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评《希腊城邦制度》(2)
二、关于城邦存在的范围 顾准同志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城邦制度的希腊在世界史上是例外而不是通例”,在中国“古代史中找不到一点城邦的影子”(第22页)。我认为顾准同志的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唯须补充一点的是:顾准同志把城邦制度只局限于古代希腊罗马,实际上古代腓尼基和迦太基也存在城邦制度,其情况和顾准同志论述的希腊基本一致。比如说政体,腓尼基和迦太基就找不到君主制的影子。我们大致可以说,城邦制度就存在于古代地中海周围地区。为什么城邦制度唯独只在地中海周围地区大量存在。我认为这不是偶然的,是有着深刻的地理和经济根源的。顾准同志在其他文章中就讲到过希腊城邦产生的地理条件和经济条件,也讲到东方各国为什么没有产生城邦的条件。他说,希腊“很幸运,她的周围是一些丰饶的文明的王国和帝国(巴比伦、埃及)”,“又以商业航海和手工业为生”③。而“这种环境是埃及、两河流域、波斯、中国、印度所没有的。它们都是大陆国家,它们不能不以畜牧业和农业为生,它们的大陆环境,使它们不能不一开始就建立王国或帝国”。④顾准同志论述的希腊城邦产生的原因和东方国家不可能产生城邦的原因归纳起来就是两条:一是地理条件,二是受地理条件影响而产生的经济结构(或类型)。顾准同志在书中还引西塞禄的话说:“经济繁荣富裕的一群工商业城市好象密缝于“蛮邦”原野这一大片织锦上的花边”(第60页)。这就是说希腊(不仅是希腊)城邦是地处东西方交通要道,既接近于东方文明大国(农业民族),又连接欧洲内陆的原始民族(游牧民族或农业民族),因而使它们有可能适应历史的需要成为工商业民族。马克思曾经把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称为“商业民族”,而把其他民族称为“农业民族”⑤。认为商业民族存在于古代世界的“空隙中”。“最初的独立的、颇为发达的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的商业,是作为纯粹的转运贸易建立在生产民族的野蛮状态的基础上的,这些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对这些生产民族起着中介人的作用”⑥。我们完全可以说希腊人也和腓尼基人、迦太基人一样是商业民族(或工商业民族)。而东方各国却没有那种地理条件成为工商业民族,也就不可能产生城邦。我们大体可以把从原始社会解体到建立国家,归纳为两条基本途径:一是由氏族部落解体转入农村公社,在此基础上建立村社国家,成为农业民族。如埃及的“州”,苏美尔的早期国家,中国的夏王朝等都是村社国家。它的进一步发展不是也不可能是走向城邦,而是向“领土国家”,向统一的王国或帝国发展。北非和亚洲许多地区之所以经过这条途径并不是如亚里斯多德及其以后的西方学者们所说的,是由于东方人的“奴性”,而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所决定的。这些地区产生国家大都还处在铜石并用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农村公社成为社会基层组织,长期以农业为主,工商业很不发达,只有城而无市。在这种村社国家里,也有民主制,那多半是军事民主制的残迹,而贵族奴隶主和王权占着统治地位。它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阶层和以工商业奴隶主为首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因而也就不可能发展到民主共和制。另一条是氏族部落解体形成城市公社,在此基础上建立城市国家(城邦),成为工商业民族。如雅典是由四个部落,罗马是由三个部落联合为城市公社,建立城市国家。希腊罗马等地中海周围地区之所以经过这条途径也不是如西方学者所说的,是由于希腊人罗马人醋爱民主,而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所决定的。希腊罗马城邦是铁器时代的产物。希腊罗马人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有手工业和商业,随之城市也产生了。随着城邦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在城邦内部形成了与贵族奴隶主相对立的工商业奴隶主阶层。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工商业奴隶主逐渐得势,打破贵族奴隶主垄断政权的局面,把城邦推向民主共和国。 由此看来,中国与希腊罗马走的不是一条道,所以不可能产生城邦,就是顾准同志说的,在中国“找不到一点城邦的影子。有的学者也竭力想在中国找出城邦的影子,但是找出来的城邦影子还是与希腊城邦大不相同。顾准同志在第一章里就抓住城邦的主要特征与中国作了比较,论证十分贴切,发人深思。例如他说:“要理解希腊城邦制度,首先不要和我国春秋时代及其以前的小国林立相混淆。春秋以前诸小国,虽然政体各异,各专征伐,然而从有史时代开始,就有一个凌驾他们之上的神授的最高政治权威”(第9页)。“希腊城邦制度的的另一个特点, 亦即使得这些蕞尔小邦顽强坚持其独立的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制度,则是我国古代从来不知道的东西了”(第10页)。顾准同志接着讲到希腊城邦的“公民与公民权”问题、“兵制”问题、“官制”问题,“法制”问题,这些都是古代中国没有的或者是与希腊有原则区别的。希腊城邦制度与古代中国的国家制度的区别是如此之大,无论怎样加工,也不能把它们塞进同一个模式里面去。依我看,主张神州大地也有城邦的观点,多半是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推导出来的,在他们看来,象顾准同志那样主张东西方不同,或者象我上面讲的两条基本途径,就背离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或者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一元史观。然而我想未必就是如此。相反,用共同规律去改铸各国的历史,也许带有公式化和简单化的嫌疑。因此,我完全同意“中国古代不存在城邦制度”这个命题⑦。 三、关于城邦政体 顾准同志在“城邦制度是从氏族民主直接演变过来的吗?”这一节里,批评了那种认为“城邦制度是从原始公社的氏族民主制度直接演变过来的”观点。他认为“城邦制度不是直接从氏族民主递嬗过来的”(第23页)。又说:“如果我们接受这个解释,我们就不能不问,一切民族都经过原始公社阶段,氏族民主是原始公社的共同特征,我国当然不例外,那么为什么我国古代史中找不到一点城邦制度的影子呢?”(第22页)。顾准同志的批评是正确的。他提的问题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他提出的答案是欠妥的。这里需要明确一下,顾准同志在这本书里所说的城邦制度主要是指城邦的政权形式,即政体。古代城邦都是共和政体,可以说“城邦即共和国”,或为贵族共和国,或为民主共和国。 我们说顾准同志的批评是正确的,是指他批评的那种把原始社会的民主制同奴隶制城邦的民主制混为一谈的观点。以往一些西方学者,常常把国家看作是氏族部落机关的简单继承。例如,他们认为奴隶制国家的元老院是原始社会的部落酋长会议的继续,奴隶制城邦的共和政治是原始社会的氏族民主的继续。这是抹煞了原始公社的民主制和奴隶制度下的奴隶主民主制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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