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邦司法机构。根据宪法,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实行两种司法体系:一是联邦司法体系,二是州(省)司法体系。委内瑞拉从1945年起只有一种司法体系。联邦司法体系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最高审级法院在墨西哥、委内瑞拉和阿根廷称为最高法院;在巴西称为联邦最高法院。 墨西哥、阿根廷和巴西最高法院的成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的同意任命。委内瑞拉最高法院的成员由联邦国会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每三年更换成员的三分之一。最高法院成员的人数视两种情况而定:其一是案件增多而增加人员。例如墨西哥最高法院在1917年由十一人组成,1928年增至十六人,1934年增至二十一人,从1951年起又增选了五名候补法官。其二是根据政治需要来增减。例如1964年巴西军政府执政后遇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挑战,布朗库总统为冲淡法院的对立情绪就增加了五名拥护军政权的法官,使最高法院的法官达到十六人;但这只是个临时性措施,在军政权稳定以后,最高法院法官又恢复到十一人。委内瑞拉最高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分为政治、刑事和民事三庭,每庭法官最少五人。墨西哥最高法院分刑事、民事、行政和劳工四庭,每庭五人;如果积案很多,则由五名候补法官组成第五法庭。 最高法院的主要职权是审理各州(省)之间的争执;州(省)政府的违法活动;联邦政府和州(省)之间的冲突;协调联邦法院和州(省)法院之间在权限问题上的争端,以及审理共和国总统、联邦高级官员的违法案件。 上述四个拉美国家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政府机构实行宪法监督,有权宣布联邦政府的某些活动为非法。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比较,拉美国家联邦法院这种监督有它自己的特点。例如在墨西哥,除宪法中有保护制度条文外,还有1935年通过的、1951年修改的保护制度法律。墨西哥这种保护制度已经实行了一百多年,它的实质是个人有权要求联邦司法机构给予保护,以免遭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实践证明,到联邦法院寻求保护的既有个人,也有政府机构。巴西也有类似于墨西哥的保护制度。但是在巴西,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向联邦上诉法院起诉,而墨西哥则没有类似的上诉法院。 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的最高法院比委内瑞拉的最高法院有更多的独立性。在历史上,委内瑞拉的司法权一直比行政权和立法权软弱②。阿根廷的司法权比立法权拥有更大的威望③。同美国相比,墨西哥的最高法院更依赖总统,但是它还比国会拥有更多的独立性④。无论上述拉美国家的最高法院有多大的“威望”和“独立性”,它们主要还是追随政府的政策,为国家的最大稳定服务。 这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建立联邦检察机关,并由总统任命总检察长。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监督政府机关遵守宪法和法令,对破坏联邦法律的人提起公诉,签发逮捕令,收集高级官员犯罪的证据,监督法院办案等等。在法院,检察机关还是联邦政府的法律代表和政府利益的捍卫者。 委内瑞拉宪法还规定建立其他拉美联邦制国家所没有的机构--法官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法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有效性、纪律性和荣誉性,确保职业所赋予的特权”。 此外,拉美联邦制国家还有一些专门法院,如军事、劳工、选举和其他法院等。巴西最高军事法院由总统任命的十五名法官组成,其中十人是陆海空高级军官,五人是文职人员。军事法院审理军人、军队职员或有关人员的犯罪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其司法权可扩大到文职人员。劳工事务法院负责调解工人和企业主之间个人和集体的争端,同时也处理涉及违犯劳工法、破坏社会保障法令等事务。 联邦的地方机构 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的州(省)地方政府机构及其法律地位,一方面是联邦宪法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州(省)宪法决定的。联邦宪法通常规定建立州(省)地方政府机构的原则条文,确定联邦政府和州(省)政府之间、各州(省)之间以及州(省)和市之间的关系。联邦宪法对州(省)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要求,如果各州(省)要保持自己的“政治单位”,就必须遵守宪法的有关条款。在过去的联邦宪法中,仅仅要求各州(省)维护联邦宪法的原则和宣言。在最近一些联邦宪法中,如1969年巴西宪法,除了指出要维护联邦宪法总的原则外,还列举了各州必须恪守的详细内容;如果州政府不遵守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进行干预。 确定州(省)和市的关系,是拉美联邦制国家宪法的特点之一。在这方面,市的地位在逐步加强。阿根廷宪法指出,省宪法应确保市管理体制的巩固和初等教育的发展。墨西哥1917年宪法规定市是地方政权的基础,每州拥有三至五百个市不等;市的规模小者五十平方公里,大者五万平方公里,人口由二千五百到二十万;市管理机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市和州政府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政府;市政府可以独立地支配州立法机构规定的税收,并享有法人权。巴西1969年宪法规定市政府拥有广泛的权力,并列举了州政府干涉市政府事务的原由;在一般情况下,市政府的活动处在联邦政府相应机构(而不是在州政府)的监督下;凡是联邦政府认为对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的市,即由它直接任命市长。州政府在决定市管理机构方面的职权越来越小,这是政权走向全面集中进程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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