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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王名称和徽章等看都铎英国的王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乃和 参加讨论

总之,都铎英国纹章管理的制度化以及相关法令的颁布实施,为巩固王权、维护社会等级制度和促进社会整合起到了重要作用。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骑士制度的复兴与遍及西欧的文化上的“封建反动”使纹章显得更加重要(78),但这种封建文化反动在经济变革和人文主义传播下已日趋空壳化、形式化,纹章也就日益失去了社会等级制度的实质意义,变成了吸纳新兴社会力量的合法形式和渠道。特别是1568年纹章院向新兴社会力量开放,造成了斯通所说的“荣誉膨胀”,这不仅给国王带来了新财源,而且为绅士阶层(79)的形成提供了合法的制度空间(80)。因此,斯通指出,荣誉膨胀确证了“陶尼法则”,成为“绅士兴起的有力证据”(81)。尽管当时人们对爵位、纹章的追求成为一股社会狂潮,“这股狂潮的必然前提是等级秩序的存在”(82),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会等级的开放性。正如侯建新先生曾经指出的那样,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等级并未形成封闭的阶层,各个等级都具有明显的开放性(83)。纹章院的开放就是有力的证明。这对理解英国近代早期的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国王的指称与象征对我们透视都铎英国王权的性质与特征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们体现了王权政治合法性新诉求,即除了传统的加冕仪式和加冕誓词以外,都铎英国国王更加重视议会和血统所提供的合法性,这体现了都铎王权的世俗化特征。正如中国古代所强调的“名正言顺”一样,指称与象征起着“正名”亦即宣示合法性的作用。“在中世纪英国,政治合法性是不断变化的观念。它既指权力的有形方面,如对官职任命和对财富的控制,又指权力的象征方面。”(84)都铎英国国王在加强有形的政治控制的同时,更加注重权力的象征方面,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
    其次,它们也体现了王权性质的转变与民族国家主权观念的形成。尽管英国国王很早就曾自称过“皇帝”,但都铎国王并未称帝,《禁止上诉法》只是明确宣布英国是帝国,英国国王等同于帝王(85)。都铎英国国王的称谓及称号、纹章及旗帜的变迁表明,王权日益具有公共性和代表性。都铎王朝前期形成的共同体观念也证明了这一点(86)。因此,恩格斯曾指出,王权的胜利并非国王个人权力的胜利,而是民族国家的胜利,否则就不会有“那时无王权便不可能出现的民族统一”(87)。都铎王权本质上只是民族国家的代表,是主权化的王权,而不是具有实际的绝对权力的个人王权。
    第三,它们还体现了王权范围与职能的变迁。从亨利七世开始,都铎国王更加“职业”,都铎王权更受人尊敬(88)。王权被日益明确为国王的特权(Prerogatives),并走上了新的制度化道路。这说明都铎英国王权的范围和职能并非模糊不清或无限膨胀。只有在专利特许证中,这种加盖国玺的官方文件才存在着突出的语言表述矛盾,这使特许权(Franchises)成为作为“我们”的国王与作为“我”的国王之间的交汇点,成为国王公权与私权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到都铎王朝后期,国王的特许权成为政治与经济、社会关系日趋紧张的根源,也是英国走向宪政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最终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得以解决。
    注释:
    ①国内学者关于都铎英国王权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刘新成:《试论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下院同女王的斗争》,《史学月刊》1987年第3期;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0页至320页专论都铎君主制性质和特征;刘城:《16世纪英国“王权至尊”的确立与教皇权的衰落》,《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阎照样:《论英国都铎专制君主制的有限性》,《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王松亭、张海:《都铎君主政体新论》,《史学集刊》2000年第1期;程汉大、于民:《在专制与法治之间——“都铎悖论”解析》,《世界历史》2002年第5期;郭方:《英国近代国家的形成》,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此外,金志霖的历代英国国王传记、孟广林的英国封建王权研究均为探讨都铎王权问题奠定了基础,可参见金志霖:《英国国王列传》,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②R.蒂特勒:《北美与英国的近代早期英国史研究》(Robert Tittler, "Early Modern British History, Here and There, Now and Again"),《阿尔比恩:英国研究季刊》(Albion: 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1999年第2期。
    ③S.阿尔弗雷德:《都铎时代的政治思想与政治史》(Stephen Alfred, "Politics and Political History in the Tudor Century"),《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1999年第2期;R.梅叶:《剑桥学派与立奥?斯特劳斯:美国政治学的文本与语境》(Rafael Major, "The Cambridge School and Leo Strauss: Text and Context of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政治研究季刊》(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2005年第3期。
    ④D.阿兰?奥尔:《近代早期英国“新”宪政史论纲》(D. Alan Orr, "A Prospectus for a 'New'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arly Modern England"),《阿尔比恩:英国研究季刊》2004年第3期。
    ⑤D.坎纳丁:《从传记到历史:撰写近代英国君主制史》(David Cannadine, "From Biography to History: Writing the Modern British Monarchy"),《历史研究》(Historical Research)第77卷,第197期(2004年);玛丽?E.菲瑟尔:《英国宗教改革时期的生育政治思想》(Mary E.Fissell, "The Politics of Reproduction of English Reformation"),《描述》(Representations)2004年第87期。
    ⑥在理查德一世之前,据格兰维尔记载,国王在发出令状时均自称“我”。此后,国王在发布的令状中均自称“我们”。参见J.比姆斯:《格兰维尔译文》(John Besmes, A Translation of Glanville),约翰?拜因出版公司1900年版,第12-13页;萨缪尔?E.索恩:《布雷克顿论英国法律习惯》(Samuel E. Thorne, Bract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第4卷,哈佛大学贝尔克纳普出版社1977年版,第47页。
    ⑦W.斯塔布斯:《英国宪政史》(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第1卷,克拉伦顿出版社1903年版,第603页。
    ⑧T.F.陶特认为,尽管从亨利二世起就已有国王本人作证这一落款,但只有到了约翰王时期才逐渐区分了特许状、专利特许证和密封特许证等三种令状形式,国王本人作证的落款主要限于专利特许证和密封特许证(letters close)。此后,特许状的落款也逐渐与后两者一致。参见T.F.陶特:《中世纪英国行政史论》(T.F.Tout, Chapters in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第1卷,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20年版,第135-136页。
    ⑨T.赖墨尔:《英国国王条约、协议和公文汇编》(Thomas Rymer, Foedera, Conventiones, Litterae, Et Cujuscunque Generis Acta Publica Inter Reges Angliae)第1卷,伦敦1727年版,第490、499-501、504页。
    ⑩W.德?格雷?博奇:《伦敦市历史上的特许状与法律文献》(Walter De Gray Birch, The Historical Charters and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of the City of London),伦敦1887年版,第37页。
    (11)爱德华?科克:《英国法律要论》(Edward Coke, The Secon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第2书,伦敦1797年版,第77页。
    (12)H.黑尔:《英国官方历史文献研究》(Hubert Hall, Studies in English Official Historical Documents),剑桥大学出版社1908年版,第238页。
    (13)F.W.毕舍尔编:《贝尔英国历史资料丛书: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1485-1547)》(Fred W.Bewsher, The Reformation and the Renaissance 1485-1547, S.E.Winbolt and Kenneth Bell, ed., Bell's English Historical Sources Books),伦敦1913年版,第106-109页;S.德维斯:《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议会日志》(Simonds D'Ewes, The Journals of All the Parliaments during the Reign of Queen Elizabeth),伦敦1682年版,第2-3、106页。
    (14)在英国法律中,一般遗嘱主要用于处理个人财产,但国王的遗嘱涉及王位继承,与一般遗嘱有所不同。威廉一世就是通过遗嘱安排了王国的统治者。此后,英国国王都很重视遗嘱,目前除了爱德华四世的遗嘱尚未找到外,亨利六世及其以前历代国王大多立有遗嘱,并在遗嘱中涉及了王位继承问题。在亨利七世以前,国王在遗嘱中均自称“我”。参见J.尼科尔斯:《英国国王和王后现存遗嘱汇编》(J.Nichols, A Collection of All the Wills Now Known to Be Extant of the Kings and Queens of England),伦敦1780年版,第3、203、236、291、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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