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十年代的“中立”和围绕“中立”的大辩论(3)
互相的攻讦、各自的辩论,点出了各自不便直说的东西,从而使印象深化。舆论认为,只有不卷入外国战争的“决心”尚不足以保证美国的“中立”,就提出把中立变成一种明确规定了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具体的内容。一九三四年初,一位国际法专家,曾任威尔逊政府司法部长助理并参与了美国当时中立法令的拟制工作,查尔斯·沃伦带了头,到一九三五年秋送交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中立法草案已有十几个。其中国务院提交的草案被说成是反映了“干涉派”的观点的。是“干涉派”的草案,其基本观点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外国之间爆发战争或进行战争时,或总统发觉从美国输出军火武器至有可能将美国卷入战争的其它地方时,总统作这样的宣布,中立法生效,从而禁止军火武器输出至总统所指明的这些国家。反对这种方案的抨击说,这方案有一个“总统判断”的精神,“判断”是主观的。有了这个原则,美国的中立就不是绝对的、确切的、不偏不倚的。就等于让总统在许多交战国中加以甄别,就是挑选侵略者,就有可能由于总统的失误和倾向性而将美国拖入纠纷之中。被称为“孤立派”的中立法案有参议员奈等人的提案。一九三五年八月二十日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毕德曼提交了一份草案,据说反映了“孤立派”的观点,它规定一旦外国之间存在战争,总统即应宣布这一事实,中立法从而生效,向交战国输出军火武器均属违法,取消了总统的判断权。反对这个法案的所谓“干涉派”认为它捆住了政府的手脚,使行政当局不能根据情况决策以便更有效地保证美国的中立与和平。互相攻讦变成了“比较”,衬托出所谓孤立派的法案似乎对德、意、日的侵略行动有更为超脱的立场。一九三七年之后,所谓的“干涉派”集中要求废除中立法中禁运军火武器的规定,被称为“孤立派”的攻击说这就是支持具有海洋控制优势的英国,是准备加入英、法一伙,投入欧洲战争的第一步。“美国人的儿子将随美国的枪枝之后被送进欧洲战场”。反击者说保留这项违反贸易传统情况的规定才是不公正的中立。它听任力量不平衡的发展。美国卷入战争的危险不在于向交战国出售军火武器而是来自战争的蔓延,来自战争导向一个美国不能与之共存的集团的胜利,攻击所谓孤立派的主张是“亲德”的。他们甚至在国会中揭发供应德国军工物资的情况。被称为孤立派的公开辩解。前总统胡佛说:“我确信,只要西方民主国家不阻挠法西斯东进,那么无论德国或其他法西斯国家,都不愿同西方民主国家作战。“相互攻讦造成了相互点睛的效果。这就加深了那种印象。 这样,围绕中立法的辩论实际上并未触及对外政策本身追求的目标,未触及它的精神。以谎言立论,自己出题目,又各自辩谎,自己做文章。辩论题目选择本身就是一种宣传,一种手段,构成一种虚伪的政治姿态。注意力被转移到“中立”上来,对外政策的真正动机被掩盖掉了。把“中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又有激烈、“认真”的争论,就把一种虚伪的政治姿态进一步加以夸张。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过去十年多了,突然不明白美国何以卷了进去,而要重新查实判案,不过为的是“现实”的需要,为制造一种“真诚中立”舆论的需要。是否向交战国输出军火武器,这是一个富有煽动性的问题。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表面上是由于向协约国出售军火武器,其实并非如此。歪曲了真象,就赋予这个问题以与本身不相称的政治涵义。挑选它作为中立的实际内容,一方面渲染了气氛,似乎美国的中立是很认真的,不是空口说说,至少对待欧洲战争方面是认真的;另一方面,仲裁人也有了身价。仲裁人之所以成为仲裁人,不仅因为他有一根大棒,而且他把它拿在手中了。他可以用供给军火武器等来施行仲裁的力量。而且经济措施还意味着政治上的结盟或是不结盟,经济措施获得了不相称的政治涵义,既增加了仲裁人的威望、措施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被颠倒,更难判断,又提供了使用这个措施的仲裁人以很大的方便,同样增加了他的力量。所谓的孤立与干涉各自提出了美国对外政策似是而非的一个方面。经过争辩的粉饰,造成一种印象:好像是美国的对外政策可以在中立的框子内去寻求,就存在于两种中立之间。由于不是一种中立,它就更灵活有力。它向两个人卖俏,想勾引两个人的追求。 不仅如此,被描绘成为“孤立”和“干涉”的争论(宣传)在掩盖着对外政策的真正动机,制造假象的同时,又都小心翼翼,十分默契地互相配合着。配合着政治姿态的转变,从而也就配合了对外政策的节拍、每一阶段的重心和重心的转移。 “孤立”和“干涉”都关心美国的“和平”与“安全”,所以对于“巩固国防”没有异议。为实行扩军备战而提出的庞大军事预算都在国会通过了。早先一段时间还有些“争吵”,后来则竞相加筹。谁也不再追究:国防的价格何以如斯之昂贵?除干涉派外,孤立派一般也不冷落美洲。因为美国和美洲“休戚相关”已经成了“历史传统”。所以中立成了包据拉丁美洲等国在内的“集体中立”。“孤立”的宣传强调了对欧洲方面,干涉则更明显地流露了对中国的“关心”和“同情”。 在危机初起的时期,需要一个“倾向于”、“有利于”,或在客观上“有利于”挑战者的“中立”,需要一个侧重于所谓“孤立派”的政治姿态,引开挑战者的锋芒,促使战火的蔓延。德国等挑战者力量的增长是难以控制的,但是这种增长是使双方进一步纠缠,冲突所必需的。两个力量悬殊的角斗士不会有激烈、精采的角斗,也无论如何不能持久。因此,所谓孤立的宣传最初占了上风。干涉的形象在这个时候并不清晰。实际上此时所谓干涉的观点:不介入欧洲事务,一个行动自由,有选择自由的局外人,更符合传统的“孤立主义”。这种观点也主张把“中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且也率先提出禁运军火武器的主张。提出“做点事情”,限于中立者所能做的范围之内。究竟做点什么事情?谁也没有说。要求给予总统“判断权”是要应付“未来”的、“可能”变化了的局势。什么样的改变后的“局势”?谁也不肯明讲。如果循名求实,这才是道地的孤立派。只是由于还有一个被指为“孤立派”的存在,由于同“孤立”比较而存在,由于孤立派的抨击,他们才成了异端,干涉的形象才模模糊糊地显现了出来。所谓的干涉派此时主张的中立法案有它的“优点”,企图利用“中立”作为影响局势的手段。局势是在不断变化的,不同局势需要不同的“中立”。给予总统判断权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局势的变化,及时改变中立的姿态。同时,由于中立法之实施取决于总统的“判断”,“判断”是主观的东西,也就难以捉摸。“中立”,作为美国手中的一张牌,牌底是扣着的。它的威摄力更大。孤立派的方案否认了总统的判断权,使中立变成确定的:就是这般模样的,“中立”。“中立”作为一张牌,亮了底。不过,那恰恰是有人想要的、在赌局中有分量的一张,适应了当时的具体局势。显然,两种方案各有“优点”。各自的“优点”互相成为对方的“缺点”。所谓干涉派的方案稍欠明确,对待一定局势的适应性较差。所谓孤立派的方案则过于僵硬和呆板,缺乏含蓄,缺乏对不同形势的适应性。两家方案各有优缺点。如何取长补短呢?中立法内容先作了斟酌。一九三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的中立法是以毕德曼提案为基础的。孤立占了先,但法令有效期限只规定为六个月,弥补了一下过分呆板的缺陷。两派在互不相让的争论中,实际上互相承认了对方方案的长处。所谓在孤立“压力下”通过的一九三五年八月的中立法、一九三六年二月的中立法、一九三六年六月的中立法、一九三七年一月的中立法,有效期限都只有六个月。它们在民主党占优势的国会里都通过了,中立法的表决情况也是一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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