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同上书,第32页。关于自由佃户的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另参看科斯敏斯基《十三世纪英国田制史研究》,第198-199页。 (14)庞德与普拉克内特:《普通法的历史和体系读本》,第644页。 (15)“土地法令本身旨在保持这同样的监护权、婚姻支配权、继承税与封土归还权。”参看普拉克内特,上引书,第30、483页。 (16)以上两段引文均见庞德与普拉克内特,上引书,第657页。 (17)(18)庞德与普拉克内特,上引书,第652、666页。 (19)有条件的继承地可分两类,都是限定继承人。一是“一般限定继承地的佃户”,如这个被赠与人是男性,不管他先后和哪一个妻子所生之后嗣均可继承;如被赠与人是女性,也不管她先后有几个丈夫,只要是她所生后嗣均可继承。第二类是“特殊限定继承地的佃户”,如果土地赠与这个佃户和他妻子及此二人所生之继承人,则只有这夫妻二人的后嗣可以继承。以上二类佃户如无后嗣则土地归还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参看庞德与普拉克内特:《普通法的历史和体系读本》第658-660页。有法令原文及专家注释。另参看《不列颠百科全书》1955年版,第13卷“不动产法和转让法”条。 (20)斯塔布斯:《宪章选集……》第473页。 (21)(22)普拉克内特:《简明普通法历史》,第486、519页。 (23)英国从复辟时代起,出现了“授予家属以财产的决定”。有条件继承地或限定继承的地产给这种严格的家内继承提供了基础,但那时已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而且这种土地法只是1660至1832年的特征。参看《不列颠百科全书》1955年版“不动产法和转让法”条。 (24)威廉·斯塔布斯:《宪章选集……》第473页。 (25)柯特勒:《圈地与我国土地的再分配》,牛津,1920年,第55-56页。富裕的次佃户指的是“直接位于男爵之下的封建佃户”。这种人就是后来的约曼(又译自耕农)。柯特勒说1290年买地法令是小所有者增长的原因之一,而这小所有者在上文已被明确描述为“更为殷实的约曼和小士绅”。他们中许多人是领主的年轻的诸子,按索克保有权持有土地,因而义务很少。 (26)该法令在圣约翰施洗者节(6月24日)后两周即7月8日颁布,在下一次的使徒圣安德烈节日,即同年11月30日开始生效。 (27)梅特兰:《英国宪法史》,第29页。 (28)普拉克内特:《简明普通法历史》,第485页。 (29)参看《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1版“英国历史”条。 (30)《光明日报》1983年12月7日第3版《史学》第324期武建国同志所写“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学术讨论会综述。说西欧封建等级制在1290年以前比较“严格”尚无不可,“稳固”则未必,说土地“硬化”如果指复辟时代起的“授予家属以财产的决定”,则那时并非封建社会,而且已废除了骑士义务。在那以前怎能说“硬化”呢? (31)参看普拉克内特:《简明普通法历史》第487页。 (32)《不列颠百科全书》1955年版“不动产法和转让法”条。 (33)科斯敏斯基:《十三世纪英国田制史研究》第202页。自由持有农可以按宪章和无条件继承地取得和持有土地。参看《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伦敦1971年,第612页。 (34)坎宁安:《英国工商业的成长(早期和中世纪)》,剑桥大学出版社, 1915年第5版,第273页。 (35)Freeholders在本文第二部分译自由保有者,已指出其狭义解释是自由持有农,这就成为一词两译。后一译名解放后已习用。如译自由租佃者,也必须另译自由租佃农,还是一词两译。十六世纪自由持有农已成为实际所有者,故译自由租佃农反而不妥。总之从最大的男爵到最小的自由农都是freeholders。 这在我国大学的历史课本里是没有谈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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