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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流外官的管理制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任士英 参加讨论

四、酬官制度
    酬官制度,是国家对全体官员依照官品等级给予相应的经济待遇、社会地位、政治荣誉等酬劳的制度,也就是将“官”的内容物化,通过物化的形式使“官”的社会意义与内涵具体化、形象化,并与官吏的衣食住行及其家族命运紧密相连,期以达到促使官员恪尽职任、忠君维国的目的。唐朝的酬劳制度,包括俸禄、封爵、赐勋、荫亲、陪陵、图形凌烟阁(功臣)等内容。酬官制度既然以官品等级为依据,“流外之职,品秩卑微”(46),自然不能荣得官高爵尊者那样的酬劳。流外官虽然可免自身课役,却不能荫亲庇族(47)与封及母、妻。唐制:“流外技术官,不封母、妻。”(48)甚至自身也被斥于册封之列(49)。在任职期间,流外服饰也不能攀附流内的朱紫、金银之色,“其色通用黄白,饰用铜铁”,与庶人相类(50)。同样,流外官也不具备流内高官在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因此,流外官并非政治上的特权阶层,只是具有一般身分的官吏。但是,由于流外官在唐代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与作用,酬劳在流外管理制度中,仍是独具特色的。
    (一)俸禄
    早在隋朝时,因刘炫建议,流外官始给廪食(51)。唐初官多无禄,流外似乎也无此待遇。贞观时勒定百官禄制,其“应食禄者,具在《禄令》,若令文不载,并是无禄之官”(52)。《禄令》已不得见其全帙,流外官禄无从为征。据《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行署月俸一百四十,食料三十”。按,行署系流外官的一个类别,唐人常以行署代指流外官。知流外决非“无禄之官”,只是流外行署分九品,这里仅笼统而言,似是规定之最高额或为流外勋品之待遇。又,“凡在亲诸司官人及诸色人应给仓食者,皆给贮米,本司据见在供养,九品以上给白米,流外长上者,外别给两口粮(原注:两口准丁)。”(53)百官俸料及诸司供给皆受之司农寺,“吏部、兵部入宿令史,中书、门下令史,诸楷书手、写书课,皆有炭料。”(54)据元和年间敕令,诸司令史等流外官的“厨料”,有些是从诸司食利本钱中充支的(55)。中央诸司流外皆有俸钱、禄米无疑。
    那么,地方上流外官的情况如何呢?据《通典》卷三五《职官典·禄秩》条:“诸州县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给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56)根据规定,“执衣、白直之类,止合供身驱使,据法不合收庸”(57),大约开元以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58)显然,地方流外官也享有这种待遇。另外,一些直属中央诸司的地方机构中的流外官,如“在外诸监、关、津番官”等,在上番日内皆给“身粮”(59)。
    总的看来,流外官虽享俸禄,但并不丰厚。唐人张鷟言尚书都省令史王隆“禄虽给于斗储”(60),足见其俸薄禄少。流外官俸禄低薄与其职任繁重、冗杂的情况极不适应,特别是唐朝集权政治的强化,行政事务的操作更趋于程文化、法典化,诸司之间的事务往往凭据各种法令、法规及条例决处,案牍簿籍等公文遂日繁一日,官文呈受成为各部门的日常事务,专典文案、负责办理本司具体事务的流外官,借机从中舞弊,上下其手,贪求货贿,层出不穷。
    职司官吏铨选的吏部、兵部等机构的流外官,舞弊更为突出。如“吏部检勘历任阶考,判成录奏,每制之日,应入三品五品者,皆令人参趁,或是远方牧宰,诸司闹职,赍持金帛,赠遗主典,知加阶令史,乃有受纳万数者。台省要职,以加位为荣,亦有遗主典钱帛者。”(61)主典,是唐律所定四等官中以流外官为主的负责署案文簿的官员。唐穆宗时,就连宰相元稹也曾为得二十通告身而贿赂兵部、吏部令史(62)。故唐人早有“勋随笔注,官逐贿成”(63)之说。政治局势较好的贞观时期,也没有杜绝,“太宗言尚书令史多受贿者,乃密遣左右以物遗之,司门令史果受绢一匹。”(64)唐中后期,情况更趋严峻,在文宗大和中,竟发生了吏部南曹令史李賨等人串通伪造告身符并卖凿空伪官的重大案件,李賨等获赃款一万六千七百余贯(65)。至于流外令史利用职务之便在公文上增减文字、弄虚作假者,更是司空见惯(66)。难怪唐人沈既济论及吏部选之弊时,感慨道:“令史受贿,虽积谬而谁尤!”(67)
    这些,对唐朝政治产生了不容低估的影响。
    (二)赐勋
    勋阶,本为酬功赏劳,始于西魏、北周。唐武德七年定勋级十二转日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分比正二品至从七品阶。勋官既无职事,又无俸禄,但唐初可得永业勋田,凭勋官告身可免课役及赎刑,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求取勋阶普遍视为荣耀,贞观二十年洛州赵义琛致西州张隆训书言:“……在此亲眷,皆悉知大兄得勋官云骑尉,居子等僖(喜)悦不可言。”(68)故赐流外官勋阶当属酬劳之列。
    唐代流外官赐勋的有关规定,因资料缺乏我们难以详知,开元之前的情况更不甚了了。据唐律:“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各解流外任。〔疏〕议曰:假有勋官任流外职者,犯徒以上罪,以勋官当之,或犯徒用官不尽,而赎一年以上者,各解流外任。”(69)由此推知,唐前期似有流外带勋阶者。《中宗即位赦》中行署、番官等得减劳与加勋一转的规定,似可作一佐证。开元年间情况,据罗振玉《贞松堂藏西陲秘籍丛残》所影录的一份残卷文书(即池田温定名为《唐开元年代〈八世纪前期〉北庭都护府流外官名簿》)载:北庭都护府中,流外四品的功曹府与仓曹府分别带二转勋官云骑尉和十二转上柱国,流外五品的录事史与户曹史则分别带五转骑都尉与一转武骑尉的勋官。这一材料提示:流外官所带勋阶的高低与其本身的流外品级的高低并不一致,或者说,二者的品级高低毫无干系;再者,这几位流外官的年龄也无明显区别(分别为41岁、46岁、48岁),且41岁者为上柱国勋,而48岁者仅倒是武骑尉,所以,流外官带勋阶也看不出与其仕途履历有多大关系,既然如此,是否可以说流外官带勋阶的随意性较大。在没有发现新材料之前,我们难以对此做出满意的阐释。
    从现有史料看,流外官(行署)赐勋,从唐中宗即位初有了明确记载,此后在较长的时期内很少被提到。自从唐穆宗即位以来,流外赐勋一事常被提及,象穆宗《登极德音》、《南郊改元德音》,敬宗《南郊赦文》、文宗《册立皇太子德音》、《南郊赦文》,武宗《加尊号后郊赦文》、宣宗《大中改元南郊赦文》,懿宗《即位赦文》等文件中,都对流外行署例有赐勋一、二转的内容。这是国家大典中以皇帝的名义赐与流外官的荣誉。
    流外官得赐勋后的身分待遇,唐《吏部式》有明确规定:“诸流外,官满未满得勋,五品以上叙。勋敕至省者,陈牒请解于兵部续劳,上经三年折当考,考满日,从流外资叙,不得辄叙勋阶”(70)。就是说,流外得勋阶,依然是流外身分,其叙职,考劳皆如此。这样,本来就不能荫亲庇族的流外官便不能附比勋官品级享受有关待遇,有关流外官制度的其他内容也不致因流外带勋发生混乱。这反映出,虽然武周以来因勋赏伪滥促使勋官地位卑贱,所谓“身应役使,有类僮仆,据今乃与公卿齐班,论实在于胥吏之下”(71),但唐政府在制度上仍维护着勋官的位望。对流外官有劳功者,给以荣誉,而不令得到实利,甚至流外出身累阶应至三品时,也不予进阶,而代以“每一阶,酬勋两转”(72)的办法。这是职官管理制度中一个极含深意的内容,反映出唐政府在管理职能上的成熟。
    另外,从《吏部式》可知,唐代流外叙勋有品级限定,必须是流外五品以上方可。前引北庭都护府流外官的情况可作例证。应当指出,流外五品以上官,占居全部流外官的绝大多数,而不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是由流外的品级配置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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