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世纪80年代以西方政治文化史家的研究,公众舆论在法国旧制度末年的政治文化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它成为绝对主义王权体系下新兴的无名的权威,动摇了社会公众对传统权威的尊崇,使王权和教会不再是拥有独占地位的裁决力量。公众舆论这种抽象的新权威,于18世纪中期左右出现在法国,且很快在时人的观念世界里被视为“民族之法庭”。它包含着全体国民理性一致的至高正当性,如同之前的绝对主义君权一样,是神圣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①在18世纪中期之后,从宗教争论到财税改革等一系列连绵不断的政治争夺中,法国主要的政治竞斗力量——王国政府和高等法院皆不遗余力地争取公众舆论的支持;当时的时政评论者认为公众舆论的声音是公共政策决策唯一正确的指引;而公众自身则相信自己的舆论是社会效用的最终裁决者。 但公众舆论作为一个抽象的历史范畴,何以能够说它直到18世纪中期方始出现于法国的社会政治领域,又何以去断定它的历史面貌、析出它的性质特征和评估它对法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语义分析的路径,并结合18世纪法国社会政治现实的变化,追溯旧制度末年法国“公众舆论”(Opinion Publique)的演生变化,希冀以此廓清法国旧制度时期公众舆论的历史形貌特征及其对法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一 根据著名的Lexis词典,法语中的“意见”(opinion)一词大约出现在1190年,它来自拉丁语的opinio,意思是指没有得到充分论证的个人的判断。②一直到18世纪后半期,该词的含义仍然没有改变。舆论是变幻不定且头绪繁杂的,是基于个人情感之上的简单判断。它充满着疑义和不确定性。跟理性的知识相比,舆论仅仅是黑暗中微弱而摇曳的灯火,而理性知识则是正午的太阳,明亮清晰,能照遍每一个角落。③ 在许多西方学者看来,由于法国不具备英国那样的议会机构和报刊自由,因此“公众舆论”现象在法国出现得晚。④描述这个现象的词汇自然同样如此,而且用法不确定,消亡得早。直到1798年,《法兰西学院词典》才首次对公众舆论做出界定。⑤ 然而,词典和百科全书之类的工具书对某个词的收录,需要该词有了比较固定的用法且已在社会流传之后。而实际上,在法国的著述中,1748年卢梭在《论科学和艺术》中就已使用了“公众舆论”。他说:“他们(指上文中提到的作家和文人)鄙夷地嘲笑着祖国、宗教这些古老的字眼,并且把他们的才智和哲学都用之于毁灭和玷污人间一切神圣的事物。这倒不是因为他们从心底里仇恨德行或者我们的信条,而是因为他们仇视公众舆论。”⑥这里所用的“公众舆论”,指的是纯洁的自然性,与卢梭所批判的科学艺术以及伴随它们而生的奢侈和堕落相对的物事,而非我们惯常所理解的那种在社会政治事务中发挥着评判权威的公众舆论。在《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七章中,公众舆论则成了卢梭表述其社会理论的重要概念,“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地,公共判断的宣告由监察官来体现。公众舆论就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照君主的前例那样,只能是应用于个别情况”。⑦卢梭所说的公众舆论,仍然指的是所有社会成员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的集体表达,是一个民族共同的风俗和行为方式。它是人们荣誉和声望的源泉,是趣味和美的裁决者,也是所有不道德的和错误的言行的抵制者。因此它的含义与《论科学和艺术》里面的含义仍旧基本是一致。 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指出。首先,卢梭使用“公众舆论”时,还经常与“舆论”、“民众舆论”、“社会中他者的舆论”等替换使用。例如,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接着又说:“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民众舆论的仲裁者,它仅仅是民众舆论的宣告者”。⑧而无论是“舆论”还是“民众”(peuple),在18世纪法国的语义里,都多少包含着一种消极的含义。整个18世纪,各法语词典都指出,摇摆不定是民众舆论的基本属性,例如,1727年版的《孚雷迪埃词典》里就这样说:“民众就是散于各处的人们,它是一个愚昧的、骚动不安的人群,喜欢新鲜猎奇。”⑨从社会学的角度剖析民众,民众也仅仅指“工人和农夫”,而不包括法律人士、文人、商人、财政家在内,甚至都不包括从事文雅体面行当的工匠。⑩ 其次,在卢梭所使用的公众舆论当中,它表达的更多地还是社会意义,而尚不具备政治意义,这是由他的理论取向所决定的。卢梭的社会政治理论认为,不平等和不自由是自然状态堕落的结果,在自然状态下,人才能保持其德行、实现其人性。而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前进的过程中,原本纯粹的自然人撕裂为人和公民。也就是说,是人类文明的发展造成了人类的自我异化。在卢梭看来,要弥补这种向下堕落的过程,只有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当自然状态维持不下去的时候,每个人将自己的一切权利委托给共同体,把“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认为,就在这种权力让渡发生的瞬间,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便诞生了,代替了每个订约者个人。(11)在这样的一个共同体中,也是需要法律去规划和维持秩序,以确保人民享有主权、行使主权,同时又须遵守和服从主权。而在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中,除政治法、刑法、民法之外,还有第四种法律,而且是所有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既非刻在大理石上,也非刻在铜碑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成为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道德、习俗,尤其是舆论”。(12)从中可以看出,卢梭所说的公众舆论是社会成员之间心灵的默契,源自于自然状态下延伸而来的淳朴民风和纯洁美德。也就是说,公众舆论在卢梭的理论中,还是与现实社会和政治争斗无涉的一种东西。卢梭将公众舆论视为对道德、声誉以及趣味的集体判断,是保证社会风尚淳朴和谐、避免腐化奢侈的根基。 从1750年到1780年,在法语中对公众舆论一词大体都持与之相近的用法,从杜克洛、米拉波、爱尔维修、达朗贝、里维埃尔、马布利、博马舍以及霍尔巴赫等人的著作中找到这样的例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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