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后果上看,公簿持有地的发展促使原来的农奴佃户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新的认识,对自身的土地权利也有了新的认识。在他们看来,现在手中握有一份证明其土地保有权的庄园法庭记录副本,即意味着他们与领主之间只是一种契约关系,因为他们持有的土地不再是领主意志的结果,而是“根据庄园惯例,凭法庭案卷副本而持有的”,他们是自由的人,持有的土地也是安全的。来自一些地产的记录也证明,这样一种状况得到了承认。1673年,爱德华·科克在《完全的公簿持有农》一书中这样描写道:“公簿持有农有着稳固的地位,他们毋需小心地考虑庄园主的不满,他们对每一突如其来的暴怒不再战栗不安,他们安心地吃、喝和睡觉,他们惟一当心的重要事项,就是小心翼翼地履行对公簿地所规定的而为惯例所要求的那些责任或劳役。除此之外,就让领主皱眉蹙额吧,公簿持有农完全不在乎,他们知道自己是安全的,没有任何危险。”(51)实际上,他们与土地的关系,已经介于自由持有农和维兰之间,如同半自耕农,英国法律史家称其为“占有维兰土地的自由人”。在拉姆奇修道院,15世纪末时公簿持有地中所包含的人身奴役和束缚特征在法庭案卷中消失了。在埃塞克斯郡,公簿持有地以“和自由地一样美好”著称,可以世袭继承,进入税固定,可以转租,如不通过法庭,允许转租3年;如通过法庭,可永久性转租。佃户的法律和社会身份不再提及。由于这种变化,所以牛津郡的斯托纳家族作为法律世家,却不以持有公簿地为耻(52)。 按照希尔顿所述,公簿持有地的出现,是“维兰土地在未改变其基本的法律特征的情况下转变过来的”(53)。恩格斯也透彻地指出,到15世纪,英国绝大多数人口已经是自由农民,“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54)。由此看来,以公簿持有地取代维兰土地,表面上看只是名称发生了改变,但究其实质,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了。面对这样一种事实,到15世纪末,王室法庭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公簿持有地从法律上给予了正式的承认和保护。1467年,大法官法庭开始受理公簿持有地的诉讼。1482年,普通高等民事法庭也开始受理公簿持有地的案件(55)。1482年,大法官布里安明确提出,他本人的观点“一直是,将来也是这样,即如果公簿持有地的佃户按照习惯承担了义务而遭到领主的驱逐,该佃户可以对领主提起侵权之诉”;同时期的另一位大法官丹比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公簿持有农的土地一如普通法意义上的自由持有地,两者没有区别(56)。公簿持有农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空间至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所有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这是中世纪以来维兰在赢得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之后,取得的又一个基本成果。至此可以说个人所有制诞生了。 土地所有权的稳固对公簿持有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公簿持有农因此取得了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具备了积累个人财富、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和制度基础。不惟如此,还有一个与此相关的重要因素应该引起注意,那就是公簿持有农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在市场和习惯这对原本互不相容力量的对抗和博弈中成了双重受益者,获得了自身发展的重要契机。13世纪以降,商品货币经济因素开始逐步侵袭封建庄园制度,到14世纪末、15世纪,商品货币经济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自营地的出租显现出长租期和大租佃的特征,领主希望地租随行就市,谋取高额收入。这一时期也被公认为是农民分化的剧烈时期,地租的上涨为既有实力、又富于进取精神的农民提供了发展空间,也造成大量小农流离失所,沦为雇工。具体就公簿持有农来说,这一时期可称是“黄金时代”。一方面,他们旧日卑贱的维兰身份表面上几乎荡然无存,他们都成了自由人;另一方面,尚未完全被市场吞没的庄园习惯法仍旧构成对公簿持有农的有效保护屏障,他们的土地权利是安全的,他们依旧按照庄园惯例缴纳劳役折算后的地租,其数额不仅长期固定不变,而且与市场确定的竞争性地租相比,可谓微不足道。公簿持有农还可以将土地再行出租,享受土地经营的好处,领主对此毫无办法。例如,在威尔伯顿庄园,一维格特土地的市场地租是7英镑,而公簿持有农缴纳的地租却只有1英镑,类似的例子非常多(57)。15世纪是英国富裕农民阶层约曼普遍兴起的关键阶段,先是15世纪初自由农民构成约曼的核心,而到了都铎卫朝和早期斯图亚特王朝,约曼中来自自由农民的人数下降,公簿持有农和租地农场主成为约曼的另一重要来源。而由富裕农民约曼开创的新的生产经营方式、经营结构,即资本主义租地农场的产生则揭开了英国经济社会向近代转型的序幕。从中世纪维兰演化而来的公簿持有农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重要的推动力量。对于这样一种结果,究其原因与意义,诚如马克思所言:“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58)这也是考察英国维兰土地权利变迁和发展的历史启示所在。 注释: ①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注2;A. L.珀尔:《从末日审判书到大宪章》(A. L.Poole, From Domesday Book to Magna Carta),牛津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第39页。 ②E.米勒和J.哈彻尔:《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 Miller & J. Hatcher, Medieval Englond Rural Society andEconomic Change 1068-1348),朗曼1978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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