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之研究(4)
四 路级机构间的长官互兼 宋代不同机构长官互兼现象非常普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中都存在一官兼多职的情况。同时,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统治者为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还打破各行政层级的界限,存在着州郡长官与路级、跨路级区划长官互兼的情况,即一位官员既是路级机构长官,同时又兼一州长官,或路级长官又兼等跨路政区长官等,宋代统治者采取这种方式,以避免冗官或缺官废事等弊病。这里主要探讨的是路级机构长官互兼的现象。 宋代为避免出现一路级机构长官离任,诸司争管的混乱局面,为诸司互兼的先后顺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治平四年(1067年),朝廷诏:“诸路知州府带安抚或总管、都钤辖并京府,今后长吏阙员,并令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兼权。”(70)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朝廷因转运司兼权提举常平司者,“极有擅移用司农钱物”。因而命以后“提举司阙官处,令提点刑狱兼权”(71)。哲宗绍圣四年九月朝廷诏:“诸路提举官阙,即令提点刑狱司权,……转运、府界提点司阙官,令提点刑狱、提举司官权。”(72)北宋宣和年间江西、广东增置武提刑,但朝廷规定:“然遇阙帅,不许武宪兼摄。”(73)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年),江西提刑奏:“提刑官阙,在法,系转运司兼权。”但当时提刑兼管提举常平司,为防转运司侵占常平钱物,他请求“如提刑官阙,欲依条将提举常平职事牒送提点铸钱、提举茶盐官或廨宇所在文臣知州时暂发遣”(74)。朝廷从之。孝宗淳熙中也规定:“提举常平茶盐官遇阙,如文武臣提刑有两员去处,令以官序兼权。”(75)宁宗朝《庆元条法事类》中也记载:“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茶盐司官替移事故,本司无同职官者,各司互权,仍以序位法为先后之次;逐司皆阙,置司所在知州权,又阙,或系侍从以上任知州者,邻近知州权。”(76) 从上面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自北宋而南宋,路级诸司互兼的范围逐渐扩大,不仅转运、提刑、提举等监司之间可以互权,而且监司与帅司、总管、钤辖等司之间亦可互相兼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一司长官的行政能力。同时,在诸司互权中也存在一些规定,如转运司不得兼提举常平,武臣提刑不得兼帅臣、诸司互权时,要以官序高下依次兼权等,从而有效防止了因兼官发生的纷争和各种弊端,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在长官空缺时诸司事务的及时处理。如高宗绍兴中,江东提举常平茶盐兼权提刑张昌就奏请:江东一路迟迟未除正任提刑,“今臣暂时兼权,不合荐举,致使选人改官,独无职司文字”。朝廷诏:“许荐举”(77)。这样,通过兼官,从而保证了该路选人改官的权益不致遭受侵害。 两宋时期诸司互兼的实例很多。北宋真宗朝,转运、提刑二司长官就开始互兼,如天禧二年(1018年)五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权转运司事、屯田员外郎江嗣宗为都官员外郎”(78)。而提刑、提举诸司较长时间的互兼,开始于神宗熙丰变法时期,如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朝廷诏令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王直温兼本路提刑,“提点刑狱兼提举常平自直温始”(79)。此外,元丰制度改革,使得此后提刑与提举保甲二司的互兼也逐渐增多(80)。总的来看,北宋时期路级诸司长官长时间的互兼情况不是很普遍,这与当时政局相对稳定,官员除授和到任情况较好有关。南宋时期,尤其是南宋初年和后期,路级诸司互兼的情况甚为普遍,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靠近宋金、宋蒙战争前沿的淮南路和京西南路等诸司互兼,如绍兴七年(1137年)四月,朝廷于淮南东、西路,各置转运判官一员,兼提点刑狱、提举茶盐、常平等事(81)。十四年(1144年)十月又诏:“淮南东、西转运司……依旧置转运判官二员,所有提刑司职事亦两路通管。”(82)二十九年(1159年)闰六月,淮南转运判官兼淮西提刑张祁言事(83)。三十一年(1161年)五月,“直秘阁新淮南转运判官兼淮西提刑提举常平茶盐公事王秬入辞”(84)。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许及之除淮南运判兼淮东提刑(85)。京西南路因诸司同置司襄阳,亦有许多互兼的例子,如绍兴六年(1136年),“以李若虚为京西南路提举兼转运、提刑”(86)。三十年(1160年)五月,以左朝散郎知随州蒋汝贤为京西南路转运判官兼提刑提举常平公事(87)。宁宗朝嘉定二年(1209年)赵方也曾任“提举京西常平兼转运判官、提点刑狱”(88)等等,这些路分几乎很少并除诸司正任官员,多以一司兼领二到三司事务。其他路分互兼的情况虽较之略逊一筹,但监、帅诸司互兼也是经常存在的。 总之,诸司互兼可以防止职事的废弛,并达到减少冗官、节财省费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也提高行政效率。但如果兼职过多,也很难想象一司诸种职事都能一一应付自如。如宁宗朝黄干在与大臣的书信中就提到淮西监司互兼的弊病:“尝渭淮西一路监司太少,合更置一提刑,旧龙舒乃提刑置司之所,今以一司兼仓、宪、坑治四司之事,又安得心力可以干当而使之中节耶?”(89)可见,诸司的互兼也应根据实际统治需求,不应片面的追求省官节费,集中权力,以防止因一司职责太多,分身无术、随意应付等弊端。 五 路级诸机构长官的私人关系及其影响 宋代路级诸司长官官品有高下,序位有先后,但彼此无隶属关系,而是互察关系,加之诸司同处一路,许多事务需要分工合作,故而长官私人关系好坏对于诸司的日常工作影响很大,对于百姓休戚也有重要影响。 先来看一下诸司长官因意见不和而纷争的情况。神宗朝,路级诸司因新法问题争论激烈,如熙宁四年(1071年),朝廷令诸路监司“各定助役钱数”。利州路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本路转运判官鲜于侁“以为本路民贫,二十万足矣”。提刑周约亦同签书支持李瑜,双方互不相让,“各具利害奏上”,朝廷以鲜于侁为是,以“务聚敛,积宽剩”为名将转运使和提刑官黜责(90)。再如七年(1074年)十二月,臣僚奏:河东路“转运使赵子几与提点刑狱杨诩交相诋毁,论议不一,州县患之”(91)。八年(1075年)七月,广南西路提刑许彦先、转运判官傅燮互讼,“燮指彦先纳金珠,而转运使李平一亦言彦先独差官管勾告发坑冶”,因而请求:“移彦先别路,体量理曲之人。”(92)元丰三年(1080年)九月,江东提刑王安上与转运使孙珪也因“交讼不实”而各降两官勒停(93)。南宋绍兴末年,荆湖南路转运判官李邦献也奏:“监司以互察为名,取索他司职事,因而骚扰。”(94)此后,路级诸司之间的纷争也一直存在,这其中既有因政治立场、州县事务而引起的纷争,同时也有因个人兴趣、爱好不同而引发的纷争。诸司之间的纷争,一方面表明宋代统治者所设想的诸司分立,防范割据的目的一定程度得以实现,但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地方官员团结和事务的处理,导致两败俱伤,因而从维护封建官僚集体利益和地方稳定出发,朝廷一直强调诸司要合作共事,诸司官员们也多自我克制,尽量少起争端。 再来看一下诸司长官合作共事的情况。前文中对路级诸司联合行动和联合奏事的情况已进行了论述,从中可见,沟通和合作是诸司长官私人关系的主流,他们之间互通情况,互相分工,联合行动,在缉捕盗贼、赈救灾荒、兴修水利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平时,诸司长官如果兴趣相投者还会进行一些宴游、讲学活动。如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广南东路提刑钟正甫“挈家在广州观上元灯”,并与帅、漕诸司长官宴会,后接朝旨令其断狱,钟“得旨即行,漕帅方宴集,怪其不至,而已乘传出关矣,众愕然”(95)。再如南宋孝宗朝辛弃疾为浙东路安抚使、朱熹为提举常平官,张栻为提刑,三人均为当时名士,时常书信往来讲学,并举行宴会、交游(96)。再如时范成大为广西经略安抚使,因“兴安县界盗伤人,公密设方略掩捕之。适中秋,同诸司泛舟赏月,命取大巵酌酒置案间,提刑郑丙问故,公笑曰:‘欲饮至尔。’俄岸上欢噪,乃将官沙世坚执贼首来,即以巵酒饮之,诸司骇服”(97)。安抚使在诸司宴游时仍不忘缉捕盗贼,可谓尽忠职守,同时这些例子也显现出了当时各司长官间良好的私人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宋代对于监司宴游特别是参加州郡宴会活动是有严格限制的,主要为防范他们彼此勾结、营私舞弊,同时也降低奢侈浪费,故而这些宴会基本上都是在节日或诸司置司地举行的,当然,各路诸司也存在大量违反规定,私自宴会的情况,这里不再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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