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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于阗的“乌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域研究》 荒川正晴 参加讨论

三、文书内容的解释
    在理解本文书的内容方面,首先应注意的是,其开头所写的“新市”二字。这两个字从字面上理解,是“新购入”的意思。例如,《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关于天宝时期岁出中有“钱则二百余万贯、百四十万诸道州官课料及市驿马”的记载,意即140万贯中的一部分用于购入驿马。在此“购入驿马”被写作“市驿马”。另外,在“开元十九年(731)正月~三月西州天山县到来符帖目”中也有“长行牒,为新市马六匹、检领欠速市过事”的写法(大谷3481号<录>池田,360页)。划下线部分是长行坊为补充长行马新购入马六匹的意思。这样看来,所谓“新市乌骆马”是指官方在必要时新购入“乌骆马”的意思。
    但从字面上看,“新市马”就不单单是“购入新马”的意思。从“唐西州蒲昌县牒为申送健儿浑小弟马赴州事”等(72TAM188:30,74(a),82(a)〈录〉《文书》8,56-60页)可以看出,“新市马”和“征马”有时也被交替使用。由于篇幅关系,具体的研究将不得不留待别的机会,但此例告诉我们,本文书中的“新市”一词也可能不仅是指买马,故有必要重新探讨其准确的含义。
    在此应当注意,“新市乌骆马”之后附记的小字中“主”和“使酬”的关系。类似这样“主”、“酬”相关联的用例在北馆文书中也能看到(14)。即,在记录民间向官方提供官用物资者(“主”)和官方应支付的款额(“酬直”)时使用这两个字。但现在的问题是,不仅仅是“酬”,而是“使酬”。对“使”字的含义必须有充足的根据才能解释。
    关于“使”字的含义,可能有多种解释。但正如把“长行马”置换成“使马”这样的用例一样,首先可以考虑“使用”的意思。因此可以这样解释:“主”是“乌骆马”的所有者,“使酬”是将“乌骆马”作为使马而利用(或利用了)所付出的“酬”。
    基于这种见解,上述“使”不是“买”的意思,而可能是官方让持马者提供“乌骆马”,而后发给凭据,这样解释可能较为合适一些。如前所述,“乌骆”是古突厥语ular的汉语译名,其与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唐代公务用交通马(长行马)或军马不一样,是向游牧民征收的马。由此看来,在唐代,不仅突厥系游牧民,即使在和田那样的绿洲地区,老百姓也有向官方提供(与长行马等官马不同的)“乌骆”的义务,而且官方为此还准备了收据。为了录求这种提供“乌骆”、发给凭据的事情的背景,在下一节里,将要探讨唐统治时期的和田地区,一般的役畜提供是如何进行的。
    四、唐代于阗的役畜提供
    (1)驴的提供与“作钱”
    从和田及库车周围出土的各种文书中,我们已经得知,在安西都护府管辖的四镇守军所设置的羁縻都督府(龟兹都督府、毗沙都督府、焉耆都督府、疏勒都督府)中,在唐的驻军和地方政权的双重体制下,老百姓被课以一定的徭役,这是确定无疑的(16)。但如后所述,在羁縻府内没有象内地一样设置县、里的建制,其课役负担的情况也不可能与内地一样,而是以另一种独特的形式进行着。
    通过出土文书可以了解这些徭役的一部分内容。其中如杰谢出土的《大历十六年(781)二月于阗六城·杰谢百姓·思略牒》(S.5864〈写〉斯坦因1907,Pl.cxv.,〈录〉斯坦因1907,P.526)就记载了和田地区的百姓将自有驴提供给官员的事。
    这份文书是大历十六年(781)二月杰谢(17)的百姓思略提交的牒。据其开头部分可知,他于大历十五年(780)五月把自己的驴提供给阿磨支(18)的师子属下的胡书典(于阗文文书的书记官)阿施捺等二人。继而我们得知,当时官方似答应除给供驴者六千文(也许是六千以上)“作钱”之外,还答应“思略放丁”,但十个月之后,不仅“丁不得”,而且驴也没有还。为了请求处理,故递交了这份“牒”。
    由此可知,杰谢提供了驴,不仅可以免征徭役,而且在计算“作钱”的同时还可以“放丁”。那么“作钱”和“放丁”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关于前者,暂且将“准作钱六千”解释为“准予作钱六千”,那么,“作钱”这两个字有两种可能的解释,即把“作”字理解为“作为”钱六千;或把“作钱”仅仅理解为“钱”。例如吐鲁番出土的《上元二年(761)马寺泥法□买牛契》(73TAM506:04/17〈录〉《文书》10,290页)中:
    其第四行也有“准作钱”这样的表示法。从敦煌的汉文买卖契约中也能见到同样的字眼,这样看来,“作钱”应解释为“作为钱(多少文)”。
    但是,就和田出土的这一文书,至此还不敢作任何肯定。现且将“作钱”和“钱”这两种解释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首先,站在“准予作钱”这种解释的立场上来看的话,究竟这个“作钱”的“作”字是什么意思呢?要搞清这一点,必须确认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其他的文书中有无同样的例子。遗憾的是,和田地区周围出土的文书中,可供此研究用的文书迄今未能发现。因此只能通过对类别丰富的吐鲁番地区文书的研究来推测本文书中“作”的意义。当然,吐鲁番与和田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直辖州县地区,后者是羁縻府州地区,但两者均属唐统治下的地区,不仅官方文书的格式有统一标准,而且用于制度和行政方面的用语也大体相似。关于这一点,只要对两者的官方文书作一比较即可一目了然。因此可以认为,研究同时代的吐鲁番地区公文书,对于搞清和田地区所使用的“作”字的意义有一定作用。
    唐代的吐鲁番文书中有不少使用了“作”字,其中除了“作人”(雇佣人)之外,还有象《上元二年(761)蒲昌县界长行小作具收支饲草数请处分状》(73TAM506:4/40〈录〉《文书》10,252-254页)中可见到以下内容:
    这份文书是上元二年(761),在蒲昌县内的长行坊田独立承担“小作”的作头和知作官上报的,是有关该县辖内长行坊由所收“作草”的报告。这些草的一部分已根据都督的命令和县牒的指示,供给萧大夫的进马和维磨戍的游奕马。总数3241束中有1946束被(蒲昌)县下三城作为“作”而收走了,剩下的1295束作为上交给山北的横截(19)等三城的“作”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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