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马歇尔曾经断言,公民资格的发展提供了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在削弱阶级不平等的社会意识时,也常常缓和了阶级冲突和阶级对峙,从而促进了社会整合。二战后英国福利国家似乎坚持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的承诺以及实质性地扩展公民的社会权利,逐渐建立起经济和社会的更大平等。在这种意义上,公民资格的确表达了“平等的原则”。但是,从1970年代开始,经济增长率的衰退制约了社会福利和公民社会权利的进一步发展。失业率的上升与人口的老龄化对国家预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英国在撒切尔夫人的统治下,实行紧缩政府开支的政策,回归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支配了福利国家;结果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新工党的策略是对混合型福利经济进行合理性的改革,主要包括经济资源分配的公正、权利平等、公正而平等地获得服务以及参与社会的机会等等。这些改革要求动用国家财政控制等手段,如控制服务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支出的效率,加强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以及非正式部门对实现政治目标的作用,引入当代的福利实践机制,即把职业团体的知识和消费者倾向引入服务供给之中,尤其是在国家与非国家的服务供给之间发展类似于契约基金的管理方式。这些做法虽然违背了福利国家的初衷,也曲解了公民社会权利的原则,但是,它却是后工业社会福利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 总之,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对公民资格理论的研究,是同福利国家政策的改革的趋势紧密相连的。社会政策的趋势可以概括为国家或政府角色的根本性变化、对市场和私人机构的强化以及公民个人的责任的重视,其重点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平衡和协调问题,最终形成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良性互动。 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之所以在20世纪末仍有很大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强调了公民资格是建立在一种人们对它的期待的基础之上的。公民资格的特点可以描述为既是一种地位又是一种权利,“地位所强调的是,[一种规范的]期待存在于相关的社会群体中”,这不仅包括那些享有特定地位者对恰当行为的期望,而且也包括不享有特定地位者对恰当行为的期望。一种特定类别的人们的地位特征是按照他们与他人的关系而形成的,只有当他人终于承认某人的期望不仅合理而且合法时,这种期望的地位才具有可靠性。“对地位的规范期望不仅支持了权利,而且是权利及附属于权利的资格的想象,因此,在一定情境中,对权利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要求法律上所确定的东西)能够赋予人们产生和体现一种地位的能力。”(35)这就是说,公民社会权利对于不享有特定地位而拥有特定期待的社会成员而言是具有吸引力的。马歇尔认为,随着公民权利的扩展,也扩大了公民阶级,即仅限于白人男性新教徒拥有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逐步扩大到妇女、工人阶级、犹太教徒和天主教徒、黑人和其他以前受到排斥的群体。(36)1990年代公民资格理论的复兴也能说明这一点。公民资格理论的核心意义在于“以某种特定的共同体价值和制度,将独立的个人凝聚成为共同体,并以共同体为平台,为个人的充分发展提供环境”(37)。 注释: ①近20年来,国外学者对公民资格问题的研究比较关注,这些文献包括:迪斯蒙德、杰里米:《公民权、社会公民权和捍卫福利供给》(Desmond S. King and Jeremy Waldron, Citizenship,Social Citizenship and the Defence of Welfare Provision)《英国政治学杂志》(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第18卷第4期(1988年10月);高海姆·埃瑞克:《社会公民权及其桎梏》(Eric Gorham, Social Citizenship and Its Fetters),《国家政体》(Polity)第28卷第1期(1995年秋季号);瑞莫里:《残疾人社会公民权与社区照顾》(K. Rummery, Disability 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 Care,A case for welfare rights?),阿尔德舍特:阿什盖特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特纳主编:《公民权与社会理论》(B. S. Turner Citizenship and Social Theory),伦敦:萨基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托马斯·雅诺斯基著,柯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巴巴利特著,谈谷铮译:《公民资格》,台北: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91年版;安东尼·吉登斯著,郑戈译:《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国内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民资格理论进行论述,缺乏与微观社会政策的联系。本文则以英国为例,阐述英国社会公民资格内涵的变化,并分析其与战后英国社会政策之间的联系。 ②公民资格的定义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科学的定义强调的是民族国家内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的结构,以及公民和国家之间的个人和群体的关系,它是官方对个人被接纳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确认。法律上的定义主要集中于个人对法律和法官的服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立法或执法行动所确立。道德规范上的定义则侧重于公民个人应有的行为和态度,而很少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不同组合,它所强调的是人们如何成为“好公民”。本文所侧重的是社会科学的定义。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第293~294页。 ③吴爽:《公民权利词义溯源》,《黑龙江史志》2008年第3期。 ④王小章:《国家、市民社会与公民权利》,《浙江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⑤王小章:《公民权利、市场的两重性和社会保障》,《学术论坛》2007年第7期。 ⑥⑦T. H.马歇尔:《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第84、92,72页。 ⑧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 ⑨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第41页。 ⑩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第215~216页。 (11)艾瑞克·高海姆:《社会公民权利及其桎梏》,《国家政体》(Polity)第28卷第1期(1995年秋季号)。 (12)M.克拉斯顿:《什么是人权?》(M. Cranston,What Are Human Right?),伦敦:鲍德里海德1973年版,附录A。 (13)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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