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农奴制产生原因新说(4)
由上所述,可以肯定,在十四至十五世纪要求农民一村社社员耕种主人的地特别难,可以把实物地租的数额提到最大限度,即可以以代役租的形式提取50%的剩余粮食并且不把其他地租计算在内,但要迫使农民在主人的地里干活并接受这么重的剥削,实际上只有当农民失去了份地或处于其他特别窘困的境地时才有可能。在农业劳动力匮乏的情况下,超经济强制就必然具有另外的特性。看来这是巩固和发展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全部机制的主要动力。农民村社社员的背后是成员团结一致的农民米尔,要使农民成为封建主的直接依附者就必须使他失去它的支持,这必须借助政治杠杆。可见,大田劳役同超经济强制的根本改造密切相关。 其他迂迥手段还有劳役偿银制(cepeσpeничество)或日经济奴役手段。 И·И·斯米尔诺夫和Г·Е·科琴对劳役偿银制的评价更接近事实。直至十五世纪末,货币代役租一直仅是封建地租的一小部分,“银租”的交付亦与利息的偿还无关,并且正在这一点上它同奴役性的高利贷截然不同。 十五世纪劳役偿银制十分普遍。其中“劳役银”特别引人注意,即基本的借贷形式不是用货币偿息的“高利货银”,而是“干活银”,或准确地说是“劳役银”,利息的支付是农民的劳动。 为“利息”干活的最常见形式是割草和为封建主耕种土地。 僧侣封建主本想通过小规模地实行“耕地抽签分配制”来摆脱实物地租制所造成的困境,世俗封建主也想通过有限地扩大好洛仆的农业劳动范围来摆脱这种困境,但这些愿望显然都得不到满足,我们认为,这就是“劳役偿银制”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劳役偿债和优惠政策一样,也具有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对农民进行控制的目的。 因此,扩大劳役农业劳动的需要,与其说是经济原因,不如说是社会原因造成的。这样才最能说明一种极为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存在大量获得粮食代役租这种形式的封建地租的实际可能,一方面却在坚实地,但是谨慎地推行大田劳役。 在存在村社土地使用制情况下,把用抽签分配耕种份地这一分成制形式的变形变成直接劳役远非那么简单,其出现时只是以偿还借贷的面目出现的。“利息”的数目在新的条件下会发生变化,农民的耕地和为封建主耕种的土地的比例会改变。十五世纪末至十六世纪初这一比例同利息和本钱的比例一样,通常是1∶5。这个事实证明主人大田耕作产生于“劳役偿银制”之中。工役地租的一种--大田劳役就这样诞生了。 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实现对农民农业劳动的完全控制,是通过把农民安置在新的、别人的土地上实现的。 在实行“招引”政策时,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加强封建主对被控制的农民的支配权这一过程,最终必然使得封建主也将由于临时债务而在经济上陷于困境的农民吸引过来。 从十五世纪中叶起,“招引”开始发展为“拒绝”,即新的领主必须同原领主就将离开的农民就“合同”和债务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普遍禁止出走的明显倾向。 大公对待动摇和削弱村社以便巩固封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这个问题不象在私人所有者那里那么迫切。因为此时大公所有制主要还是在国家封建主义这个轨道中发展。对于国家封建主义来说,农民的村社组织是自然而然的传统的社会支柱,这特别表现在大公政权对通过“招引”农民重新安排人力资源显然缺乏兴趣,由此也产生了大公阻止耕种官地的农民和大公的农民(即后来的皇室农民)迁移的苗头。但这绝不等于说出现了什么农奴制倾向。 用法律文件调整“招引”欠债农民活动,特别是“招引”变成“拒绝放走”,是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加强波雅尔和领主对农民进行控制的极其重要步骤。“拒绝”农民-欠债人出走使封建主能够通过替欠债农民支付欠款并把他带到自己的土地上这种办法,立即把从前的欠债农民置于必须完成大田劳役的境地,从而增加依附农民的人数。 同时也立刻出现了限制迁移期限的倾向。 1497年法典是个开始,然而此时统治阶级和国家还没有实际力量向官地和领地上的村社发动总攻。 对封建主阶级来说,必须进一步削弱、动摇或者使村社不起作用。十六世纪上半叶,国家的经济情况和内政都相对较好,因此农民的社会分化比较慢,村社的瓦解规模亦受到限制。吸引农民陷入极端奴役(人身)依附的罗网的可能性太小了,不管采用何种地租都是如此。私人可采用的所有办法都用尽了,同具有强大权力的村社进行斗争,必须有整个统治阶级强大而又现实的力量。换句话说,巩固和集聚封建阶级的任务被历史地提到了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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