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之研究(5)
最后再来看一下路级诸司官员间一些贿赂公行、狼狈为奸、欺下瞒上的情况。宋代以诸司并立,就是要发挥他们之间互察的作用,但中国古代官场上有一些潜在的规则,谁要违反了它,就很难任官长久,因而诸司长官之间互相纵容、包庇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路级诸司之间以公使钱物互相馈赠,几乎成为当时的一种惯例,如绍兴末年,富元衡为利州路提刑,“蜀旧例,监司交馈不下数千缗,……隆兴中召还,中涂遇盗,行李为之一空,帅李师颜馈以匣金,元衡不启,缄谢绝之”(98)。这里虽主要为表现这位提刑官为政清廉,但同时也反映出了四川路级诸司互相馈赠贿赂的普遍情况,而富也没有因馈赠而弹劾这些官员,可见,公使馈赠已经成为路级官员都了解的官场潜规则。同时,亦有因按察受制反而同流合污者,如绍兴中王鈇为广东安抚使,为政“有狼藉声”。朝廷以韩璜为广东提刑,“令往廉按”。王与其歌妓设计,邀提刑宴饮,酒席间“王麾去伎乐,阴命诸倡淡妆,诈作姬侍,迎入后堂剧饮;……韩醉甚,不知所以,即索舞衫、涂抹粉墨踉蹡而起,忽跌于地”,韩酒醒后“羞愧无以自容,即解舟还台,不敢复有所问”(99)。诸司之间严肃的按察制度被美酒、歌妓冲击的荡然无存,彼此之间反而狼狈为奸,欺瞒朝廷。同时,亦存在诸司联合欺瞒朝廷、勒索州县者,如孝宗朝成都府路提刑吴宗旦与知嘉州张伯垓为姻亲,后“宗旦不避亲嫌,谬以伯垓为臧最,遂误朝廷除授,就升本路转运判官,呼索从物,并要如法”。张伯垓“亲随数人遽执衙兵司,系缚棰打,取索钱物至数百千”。二司长官的违法行为,导致“一路官吏、百姓,闻其先声,无不震恐”(100)。可见,诸司联合舞弊欺瞒,为害更甚。宋代虽然为路级诸司建立了严密的监督、互察机制,但由于人为因素的存在,再严密的制度也并非是万能的。 四 结语 宋代统治者由于为防范割据分裂,创造性的在路级政区建立了多个互相分立,互不统属的机构,从而形成了路级诸司及长官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101)。总体上看,这些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有利于宋代地方行政运行和国家统治稳定的。宋朝路级机构间互相监督、分工合作、和平共处是机构间关系的主流。中央为保证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统一指挥、省官节费等原因,也存在路级机构间长官互相兼任的情况。在私人关系上,宋代路级机构长官间会因日常事务、各人喜恶而产生一些矛盾和纷争,由于朝廷的限制和个人利益的考虑,他们的纷争一般会限制在较小的范围,避免两败俱伤的后果(102)。宋朝这些新举措的采用,保证了地方高层政区机构间行政关系的有序性,防范了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的重现,促进了宋代地方事务的处理和国家行政机器的正常运转。 但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使得这种关系建设的积极作用打了折扣。如路级机构设置太多,如果朝廷没有明确规定以某一机构为主,有关机构间沟通、协调就存在困难,在遇事时容易出现指挥不一,运转不灵的弊病,在平定叛乱等紧急情况下尤其明显,如北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欧阳修就提出:“昨湖南蛮贼初起,自昇州差刘沆知潭州,授龙图阁学士,令专了蛮事。沆未到湖南,又差杨畋作提刑,又令专了蛮事。畋未到,续后又差周陵为转运使,令专了蛮事。周陵差敕未到,又自朝廷遣王丝安抚,令专了蛮事。王丝方在路,又自淮南遣徐的往彼,令专了蛮事。不惟任人不一,难责成功,兼此数人一时到彼,不相统制,凡于事体,见各不同,使彼一方从谁则可?”(103)而后来果然出现提刑与安抚“锐于讨击”,而转运使等人希望招降的对立局面,使得这次叛乱的平定颇费周折(104)。在日常政务处理中,也存在路级诸司指挥不一,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如南宋初年,朝廷令免近年积欠赋税,而在地方上,“提刑司出榜放,转运司出榜催,两司争为空文,俱挂墙壁……其灭裂文具,虽儿戏尚不如此”(105)!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臣僚上奏中也说:“然而监司徇私党局,凡有施行,不相照应,从漕司则违宪司,从宪司则违提举司,遂使州县难于遵承。”(106)可见,路级机构太多,职权交叉,协调关系不易,容易造成地方行政效率低下,影响实际事务处理,而州县官吏也往往变得欲行又止,缩手缩脚,在各司指挥间疲于奔命。而路级诸司在向中央上奏信息方面,如果彼此不加协调,奏报的信息太多,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决断,如元丰元年(1078年)五月,神宗手诏中就说:“日者,广西凡有边事,动至五六处交奏,不惟过涉张皇,深虑缘路习为常事,或真有边机当速者,反致迟滞。”因而责令广西转运、提刑等司,“今后非紧切边事,毋得擅发急递,及经略司已奏者,不须重复”(107)。宋朝制度建设中这种“过犹不及”的弊病在处理路级机构关系方面再次反映出来。此外,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宋代历史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路级长官互相包庇,欺上瞒下等中国古代官场屡禁不止的恶疾。 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的建设和发展,其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同样明显。这表明了政府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考虑制度的实际适用性,并掌握好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度”,同时提高为官者的素质,提高其自我约束的能力,这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今人认真总结和借鉴。 [收稿日期]2009-02-20 注释: ①宋代路级区划性质,学界尚无定论,有“监察区”、“行政区”、“监察区向行政区过渡时期”等几种观点,参见苗书梅:《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上海)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33-164页。笔者认为宋代之“路”为州县之上一级正式行政管理区划,具体原因参见王晓龙:《从提点刑狱司制度看宋代“路”之性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3期,第37-45页。 ②[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62《职官考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64页。 ③许怀林:《北宋转运使制度述论》,《宋史研究论文集》,(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87-318页;汪圣铎:《北宋转运使补论》,《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81-88页;戴建国:《宋代的提点刑狱司》,《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4-381页;宋炯:《宋代提举常平司的沿革与财政体系的变化》,《安徽史学》,2002年第1期,第2-8页;李昌宪:《宋朝安抚使考》,(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李之亮:《宋代路分长官通考》,(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等。 ④相关成果有余蔚:《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74-83页。徐东升:《从官营手工业管理看宋代路级机构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101-107页。本文受二位先生论文启发,获益良多,此致谢忱。 ⑤汪圣铎:《宋代转运使补论》,《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81-88页。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