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内瑞拉,1830-1857年间,联邦主义者和中央集权主义者的力量相差无几。经过1858年4月立宪会议上联邦派同中央集权派的激烈斗争,于同年12月24 日通过的宪法确定委内瑞拉为联邦制国家。但是,1859年2月又从科罗省爆发了持续四年的内战,联邦主义者获胜。1864年3月通过的新宪法巩固了联邦主义者的胜利。 墨西哥于1824年1月通过立宪法令,宣布“国家接受共和的、代议的、人民的联邦政体”①。同年10月颁布的《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确定墨西哥为联邦制国家。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中期,具有中央集权倾向的大地主、高级僧侣和高级军官为维护他们的特权而组成保守党,强行修改了宪法。但是,国内斗争进一步表明,联邦体制更符合墨西哥的社会现实。因此,1857年宪法最终把联邦体制确定下来。 巴西在1834年为修改1824年宪法而通过的《补充法令》,是它向联邦制过渡的重大步骤。这个法令扩大了省的自治权,确立了一院制立法会议。巴西法学家认为,这标志着巴西已成为半联邦制帝国。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起,巴西联邦主义者的斗争目标是反对君主制,建立共和政体,废除奴隶制度。1868年自由党通过了具有鲜明民主要求的纲领;1871年4月共和党公布的纲领要求废除君主制。1889年11月,巴西推翻帝制,临时政府第一号法令宣布成立合众国。1891年,巴西通过的新宪法最终把联邦体制固定下来。 阿根廷的1853年宪法、墨西哥的1857年宪法、委内瑞拉的1864年宪法和巴西的1891年宪法,是这些国家分别确立联邦制的重要标志。此后,它们的宪法虽几经修改,但联邦体制并未改变。现在,阿根廷、墨西哥、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实行的是1853年宪法、1917年宪法、1961年宪法和1967年宪法。 联邦的中央机构 上述四个拉美国家在建立国家机构时,主要考虑到两点:一是需要建立比欧洲国家更有效的、能够防止年轻国家崩溃与分裂的行政机构;二是要防止政府首脑利用广泛的权力纂夺政权,成为独裁者。为此,它们选择了总统制。根据英、法的法律理论确定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仿效美国方式建立的总统制,保证了这几个年轻拉美国家的统一和行政机构职能的发挥。但是,这些国家的总统权力很大,使人不能不把它同考迪罗的影响联系起来。由于国会是联邦原则的集中体现,考察联邦政权的最高机构就必须从国会开始。 一、联邦立法机构--国会。根据拉美联邦制国家的现行宪法,立法权属于国会;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按州(省)的人口比例,由选民普选产生。候选人资格在各国不尽相同:墨西哥要求年满十八岁,阿根廷、巴西和委内瑞拉则要求年满二十一岁;其余一般都规定要享有公民权,本州(省)出生,不是现役军人、宗教僧侣和政府官员等。在选举众议员时,还要选举副议员。墨西哥还实行小党代表制,即获得全国投票总数不到百分之一的小党可选一名代表参加议会,以鼓励反对党的发展。众议员的任期,委内瑞拉为五年,巴西和阿根廷为四年,墨西哥为三年(阿根廷每二年改选一半,巴西和委内瑞拉可连选连任)。众议院的工作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法案,审批国家财政预算。 参议院是州(省)利益的正式代表。拉美一些法学家认为,参议院体现了联邦体制的实质,也是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综合机构。巴西、委内瑞拉、墨西哥的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阿根廷的参议员则由各省立法机构选举产生,候选人条件比众议员高,一般要求必须年满三十岁(巴西三十五岁)、享有公民权、本州(省)出生、有一定的收入等。参议员的任期:墨西哥为六年,不得连任;阿根廷为九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巴西为八年,前四年改选三分之一,后四年改选三分之二。在墨西哥、委内瑞拉和巴西,选举参议员时还要选副手;阿根廷不选副手,如因故空缺,由有关省立刻进行补选。参议院的主要职能是:同众议院一起承担联邦政府的立法工作;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总统和部长等高级官员的渎职罪;审批驻外使节、武装部队和国家机构高级官员的任命;在紧急情况下,任命临时州长,根据州宪法安排选举事宜。委内瑞拉和墨西哥宪法还规定,参议院有权根据总统建议决定在国外驻军和外国军队驻扎本国的问题。 虽然在理论上确定国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但在事实上拉美联邦制国家的国会并没有起到这种作用。据法学家阿尔贝托·阿斯蒂斯在《拉丁美洲立法机构的衰落》一文中分析:有限参加立法程序的只有委内瑞拉国会;机械批准法律草案的有巴西和墨西哥国会;绝对服从行政首脑意志的有阿根廷国会。国会之所以失去相当一部分立法权并变成行政首脑的橡皮图章,有多种原因。例如,有的国家,大部分国会议员是执政党的代表,总统通过党的机构完全控制着国会的活动;有的国家,军人长期执政,国会的职能受到了限制;委内瑞拉国会的独立性最强,它较少依赖于行政首脑。 二、联邦行政机构。拉美联邦制国家的总统拥有很大权力,处在国家权力机构的中心位置。他们既是国家和政府首脑,又是武装部队司令,并且拥有否决权来影响国会立法。墨西哥和委内瑞拉的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阿根廷和巴西的总统,则由选举人团选出。总统的任期:阿根廷四年,委内瑞拉五年,巴西和墨西哥六年;均不得连选连任。 总统对联邦州(省)实行控制,有两个强硬手段。其一是宣布戒严令:巴西宪法规定,宣布戒严令的权力属于总统;委内瑞拉宪法把这个权力授予总统,但由内阁会议实施;阿根廷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对地方实行戒严,但需征得参议院的同意。其二是进行武装干涉:巴西宪法规定,只要州的立法和行政机构提出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总统就有权进行干涉:总统要在干涉法令中说明原因,任命干涉的执行者,并将此法令在五天内提交国会审查。阿根廷是经常行使这种干涉的国家,在1860-1942年中央对地方政权进行的一百二十九起干涉中,有八十三起以总统的命令为依据,只有四十六起是按国会的法律进行的。最经常发生的干涉事件往往是因总统对州(省)长的选举结果不满而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总统派出军队去阻止新的州(省)长就职,任命其追随者取而代之,并且解散该州(省)的议会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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