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此,南方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与中原王朝兴衰更替之间,并不存在中原地区那样明显的对应关系。实际上,南方地区历史上几次较大的经济开发高潮,都是在中原王朝衰落或者分裂的背景下展开的。如“安史之乱”后,唐王朝已步入衰退期,而广大南方地区的社会经济却得到长足的发展,开启了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先声;而在“偏安”的南宋时期,南方地区生产发展的广度、深度与速度,均远远超过中原地区;南方广大山区的全面开发,也主要是在明中后期和清中期展开的,与明、清王朝的兴盛并不对应。同样,王朝更替对于南方地区的破坏也没有中原地区那样突出。因此,以王朝更替为核心线索的叙述与阐释框架,并不适用于对南方各地区社会经济变动的分析。 (三)草原道路 在蒙古国、中国内蒙古、俄罗斯南西伯利亚地区的考古发现与研究表明:早在新石器时代,蒙古草原上的古部落就已积极地从事植物采集,并十分自然地导致植物栽培,从而发展了规模不等的农业经济。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蒙古草原的居民及其经济发展方向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动,游牧生活方式开始逐步扎根下来,从而改变了原来向农业经济发展的趋向。(13)大约在公元前1000年前后,蒙古高原及其周边地区最终确立了游牧方式和与之相伴随的技术与社会形态,而骑乘马的广泛使用,使分居遥远地区的各部落间也能进行接触交流,从而导致了游牧部落文化的一体化,甚至还导致了庞大的历史-文化群体的形成。这类群体之一,很可能便是后来见于汉文史籍中的“匈奴”。 关于匈奴的经济与社会形态,《史记·匈奴列传》中有一段著名的描述:“匈奴……居于北蛮,随畜牧而转移。其畜之所多则马、牛、羊,其奇畜则橐駞、驴、驘、駃騠、騊駼、驒騱。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然亦各有分地。毋文书,以言语为约束……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逐水草而居,随牧畜到处迁移,没有城郭,此即司马迁所谓的“行国”。游牧的草原地区,可以说是分散化与平等化的世界,分散、平等、自主乃是普遍的生存原则;而频繁的移动则使得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都是短暂的、易变的;个人对所属牧团或部落的认同,以及对部落领袖的效忠,都不必是永久的。这些原则与国家组成的原则(集中和阶层化)是相违背的。换言之,如果没有与定居民族紧密的互动,游牧人群将组成小的自主团体,或是分散型亲族体系,而很难形成“国家”,更遑论“帝国”。 很难确定北方草原民族在其国家形态的形成过程中,曾经历过由古国向方国、帝国演化的历程,使用“古国”以及中原汉族的“方国”概念,去分析草原民族的国家形成过程,也可能未必适当;草原帝国的结构与实质,与中原王朝的“帝国”亦或有很大差异。匈奴帝国在本质上乃是为了与秦汉帝国及乌桓、鲜卑那样的大部落联盟对抗而凝聚成的大部落联盟,若对抗缓解或冲突结束,此种联盟就可能松弛乃至崩解,其联盟体制表现出强烈的不稳定性。《史记·匈奴列传》谓匈奴人在战争中“人人自为趣利,善为诱兵以冒敌。故其见敌则逐利,如鸟之集;其困败,则瓦解云散矣”。反过来说,匈奴帝国为了保持其相对稳定和常设机构,就必须将整个帝国置于常年战争状态;而常年的战争,又势必破坏其游牧经济及其社会结构,并最终导致其“困败”与崩解。(14) 匈奴帝国崩解之后,蒙古草原上的游牧民族几度建立起统合大漠南北的大汗国(帝国),其中突厥、回纥汗国的建立、扩张与分裂、困败和崩解,大致循着匈奴的路径。盖草原游牧经济的形态并无改变,其分枝性的社会结构大致相同,而面对强大的中原帝国的形势及其对抗、战争的过程亦基本相似,故其历史道路乃大致相同。蒙古帝国在其建立之初,亦皆大抵走过类似于匈奴的道路;惟在其据有广大汉地之后,方逐渐接受中原帝国的基本框架,而演变成为草原-中原的复合式帝国。至于乌桓、鲜卑、契丹、女真、满洲崛起于森林草原地带的游牧-渔猎部族,其“国家”形成的过程及其演变之迹,则大致可以看作为匈奴、蒙古式草原帝国的变种。 总之,中国北方草原诸游牧部族所走过的历史道路迥异于中原汉族的历史道路,其经济形态以游牧经济为主,辅之以狩猎、农耕、掠夺和贸易;其基本社会结构是分枝性的;其“国家”之形成乃是一种争取、维护资源的重要方式,其国家形态主要表现为战时的军事体制,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只有在据有汉地后,才可能结合中原帝国的基本架构,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帝国。 (四)高原道路。 受到复杂而多样的自然环境影响,青藏高原地区的社会经济呈现出双重的形态:高山草原与河谷田园、游牧业与农业并存。在卫藏、安多与康木地区,高山、深谷与盆地相间,气候垂直变化明显,长期以来,即形成了农、牧并存的生计形态:在河流的横向剖面上,聚落散布在河谷、山麓,农田主要位于谷底,森林常常位于山腰,更向上则是牧场,即“谷里种粮,山上放牧”。在河流的纵向剖面上,下游多为平坝田地,农业所占的比例较大;中上游河谷渐窄,农业比重越来越小,牧业比重渐增,最后完全表现为游牧经济。敦煌所出《吐蕃大事记年》记载了公元653年至758年间进行的多次户口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农田、牧场、军队、荒地或作为冬牧场的土地以及大牲畜的兽疫、狩猎,并有关于“行牧区大料集”、“定大藏之地亩税赋”、“征收腰茹之地亩税赋”、“征调腰茹牧户大料集”以及“任命五百长,划定夏季牧场与冬季牧场”、“征三茹之王田全部地亩赋税、草税”、“大料集四茹之牧场、草料”等记载,都说明农牧业在吐蕃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15) 这种农牧业并重的经济生活方式,导致了定居与迁移相结合的居住形态,这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1)在农业比重较高的河谷地带,人们居住在村庄里;而村庄附近的山坡上就有牧场,夏季牲畜日间赶到山坡上放牧,夜间驱回到棚圈中;到了冬季,家畜就留在棚圈里,以秋季收割的草料来喂养。虽然牧场距离村庄很近,人们的生活表现为以定居为主,但移动仍然是其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2)如果牧场距离村庄较远,牲畜就要在夏季牧场度过整个夏季,牧人则生活在帐篷里,直到冬季才回到村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村落由男人承担夏季放牧的职责,惟有妇孺才留在村庄里;而有的部族则部分留在山谷,从事农耕,另一部分在整个夏季都住在高山牧场。(3)即便是牧业经济占据优势的游牧部族,也大多拥有相对固定的季节性牧场以及冬季常住区,从而表现为小范围内的半定居性游牧:夏季分小股群落散牧,冬季按部落聚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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