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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国家观与十七世纪英国革命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上海师范学院学报(社 顾学杰 参加讨论

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在宗教外衣下开展的阶级斗争,反映在思想战线上,主要表现为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反对封建的政治思想,后者以罗伯特·费尔麦爵士(Sir Robcr Filmer 1589~1653)为代表。他认为帝王的权力源于儿女对父母的服从,是“父权”和“帝治”的结合。他在《先祖论--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中提出,根据《圣经·旧约》,上帝创造了第一个人亚当,赋予他的不仅是约束后裔的父权,还有统治他们的王威。这种权威世代相传,国王就是其体现者,所以是绝对的,不可侵犯和不受限制的。反对这种保皇派理论者之中,因参加的阶层复杂,在革命进程中不断分化,因而出现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托姆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是个思想较为复杂的政治哲学家。一般认为他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但其政见是保守以至反动的。《上海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1982年第四期发表的王铁之和黄佳祥的《霍布斯和英国革命》一文,说他是“地道”的封建君主专制的护拥者,是“极端保王党人”。这有失偏颇,值得商榷。
    
    首先有必要弄清楚他的国家观。
    霍布斯是十七、八世纪流行于欧洲的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这一学派的共同点是,人类在产生国家以前过着“自然状态”的生活那时,人们不受任何政治禁令的约束,享有完全的自由自主的“自然权利”,后来自愿互订契约而形成社会,产生国家,出现了政治统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霍布斯提出了不同于他人的“性恶”论。他认为人之初性本恶,人生来就是自私和损人利己的,被相互侵害的渴望支配着,因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经常“相互攻杀无已”①,出于“理性”,人们要求摆脱这种难以容忍的敌峙,必须寻求和平;为此,人们才相互间缔立契约以求“自保和自全”;为了要使缔约者履行所约,霍布斯认为必须有一个能“临于其上,威之以刑”②的绝对权威,这样才可使缔约者“自制以相安”③,否则就会“团体瓦解,而互战又起”④,人们将再度陷入由于“性恶”而导致的“相互攻杀”的“无政府状态”。
    绝对权威要求无条件的服从,两者不可分。为了论证这一点,霍布斯提出,人们在相互订约时,大家都承诺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的一切权利,包括自己对于一切物品的享有的“自然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这“就是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交付给一个人或者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根据多数赞成,把他们大家的意志变为一个意志。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这个担当起他们人格的人在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方面所作的或指使人作的事,每个人都是有份的,都承认自己是它们的主人。这就使他们的各自的意志服从他的意志,使他们各自的判断服从他的判断”⑤。据此,霍布斯的意见是,这个“人”或“会议”是凌驾于全体缔约者之上,它不是缔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束缚,不存在违约之事,也不能被废止、被杀害、被加罪、被控为不义,因而其统治是绝对的;而人们,即缔约的当事人,因缔约时的承诺,不能作出与所订之约相违背的事,不能未得统治者同意而私相另行订约,不能解除其服从统治的义务,所以这种服从是无条件的。
    霍布斯这种绝对主义的具体内容,表现在他的“主权论”中。他认为,统治主权包括:(一)对于发表意见、学说、演讲的论题有决定权;(二)决定并制订规章礼法,确认人们享有何种财产,即他所谓“人人有一切事物”的权利;(三)解决人们一切争讼的审判权;(四)对外宣战媾和以及为此而征饷,用兵和统一指挥作战之权;(五)选定辅佐大臣和文武官吏之权;(六)奖善惩恶与赐爵授禄之权⑥。至于体现这种主权的组织形统一的、无限式,即霍布斯称之谓“国家的种类”,可以因主权所在之不同而有异,但无论那种形式,这个制的主权,总是不可分割地掌握在体现全体缔约者意志的“个人”或“会议”手中。
    霍布斯的国家观形成于三十年代,在他1651年发表,以《圣经·旧约》中凶暴的海中怪兽“利维坦”为标题的《利维坦--教会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Leviathan:The Matter,Form and Power of a Commonwealth,Ecclesiastical and Civil)一书中,作了最完整的论述。因为它的主要部分不是主权的组织形式而是绝对主义,加之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最好形式是主权由个人执掌的君主制,因此,在新的共和政治兴起,没落中的封建王权犹图挣扎的时候,他常常被人们看作是拥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王权至尊”论者的保皇党人。
    但必须看到的是,到霍布斯那时为止,在位的君侯,坚持王权无限,臣民对此无可置疑,以及为之而辩护者的论断,无不以王权是“神授”的为其基石,无论是詹姆士一世入主英格兰前所写的《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则》和入主英格兰后“议论上帝是渎神,议论君主是谋叛”⑦的叫嚣,还是前面提到的费尔麦的论辩,都是如此。而霍布斯的绝对主义是从世俗而不是宗教来论证,提出的是君权“人授”;因此,他摧毁了王权绝对的旧有基础,正如马克思指出:这“是用人的眼光而不是用神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是从理性和经验而不是神学中引伸出它的自然规律”⑧。可以说,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已经不是上帝创世时的海中怪兽而是凡间的神。
    霍布斯的君权“人授”剥去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神圣外衣,是对中世纪“国家神创”论的直接对立,迎合着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思想战线上反封建斗争的需要。正由于这样,“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⑨约翰·洛克(John)(Locke 1632-1704),虽然不赞同霍布斯的“性恶”论,也反对主权者可以支配财产的观点,但在为君主立宪制申辩、驳斥绝对主义时,他选择了随着查理一世身首异处、“早被忘却了”的费尔麦,而不是宣扬王权绝对更为卖力的霍布斯作为抨击目标⑩,这决不是偶然的,因为洛克与霍布斯之间存在着的是同一个阶级内的政见分歧,他与费尔麦之间,则是敌对阶级的政论对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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