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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农奴制产生原因新说(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史研究动态》 Л•В•米洛夫 参加讨论

在自由村社马尔克制度下,移居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它的历史和社会意义与迁移不同、因为这两种移民的机制完全不一样。农民--村社社员的移居只是巩固了习惯法的下述基础:继承原则和劳动权原则,而土地为农民村社所有的概念正植根于此。封建主建议农民迁移的目的正相反,它是为了消灭或缩小农民村社的继承权,并把村社劳动权原则缩小为仅仅是农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水平。
    “招引”是作为封建主同村社进行斗争的武器而产生的。渐渐地,迁移成了巩固封建方式的障碍,而且在晚期,它实际已成为农民自由的一种表现。从较晚时期(十五世纪末和十六世纪)的发展实质来看,不得不承认,即使在这一时期,农民的“被招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前的动摇村社和巩固封建主土地所有权需要的产物。因此,在同意И·符罗亚诺夫的观点“迁移的发生未必意味着体现农民农奴化”的同时,必须强调“招引”作为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工具的社会目的。
    近十五世纪中叶,在国家的某些地区,迁移看来异常活跃,大规模迁居以取得优惠的浪潮的最终结果是吸引了大批农业居民。特维尔大公米哈依尔·鲍里索维奇的文献、梁赞大公的文书等史料都证明,“被招引”的“受惠”农民完全不局限于“从别的公国”来的那些人,它包括了每个公国内的大批农民。十分重要的是,他们没有随着统一的罗斯国家的建立而消灭。
    “招引”农民过程发展的客观逻辑,导致在封建主与村社农民对抗的总潮流中另一个同时发生而又反向发展的过程--吸引农民完成大田劳役--遭到破坏。
    农民大田劳役发展的特点及速度问题对评价第一批整顿农民迁移的法令出现之前村社的土地利用和村社土地结构的作用具有根本意义。
    А·И·尼基茨基、Б·Д·格列科夫等人认为无论在十五世纪还是在十六世纪的某些时候,诺夫哥罗德地区大中土地所有者还没有自己的耕地”,然而,近几十年来历史学中的这一论点产生了很大变化。А·П·皮亚科夫、А·Д·果里茨基和Л·В·切列普宁却试图证明这一时期普遍存在农村大田劳役。Г·Е·科琴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认为:“在这个时期封建土地所有者的私人经济中粮食生产只占很小比重”,严格意义上的大田劳役尚不存在。Д·В·切列普宁同意科琴的看法,并承认,十四至十五世纪存在的劳役形式的什一税耕地(десятиннаяпащня)实际上反映了近似分成制制度。
    另一有趣现象是:在发生经济联系时,村社同封建主打交道是以整体的面目出现,大部分劳动在农民米尔代表们的领导下集体进行,特别是在耕地及所有与此有关的劳动时。Г·Е·科琴的研究证明,封建主同整个村社就农民义务的大小及特征都要进行商讨。这些事实最令人信服地说明封建生产关系取得完全胜利的主要障碍就是农民的村社组织。这个情况首先决定了农民大田劳役的产生要经历艰苦、漫长的道路,而其第一阶段是向私人劳役过渡的各种形式。
    从农民村社的土地使用和土地结构中单独划出一大片主人的耕地,这种情况为数极少。
    主人的耕地从大片农民的公共耕地中划分出来的进程只是大约在十六世纪中叶才看得到。但甚至在十六世纪下半叶还有材料表明,在这个时期还远不是各地的主人耕地都分割出来了,仍然有个别地段还留在农民的耕地里。
    因此,我们看到的是劳役经济的长达两世纪之久的极其缓慢的过程。
    经过两个世纪,主人的耕地才有可能占据优势,这证明村社的合作在研究农民同封建主的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它还证明,封建主无力克服村社使用土地和安排土地的强大传统。最后,它还证明了,在阶级力量对比处于这种水平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在经营实践中实现由工役地租过渡到它的最粗暴形式--大田劳役。
    看来,国内、国外市场因素并未、也不可能对如此艰难而漫长的农民大田劳役道路产生刺激。如果存在市场因素的影响,劳役就会不可避免地成为地租的统治形式。只是大约从十六世纪中叶起,主人(包括寺院在内)的耕地由于经济危机和经济的自发发展而急剧增加。可见,十六世纪以前起作用的大概只是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动因。大田的极其缓慢的增长,除了自然地理条件特殊外,还由于在私人村落中存在村社制度。
    除了采用直接的、虽然是软弱的“耕地抽签分配制”这样的形式(特别是在东北罗斯寺院领地),来推行大田劳役以向完全劳役过渡外,还可以见到其发展的迂迥途径,其中之一,便是产生了以各种分成制形式出现的农民大田劳役。
    根据十六至十七世纪的材料,分成制农民在主人的田里耕种,在村里没有份地,大概已把自己的一块地卖给了封建主。
    Б。Д。格列科夫利用十六世纪中叶和十七世纪的材料,倾向于把分成制农民看作一个完全确定的农业居民阶层,而Л。В。切列普宁则论证了在十四至十五世纪分成农还是一种社会属性不确定的阶层,他们失去了份地,临时为附近封建主当分成农,分成情况依时间长短而不同。某些分成制形式还伴随享有村社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很可能,大多数分成农是享有全权的农民,他们拥有作为村社居民的全部权力和义务,而最主要的是拥有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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