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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农奴制产生原因新说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史研究动态》 Л•В•米洛夫 参加讨论

众所周知,俄国农奴制存在了若干世纪之久,它构成俄国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农奴制产生的原因不应在这样或那样的具体历史条件中寻找(尽管它们的作用勿庸置疑),而应到那些同封建关系、特别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经济独特的确立及发展过程相关的最基本的因素中去寻找。
    古代罗斯的村社在早期封建时期,以及相当程度上在发达封建主义时期都有自己的特点。人口密度小不仅使土地愈显广褒,而且造成直至十四至十五世纪户数很少的小村落都占优势。在那里土地并不交错使用,因此,也就不存在土地重分。同时,在早期封建时期以及晚些时候,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只有土壤本身肥沃和气候条件适宜才能保障土地耕作者获得成功。古罗斯国家范围内大部分土地都不肥沃,而东欧平原的大陆性气候条件又绝非有利,这不断地造成消极后果,即除了收成不稳定外,土地要么杂草丛生,要么迅速贫瘠。在收获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唯一现实的补偿办法就是不定期地经常改变耕种地段。由此产生了不断开垦生荒地,利用熟荒地和休间地的必要性。在古代罗斯农业中,这种做法延缓了村社土地的重分。
    不断开垦生荒地或休间地在土地休耕制度下依然存在。开垦生荒地或熟荒地,或者砍伐森林是一种繁重而艰巨的农业生产形式,它要求将一些单位,甚或整个村社也就是集体的努力联合起来。
    特别在欧俄的自然地理条件下,农业耕作时间较之西欧要短得多,这就决定了在有限的空隙时间采用大量劳动是适宜的。
    正是这些由自然地理特点决定的因素能够解释古代罗斯村社生命力为何如此顽强,以致存在了若干世纪之久(绝非仅仅由于社会传统)。
    与日耳曼人的马尔克不同,古代罗斯村社在生产上有较大作用,因而仅仅为动产的分割提供了发展余地。那时,农村经济以及农业生产力低下,农民的经营会毁殁于许多种因素,特别是当出现不利的自然现象时。村社的力量制约了赤贫化的发展,而其他过程(如劳动的社会分工、工业与农业相脱离等等)却造成赤贫者被吞噬。由于这些原因,古代罗斯没有出现具有历史意义的现象--自有地。
    古代罗斯早期封建社会阶级形成的特点主要不是村社的分化,而是通过调节国家机器(例如亲兵成份)来实现统治阶级的发展。因此,在古代罗斯,国家性必然是作为“民族” (即原始社会解体完成时期东方斯拉夫部落的总体)内在生命活动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古代罗斯封建剥削的产生首先是国家剥削村社农民。这一点最突出表现为“巡行索贡”。而这在十世纪以前就有了。
    上述过程的最重要后果是出现了国家政权异常强大这一奇特现象。由此,或更早就具有了最高当局对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土地拥有所有权这一特征。这一时期农民--村社社员的人身依附只是在连同居民将土地从国家手中重新分配到某个统治阶级的代表手中时才表现出来。
    最高政权拥有土地所有权首先表现在将村社农民的一部分剩余产品收归国有。而国家政权在获得封建地租的同时,把实际拥有所有土地的全权留在(不得不留在)了村社手中。由此可见,封建地租唯一可能的形式就是地租--税,或曰中央地租。它的现实表现正如在各早期封建国家到处可见的那样,是货币形式,而古代罗斯所特有的中央地租形式则是货币--实物形式(毛皮及其他)。
    封建关系的基本标志是地租关系,而封建关系最发达时期的重要标志是,在直接生产者的意识中,他劳动于其上的土地“与他无关”。换言之,在直接生产者看来,封建土地所有者已成为土地的化身,即土地已成为同他自身无关的劳动条件。
    这个时期变为现实是从土地所有者实际能够征收任何形式的地租(劳役、实物或货币)这一时刻开始的。必须强调,这里说的是封建关系的发达时期,在大多数情况下,占优势的是同时收取所有形式的地租。
    在封建关系解体时,任何一种纯粹的地租形式都能够占统治地位,这取决于某个国家的经济在正在形成社会劳动分工的世界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封建主义解体时期,在世界市场占统治地位的发达工商业国家就可能是纯粹的货币地租(如英国),而在正在形成的资本主义市场体系中处于农业附庸地位的国家,则是纯粹劳役地租(如所谓农奴制“再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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