《林氏野史》八卷、龙袞《江南野史》二十卷。“野”是相对于“朝”而言的,亦即“民间”与“官方”的区别。一般说来,凡未经政府组织或认可的、由私人或民间人士所记述的逸事杂闻记录、史著,都可以称为“野史”。“野史”的主体是“杂史”。所谓杂史,按《隋书·经籍志》的说法,是编年体、纪传体之外“率尔而作”的体裁不成规范的史学作品。由于没有规范,所以“非史策之正也”。由于野史内涵过泛、范围过宽,自然也就难成一类,故在史部目录学中没有“野史”一目,仅明朝的《百川书志》设有“野史”一目。
    与“野史”比较接近的另一个概念是“别史”,它是相对于“正史”而言的。它一般也指纪传体史书,因它多是私修,没有得到官府的承认,所以习惯称为“别史”,犹大宗与小宗之别。别史之设,始于南宋。陈振孙称“义例独善”、“上不至于正史,下不至于杂史者”(31)为别史。以后,《宋史·艺文志》也沿用。野史是一个内涵相当庞杂的术语,野史的作者,野史的体裁,野史的内容,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要想用简短的几句话来概述野史内容的特点,是相当困难的。
    唐宋时期“正史”、“野史”、“别史”分野意识的出现,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内在与外在要求结合的产物。从内在要求来说,史书数量的大增,国史在其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国史文本数量多了,也有点滥了,自然要选出一部最优秀的文本,以凸显其中心位置。当时中国仍处于手抄本时代,一国历史有多种版本,如至唐初,晋史竟有“十八家晋史”之说。就是同一部国史,也因抄者不同而会在文字上出现差异,出现不同版本。在这种状况下,必须由政府出面,确定一部标准的国史文本。从外在因素来说,编纂力量的多元化,官修之外的私修力量也不能轻忽。面对这种挑战局面,政府自然不会等闲视之,他们要求加强史书编纂的控制,提供标准的历史文本,建构一个统一的国史叙事框架。像改十八家晋史为新的《晋书》,反映的即是政府对史书编纂控制的加强,是以政治上的标准化要求史书编纂上的标准化。“正史”与“正经”一样,是政治权力涉足经史领域的产物。由政府组织编纂或认可的史学作品,是正史;而由民间或私人写作的作品,就成了野史。这种差距,正反映出政府审定权力在起作用。“正史”中心地位的确立,必然是野史地位的下降及其合法性的弱化。如宋人说“左氏之说,出于野史,学经者所不取”(32)。此处说到的“野史”,明显有轻视意味。明清时期的“野史”概念,内容广泛,既有成体裁的,如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也有不成体裁的杂史、笔记等,实际上包括了“别史”,正说明了政府权力的强大,正、野对立意识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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