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评判根据”为何“必须以按照确定概念的理性理念为基础”?而“这理念先天地规定着对象的内在可能性建立于其上的那个目的”又是指什么?这一命题可以这样来理解:譬如,我们说这是一把“椅子”而不将“桌子”说成“椅子”,是根据“椅子”这个概念的“内在可能性建立于其上”的“先天规定”为根据的。同理,我们在运用“史体”(史著体裁)这个“概念”时,也必须有一个其之所以为“此”史体而非“它”史体之“理想”为评判的根据。例如,“史体”既然已有诸如“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这样一些“确定概念”的规定性,则评判的“理想”就必须按照以上诸史体已经“先天地规定”了它们的“内在可能性建立于其上的那个目的”,此处的“那个目的”,就是指史体之“法度”。史体的“法度”是其“内在可能性建立于其上”的“先天规定”,康德的理据何在?他指出,任何美的艺术,其中都“有某种能够按照规则来把握和遵从的机械性的东西,因而有某种合乎规矩的东西来构成艺术的本质条件。为了把一个目的安排进作品之中,就要求有一定的、不允许人们从中摆脱出来的规则”[9](P154)。又说:“在一切自由的艺术中却都要求有某种强制性的东西,或如人们所说,要求有某种机械作用,没有它,在艺术中必须是自由的并且惟一地给作品以生命的那个精神就会根本不具形体并完全枯萎。”[9](P147)在这里,康德所谓“机械性的”、“合乎规矩的东西”、“某种强制性的东西”,都是指一切艺术作品所必须讲求的“形式”。康德之论,适有中土之贤哲可以为其奥援。刘熙载《艺概》云:“叙事要有法,然无识法亦虚;论事要有识,然无法则识亦晦。”[18](P44)“法”即指撰文的种种“技术性规定”,“识”则指精神。若文家、史家无一己独特之“识”是谓“无精神”;“精神”即康德所谓的“自由”,也可以说是史家的“意蕴”即“史义”。只有“自由”才能“惟一地给作品以生命”。所以说“法”为“识”服务。失却精神,“法”就“虚”,就无存在之必要。然而,“法”和“规则”又必不可少,毕竟须遵循而不可逾越,不如此,文家、史家的“识见”便无从显现。正如诗讲求字数、格律、韵脚,若不遵循就是胡来,违背了“诗”这个“概念”的“内在可能性”,它也就不配称之为“诗”。因此,倘若无“法”无“规则”,即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形式”,不仅在艺术中,同样也在史学中“必须是自由的”并且“惟一地给作品以生命的那个精神”--史家的“意蕴”、“史义”将成为“孤魂野鬼”,无“处”“安顿”,此即康德所谓的“不具形体并完全枯萎”。这里,“美学”形式的规定性正可用来圭臬史学体裁。刘知幾《史通》论《左传》:“系日月而为次,列时岁以相续,中国外夷,同年共世,莫不备载其事,理尽一言,语无重出。”此即“编年体”史著之“法度”。其论《史记》:“纪以包举大端,传以委曲细事,表以谱列年爵,志以总括遗漏,逮于天文、地理、国典、朝章,显隐必该,洪纤靡失。”此即“纪传体”史著之“法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