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农奴制产生原因新说(2)
在封建主义确立和发展时期,某一地租形式占优势是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最常见的是实物地租。马克思和恩格斯特别谈到在封建关系产生和确立时期不可能存在纯粹的劳役地租。原因首先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而纯粹的农业劳役地租(特别是大田劳动)只有在社会分工水平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因为它不可避免地具有商品的,而不是实物的特征。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役地租必然会同其他地租形式并存(实物的和货币的)。 地租的征收方式和剩余产品在统治阶级中间再分配的方式会对何种地租占主导地位起一定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中央征收和再分配地租时,实物地租通常居于首位。而在封建晚期,则是货币形式的地租。最原始的,但不是农业性质的劳役地租的产生同样与中央征收地租的形式有联系。 古代罗斯封建主义的特征就在于不存在大田劳役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明显现象,并且谈不上劳役地租在地租总量中占优势。直至十六世纪农民都几乎不知道大田劳役。 就地租关系的本质来说,每一个直接生产者是独立地与土地所有者对立,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封建领主,直至大公政权却首先是同整个村社打交道。显然这在古代罗斯提高了农民经营的独立性。农民同领主对立,其背后则是团结的村社。 但这并未妨碍封建关系的确立。封建关系特别表现在领地所有制方面,在其自身发展的早期就已完全明确地表现出来。从法律上,主要的还是在实践中,封建主获得了土地所有者的全部权力,直至将土地连同那上面的居民分割出去。但即使在封建依附关系明显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向最野蛮的剥削农民的方式过渡也非易事。农民一村社社员这时还不把封建主一领主看作是他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者的化身”。因此,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绝非因为工役地租从社会和经济意义说已经过时。 直至十六世纪初,统治阶级在获得表现为自然形态的代役租时,首先是同村社的米尔组织打交道,而不是同农民个人。而实现加强农民的人身依附始终是统治阶级的目的。封建主一领主同整个村社的社会矛盾(不是政治经济矛盾)使得土地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生产关系并不具有必要的牢固的(有保障的)超经济强制性质。封建主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感受到农民米尔的团结一致。在西方,这个问题在各个时期要么是客观地(通过自然地、而往往多少是通过村社的土地分化)解决的。要么是主观地(通过摧毁村社)解决的。在罗斯解决这一任务的一种可能就是实行工役地租。 在存在马尔克类型村社的条件下,封建关系发展的特点间接而又最明显地表现于十四至十五世纪,特别是十六世纪上半叶的村落分布情况。自然地理因素造成村落具有不同规模(由一、两户组成,甚或六户以至更多),而在十四至十五世纪封建主阶级对农民到新的未开垦土地定居实行5至10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免税优惠, 则造成罗斯村落分布不断扩大。 我们认为,大规模地培植享有优惠的新村落的政策,是在存在农民村社的条件下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具体的历史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就其实质来说同主要西欧国家通过瓦解村社和把自有地最终变成大土地所有制来发展和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方式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在西欧,这个过程贯穿在封建主义的成熟时期,而在罗斯,则在其巩固和发展阶段。 把土生土长的村社农业居民变为定居在其他土地上、即封建主土地上的“新来者”,农民就不再把封建主看作是他不得不服从的外部力量,而看成是与基本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不同的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了。 实行大规模建立新村落的政策是试图动摇村社,消除习惯法上认为村社土地所有制是天经地义的看法,摧毁村社的反抗以及将封建主变成真正的土地所有者的政策,最能证明这一点的,是有关所谓“老住户”的文献材料。 旧的史学传统仅仅从农奴制度成熟这方面研究老住户,这一点曾被苏联史学界接受。Б·Д·格列科夫认为老住户是第一批被已经产生的农奴制束缚的农业居民,这一概念产生于有必要将老的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的纳税人同日益增多的“新来者”区别之时。Л·В·切列普宁认为“老住户”和“老地方”有经济和生活联系,是农民中间固着于土地,同一定的地段相联系的部分,老住户的返回被认为回到自己的“老地方”。Г·Е·科琴和И·Я·符罗雅诺夫对上述看法提出异议。Г·Е·科琴证明“老住户”纯粹是日常生活用语。这种批评是公正的。“老住户”村料中所表现的不是农奴制的发展,而是封建关系的发展。 特殊种类的“新来者”,即重返家园的“老住户”享受的优惠期限往往比新的初来者要少,这远非象切Л列普宁所认为的是由于其恢复经济的困难小(事实证明不见得小),而是反映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更低。封建主以此表明,“老地方”已经完全被没收了,从前土生土长的居民有权拥有“老地方”的错觉应当抛弃。 所以,在优惠基础上建立大批新村落的政策的核心与其说是极力“从其他公国”吸引劳动力以开发新土地(虽然也有此任务),不如说是极力要巩固封建主作为完全的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以及完成使直接生产者同基本劳动条件--土地相分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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