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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之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王晓龙 参加讨论

三 路级机构间的分工与分部按察
    宋代政府为提高行政运转的效率,做到专事专办,对路级诸司的职权也做了一定的分工,正如南宋宁宗朝臣僚所说:“朝廷置部使者之职,俾之将明王命以廉按吏治,至于职事则各有攸司。婚田税赋则隶之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是以事权归一而州县知所适从,民听不贰而词讼得以早决。”(41)如其所说,一路的赋税征收及婚田词讼是转运司主要的职责。而提刑司则以处理刑狱案件,催收经总制钱为主,提举常平司以催收常平、茶盐税收为主,安抚司则主管一路的军事、治安。
    这个分工看来很明确,可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却又并非如此。比如,提点刑狱司主要管理一路司法事务,但是路级诸司也同时拥有一定司法职权,如婚田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主要由转运司、提举司来审理,军人犯罪主要由安抚司审理。南宋理宗朝江东提刑蔡杭审一盗卖生父产业案,就在书判中写道:“但本司不欲侵运司事,难以裁断,给据付齐元龟,仰更自经州陈诉。”(42)同样的,转运司主管一路财政,在熙丰变法财政收入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又令提刑司、提举常平司来监管朝廷封桩收入,使得转运司有时财政窘迫,在无钱籴粮时还要向提刑司借钱购买,而且必须在还钱后才能动用籴买的粮食,“其未桩拨价钱輙支用者,论如擅支封桩钱物法”(43)。加之宋代还有大量的地方没有明确划分管辖权的事务以及必须及时处置的紧急情况如盗贼、灾害等,所有这些原因最终导致了宋代路级诸司的职权各有所主又大量交叉。故而宋代路级诸司的职责分工,是一种比较宽泛意义上的分工,各司都有比较主要的一项或几项职责,同时又相互交叉大量的职责,为诸司遇事灵活处置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构成了诸司联合行动的基础。
    因路级诸司分工不细,在实际也常出现一司因不明职责,擅自处置他司职事而受到惩罚的例子,如熙宁时提举常平司设立很长时间,其官员仍不知适从,“凡有举动,辄与转运司一例申禀,或非本管职事,越次受理”(44)。元丰二年(1079年),京西南路提举常平张商英因“越职治提点刑狱司事”而被罚铜十斤(45)。三年(1080年)二月“权发遣提举京西北路刑狱胡宗回罚铜十斤,免冲替,坐越职治提举司事也”(46)。南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监察御史梁成大奏:“福建提举司主常平茶事而盐不预,……近来越职营利,多取纲运。”他请求“将运盐尽归漕司,提举司不得越职”(47)。朝廷从之。南宋士大夫也感叹:路级“诸司不存事体,疏易者,杂治而失职,苛察者,振权而侵官,……事任自有隶属,而别司辄干预,则为官吏者何所适从”(48)?即因这种职权的分割和大量交叉,导致诸司权力受限,动辄失职或侵越职事,地方官吏无所适从,行政效率难以提高。
    宋代官府也一再严行戒敕,希望路级诸司各行其是。但实际上,这种诸司职责侵越,混杂不清的情况却一直存在。统治者对于藩镇割据的防范,故意造成诸司并立,职责相搅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如哲宗时朝廷令帅司点检军事,同时又规定如发现军队违法行为,监司可以奏闻(49),实际上还是给了监司一定的参与地方军事事务权力,再如,转运司掌财,又创提举常平司分其财权,二者职责交叉,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利用二司互察,最大限度征收赋税的目的。再者,为及时处理地方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诸司不可避免的侵越到他司的职责。如哲宗元祐中荆湖北路转运司就上奏:“准勅:刑狱、兵甲、贼盗事悉委提刑司。”而转运司“如廵所部,有器械损坏,合行修整,以致盗贼缓急差拨兵甲,若须候移文提刑司,恐后时别致败事,欲乞兵甲许本司通管”(50)。朝廷从之。故而,名义上兵甲、盗贼事归提刑司管辖,但转运司在此方面的权力丝毫不逊于提刑司。因实际事务处理的需要而导致的越职治事进一步助长了诸司职责混杂的情况。
    在处理地方上一些繁重、紧急事务时,宋代路级诸司的分工则起到较好的作用。如在行使监察职能方面,宋代转运使等监司就实行分部按察之制。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责令路级监司在较长时间要遍巡辖下州军。自宋神宗熙宁年间,开始出现了提刑、转运、提举三司分部巡历的制度(51),此后成为惯例,如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十一月,朝廷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52)元符二年(1099年)五月诏令:“提举官虽与监司互分历,并须本司官二年遍所部州县。”(53)徽宗宣和四年(1122年)十二月,朝廷也规定“诸转运、提点刑狱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提举常平并一年一遍”(54)。南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年)九月,朝廷诏:“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依条巡按,询访民间疾苦,纠察贪堕不职官吏。”(55)可见,这种互分州县巡历的制度在两宋时一直实行的,分定州县巡查,体现了路级诸司联合行动中的分工和协调,防止了两员监司同赴一州而造成的劳顿奔波,行政资源浪费,同时又通过分地、分时监察,延长了监察的时限,使一路州县冤屈得到更及时的处理,贪赃枉法的官吏受到更及时的按劾。需要说明的是,在分部巡查后,每一监司官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巡遍所部州县,其总的工作量不会减少,不能因他司巡历过就投机取巧,越境而过。
    此外,在催决刑狱时,宋代路级监司又存在临时分部之法,这一制度比监司分部巡历更早。宋代统治者遇天灾往往遣路级监司到州县催决刑狱,审理冤案。这个过程时间很短,故需要诸司分头前去点检,如仁宗景祐二年(1035年)五月,因天灾朝廷诏“逐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分于辖下州军疏决刑狱”(56)。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朝廷因河北等路久苦旱灾,“深虑刑狱或有冤留”,故令“诸路分委监司、在京遣中书刑房检正督遣系囚”(57)。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朝廷因“浦天不雨,旱灾甚广”而诏“诸路转运、提点刑狱官疾速分诣所属州县,引问见禁罪人,疏理决遣”(58)。此后除临时催决外,徽宗时期还形成了每年暑热时路级诸司定期“分头点检”所部狱囚的制度,一般要求两月内巡遍(59)。南宋初年这种诸司定期分头决狱的情况有所改变,如绍兴二十八年(1168年)朝廷诏:“诸路州军令提刑须于六月初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60)即定期虑囚只令提刑躬亲前去,提刑阙官才令监司分头前往,但这样以来无疑增加了提刑官成倍的工作量,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十月,臣僚就说:“伏睹指挥,每岁盛夏虑囚,专委提刑,如提刑阙官,仰监司分头前往去,此良法也,臣谓提刑之职,固当虑囚,且以广西一路论之,所管二十五州,一两月安能遍历?”因而他建议:“孰若令监司分诣,无问提刑阙与不阙。”(61)朝廷从之,又改回到北宋诸司分头决狱的旧制,并各随置司地远近分部,如宁宗庆元元年(1195年),朝廷诏令诸路虑囚,“令监司依已降指挥,各随置司去处,地理远近诣所部州军”(62)。可见在两宋时期,天灾、寒暑之时,朝廷遣路级监司到州县催决刑狱时是存在着明确的分部巡察制度。
    再看赈灾方面的临时分部制度。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朝廷以京东、淮、浙、江、湖灾伤,令转运、提点刑狱分路巡察”,“抚恤疲羸,督视盗贼”。江南东路提刑张肃和同提刑赵牧还因请求“挈家于分定州军”而遭到朝廷的责降(63)。哲宗元符中,朝廷也针对蝗灾路分,令“监司分定地分巡检”(64)。再如南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年),“江东九郡,大旱者七,加以飞蝗”。转运副使真德秀急奏请求诸司分定州军赈救,其具体分部意见是:“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65)朝廷采纳了其意见并进一步细分,将建康府责帅司赈救,太平州、广德军责转运司赈救(66)。通过分工,诸司职责明确,真德秀亲至广德,“与太守魏岘同以便宜发廪,使教授林庠振给,竣事而还”(67)。赈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总之,两宋时期,诸司分工与分部按察制度是一直存在的,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路级机构处理地方事务的效率,延长了监察的时限,扩大了民众受益的范围,对维护宋代地方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天灾、寒暑时为虑囚和救灾而形成的临时分部制度在增强路级诸司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效降低了这些官员工作的强度,避免路途奔波,以便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其主要工作之中。
    需要强调的是,在宋代路级诸司合作与分工中,除监察官吏不得相互关白外,其他事务诸司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如《庆元条法事类》中就规定:“诸监司被受三省、枢密院、台、省、寺、监指挥而事干他司者,以他司事报所属。即事应通管者,转运司行讫报其安抚、监司。及官司被旨兼领而应与他司通治者,后所主之司行下,(谓如灾伤、赈济,则提举常平司之类)仍报余司。若规画措置有所未至,听余司行毕报者,有不当者,关牒元行之司改正。”(68)转运副使真德秀论诸司分部救灾时也说:诸司“仍旧互相关报,盖通察而不分任,则耳目难周、报应稽缓,分任而不互报,则血脉不贯、事体不均”(69)。这样,在路级诸司治事时,只要干连到其他机构,要互相通告,从而增强了诸司间的协调,最大限度的发挥诸司分工协作、集体领导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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