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评《希腊城邦制度》(3)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奴隶制城邦的民主制是氏族制的残迹。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我们可以照顾准同志提出那样的问题:既然奴隶制城邦的民主制是氏族制的残迹,那末为什么中国竟没有那样的残迹呢?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在奴隶社会中存在氏族制的残迹,但是把奴隶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民主制)或者说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归结为仅仅是氏族制的残迹,而不从它的经济基础去找原因,自然是说明不了问题的。以雅典为例,它的民主制根本不是氏族制的残迹,而是氏族制残迹消灭最彻底的结果。我们只要看看雅典民主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就清楚了。雅典的政治体制在早期也是带有氏族制残迹的。如执政官中名列第二的王者执政官就是直接从巴息列斯延续下来的。贵族会议大概也是从长老会议演变而来的。雅典长期保持四个部落的划分,也是氏族制的残迹。正因为这些残迹,雅典政治上并不民主。亚里斯多德就说在梭伦改革以前“雅典宪法完全是寡头政治的”⑧。但是雅典的氏族制残迹都在以后贵族和平民的斗争过程中,通过一系列改革而被革除掉了。第一次最重大的改革是梭伦改革。恩格斯在评价梭伦改革时说:“这样,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族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⑨。请注意,恩格斯说这一次是“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第二次最重大的改革是克利斯提尼改革。恩格斯说:“这时党派斗争在进行着,贵族想夺回他们以前的特权,并在短时期内占了上风,直到克利斯提尼革命时(公元前509年)才最终被推翻,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也随之而灭亡了”⑩。请注意,恩格斯说的是这一次“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也随之而灭亡了。”由此可见,雅典政治上的民主化是伴随着平民和贵族的尖锐斗争,伴随着氏族制残余的逐步消灭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那种把城邦实行民主制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存在氏族制残迹的说法,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的。所以,我们把雅典的民主制看成是氏族制残迹消灭得最彻底的结果,那是一点也不过分的。看看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就看不到有多少氏族制残迹。它是全新的民主政治,即奴隶主的民主政治。恩格斯把雅典的民主共和国视为“高度发达的国家形态”(11)。这种民主政治的基础就是奴隶主、农民和手工业者对土地、奴隶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是政治生活的平等参与者,最高权力属于公民大会。在这里,大量自由的小生产者的存在是民主政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这样的城邦就成为民主共和国,它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民主制度。顾准同志在“法治的城邦”一节里,从城邦的阶级结构去探索民主制的根源,也很能说明一些问题。他说:“城邦的公民是分为阶级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各种政策的制订和政务的执行,私法、刑法法典的制订,重大诉讼案件的判决,都与相互冲突的各阶级利益有关,一句话,城邦的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如此,凡包括在公民团体内的各阶级,既然都有参预议事和审判的权力,这些阶级相互之间的阶级斗争,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表现为公民大会内、议事机构内、陪审法庭内的合法斗争。唯有当阶级对抗不可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时候,才会演变为政变或革命,亦即演变为法律以外的暴力斗争”(第19页)。因此,城邦必定是“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 顾准同志认为“远古希腊一样存在过‘神授王权’,城邦制度是‘神授王权’在一种特殊环境下演变出来的东西。”我认为这个结论是值得商榷的。不错,远古希腊是存在过“神授王权”的。但是,远古希腊的历史有其特殊性,即它的发展缺乏连续性,有时出现曲折和中断。所以不能把远古希腊的“神授王权”视为城邦制度的前奏。克里特文明有神授王权,但这种类似东方王国的克里特文明不是希腊人创造的,和后来希腊人的历史没有前后相承的关系。克里特文明后来灭亡了,中断了。继后的迈锡尼文明也有神授王权,多里安人和其他民族的入侵摧毁了希腊的最高王权,从此希腊进入了荷马时代(军事民主制),而不是进入城邦时代。希腊的历史又出现了暂时的曲折和中断。所以,希腊城邦制度不是继迈锡尼的神授王权之后,而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是神授王权在一种特殊环境下演变出来的东西了。例如雅典,它在多利安人入侵时代,并没有被侵入,雅典国家的产生是在原始社会基地上“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代替它们而发展起来的”(12)。 在这本书的“后记”当中作者写道:“乍读之下,我不能不在古代希腊的高度文明面前震惊不已,……它的繁荣的经济,它的高度的民主政治,它的自然哲学,它的灿烂的艺术文化……,不仅在古代世界的历史上是罕见的,也是截然不同于我国的古代历史。这一切究竟是什么使其然的呢?(第177页)。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顾准同志的笔下找到一些答案。顾准同志认为“城邦的根本精神是自治自给,是完全的主权和完全的独立,这是希腊文明创造性的特征的根本来源” (第161页)。城邦制度使“个人创造能力有充分发展余地”,“在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各个方面,充分吸收了东方古文明的遗产,加以消化,加以改造,并以跃进的速度加以提高”(第153页)。顾准同志的这些话是颇有道理的。列宁曾把古希腊国家(如雅典)视为“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13)主要也是由于它的民主政治。综观古希腊历史,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如果没有古希腊高度的民主政治,也就没有古希腊繁荣的经济和灿烂的文化。不仅古希腊如此,大概在任何社会都是如此。因此,我们不能低估古希腊民主政治的积极作用。民主这个东西不是“残迹”,不是摆设,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创造力和进取精神的源泉。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总结过去的历史经验,也提出了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认识到如果没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也就不会有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两千多年前的希腊民主政治和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民主自然不能同日而语。然而它们的社会作用应该是相通的。 四、关于斯巴达的农奴制 顾准同志认为“古希腊并存农奴制和奴隶制两者,这是无可怀疑的”(第168页)。见于我国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过很多争论,他准备作专门考察。可惜的是他还未来得及完成就与世长辞了。顾准同志提出的结论有待于我们去继续探讨。目前,学术界对顾准同志认为“无可怀疑的”结论,大都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这是为什么?要知道顾准同志的结论并非自己的独创。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认为斯巴达的黑劳土是农奴。恩格斯说:“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14)。我们完全可以肯定顾准同志的结论就是从恩格斯的这句话得出来的。可是,批评顾准同志这个结论的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论述黑劳土(赫罗泰)的文章都不提恩格斯这个论断,这使我们感到遗憾。问题很简单,如果说顾准同志错了,就等于说恩格斯错了。以前没有人敢这样说,只好装作不知,加以回避。我认为现在我们没有必要加以回避,而是要研究这个论断,理解恩格斯的本意,看这个论断是正确还是错误。 我们现在所用的高等院校教材和许多学者的论文(如刘家和同志的《论黑劳土制度》)都认为斯巴达的黑劳士(赫罗泰)是奴隶而不是农奴,这似乎是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但却避而不提恩格斯的这句话。古典时期希腊的社会性质是奴隶制,这对恩格斯来说似乎也是很明确的。但恩格斯为什么还要把赫罗泰视为农奴,这不是与古典时期希腊的社会性质相矛盾吗? 这里,我们考察一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奴隶和农奴的看法。马克思说:“按照古人的恰当的说法,劳动者在这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牲畜是会发声的工具,无生命的劳动工具是无声的工具,它们之间的区别只在于此”(15)。恩格斯说:“奴隶一次就被完全卖掉了……每个奴隶是特定的主人的财产”(16)。我们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归纳起来可以说,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主人的财产,可以买卖。关于农奴,马克思说:“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地,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17)。恩格斯认为“农奴拥有并使用生产工具和一块土地。为此,他要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者服一定的劳役”(18)。归纳起来可以说,农奴有自己的生产工具,耕种主人的土地,向主人交租服役。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奴隶和农奴的划分,我认为黑劳士比较符合他们对农奴身份的定义,而不符合他们对奴隶身份的定义。因为黑劳士拥有生产工具,使用一块土地,要交出自己收成的一半,还要服劳役和兵役。与恩格斯和顾准持相反观点的同志认为“黑劳士是斯巴达公民的共同财产。斯巴达公民集体对黑劳士这个集体拥有生杀予夺的全权。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黑劳士的奴隶身份”(19)。我认为,从一个角度讲,这种观点是有事实根据的,是有道理的,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未必就无懈可击。即使黑劳士确实是斯巴达人的财产,也不能完全决定他的奴隶身份。因为中世纪的农奴也可以说成是主人的财产。按斯大林的定义,封建主可以买卖农奴。农奴当然是主人的财产,不然怎么能买卖呢。说到对黑劳士的屠杀,那是真有其事的(如“克里普提”)。但这种屠杀在斯巴达的法律里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终归是一种“秘密勤务”。这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统治黑劳士的方法或手段。因此,黑劳士与那种可以当作牲畜来买卖和屠杀的奴隶还是有区别。从黑劳士的地位和受剥削的方式讲,斯巴达人对黑劳士只是不完全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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