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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国家的联邦制概述(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拉丁美洲丛刊》 祝文驰 参加讨论

一、州(省)立法机构。州(省)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联邦宪法和州(省)宪法规定了它的组织、活动和职权。为防止出现个人独裁,墨西哥联邦宪法还规定了州议会的最少代表名额(例如八十万人口以上的州,其议会代表不得少于十一人)。但是,这个措施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州议会毕竟由少数人组成,只要简单多数就可通过决议,实际上它就成了行政首脑的驯服工具。墨西哥国务活动家埃·拉巴萨指出:“州立法机构的组成人员这样少,它不拥有今天国会所具备的基本和必要的特点。”⑤他认为,为了使州议会成为有效的工作机构,它最少应由五十人组成。否则,百万富翁和大庄园主就成了实际的统治者。
    在拉美联邦制国家中,墨西哥、巴西和委内瑞拉的州立法机构是一院制;而阿根廷的省立法机构,既有一院制,也有两院制。在墨西哥,州立法机构由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州议员时,还要选一名候补议员;州议员任期三年,不得连任。州议会根据州政府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议会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墨西哥的州议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州宪法;把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草案提交联邦国会审议;确定州的政治、行政和司法的划分;根据州政府的建议,设置或撤消有关机构;组织州长、联邦参议员的选举;审议州的预算;审核对地方行政官员的任命;监督市的选举等。
    二、州(省)行政机构。在上述国家的州(省)地方机构中,行政首脑--州(省)长占有重要地位。巴西、墨西哥和阿根廷的州(省)长由普选产生。委内瑞拉的州长由总统任命。墨西哥的州长任期六年,不得连任。墨西哥的州宪法规定,州长的主要职权是:维护联邦和州的宪法和法令;根据现行选举法组织选举事宜;每年向州议会作预算报告;回答州议会提出的质询;维持州的公共秩序;任命州的高级官员。对州长的某些限制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州长不得阻挠对选举结果进行检查;不能以任何借口给州议会执行公务制造困难;不能干涉州司法机构的活动;未经州议会或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本州领土或首府;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任意支配州和市的财产等。
    尽管州(省)宪法竭力限制行政权的影响以维护立法机构的威望,但是行政权仍是州(省)地方机构的核心,州(省)长仍是政治生活的主宰者。这是因为州(省)议会人员少,而且他们又大都是州(省)长的支持者。
    三、州(省)司法机构。墨西哥、阿根廷和巴西,在州(省)范围内实行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并存的双重司法构机体系,其组织和职能由州(省)立法机构规定。在这方面,墨西哥一些州的司法机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例如科阿韦拉州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州法院、初级法庭和地方调解法庭;州法院由议会选举的三名法官和六名候补法官组成,任期六年,连选连任。州法院通过全体会议或分庭会议行使审判权。它的主要职权有:对反对州政府的暴乱案件进行初审;对契约争端进行二级审理;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立法主动权;审理对初审法官和地方法官的控诉;审理反对州长、检察长和其他高级官员的案件;调解初审法官和地方法官之间的争端;确定地方法院的管辖权;任命初审法官等。
    州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墨西哥科阿韦拉州宪法规定,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正确地维护法律;监督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报告实施法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州政府提出年度工作报告。检察长由州长任命。
    上述国家的州(省)司法制度承袭了联邦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尽管在州(省)辖区内有联邦法院,但州(省)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本地法院审理的。
    通过以上各方面考察,可得出如下看法:
    巴西、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在十九世纪开始建立起来的联邦制是典型的资产阶级联邦制。当时之所以采用这种体制,是由下列历史条件决定的:这些国家幅员辽阔,交通不便,中央无法控制地方;各州(省)存在着强大的考迪罗势力,并且不愿放弃其特权;许多人受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影响,认为联邦制是巩固独立和发展经济的最好途径。
    与美欧的联邦制进程不同,阿根廷、巴西、委内瑞拉和墨西哥联邦制的建立同独立运动分不开;这些国家的联邦制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联邦主义者和中央集权主义者之间长期斗争的结果,并且经历了过渡形式。
    上述拉美国家的联邦制同亚、非发展中国家在本世纪后半叶建立的联邦制也有区别。拉美国家采用联邦制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本身所决定的,没有受过宗主国的影响;而亚、非一些国家则是在宗主国影响下采用的联邦制。
    一个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上述拉美国家的联邦制是符合本国情况的。联邦制确定后,这些国家没有发生分裂;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基本上防止了地方考迪罗势力的出现。
    目前,拉美国家联邦制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权力越来越大,地方权力越来越小。这是因为:(1)宪法关于联邦政府有权干涉州(省)事务的规定反映了中央集权主义的意志;(2)军人一旦执政,往往不按宪法行事,而由中央政府行使州(省)的一些权力;(3)由于经济发展,地方掌握的资源有限, 需要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协调政策,这就无形中削弱了地方的权力。
    注释:
    ①特纳·拉米雷斯:《墨西哥基本法》,墨西哥1957年版,第154页。
    ②《拉丁美洲的政治模式和政治制度》,纽约1970年版,第191页。
    ③④R·H·菲茨吉布恩:《拉丁美洲:当代政治概况》,纽约1971年版,第206页。
    ⑤埃·拉巴萨:《墨西哥的政治组织》,墨西哥1958年版,第33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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