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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问题刍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教学问题(华北师 王阁森 参加讨论

公民公社的组织形式是兵民合一。公民皆兵,人民大会的主体是战士。这也反映出公社组织的二重性。一方面,保有军事民主的传统形式,公民身份与军人身份一致,森都里亚会议与军事组织一致;另方面,本质已经改变,如今军事组织是“公社以所有者资格存在的条件之一”⑦,亦即公社作为私有者集体而存在的保障。同时,公社成员服兵役是向公社提供剩余劳动,表面上这种“剩余劳动”是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和保持公社存在的“共同的任务”,实际上为贵族所利用。
    罗马城邦的另一结构是城市。
    关于罗马城起源的一些具体问题,至今尚无定论。传统认为从帕拉丁山丘上最早的村落开始,到建造塞维阿城墙为止,大体上经过四个阶段。即1:方形罗马”(Roma quadrata)。一说指公元前1000年左右帕拉丁山上的“远古聚落”⑧,一说则指罗马各山丘以帕拉丁为中心联合时在丘顶出现的方形砦堡。2.“七山城”,指公元前八世纪罗马城在向东发展中扩及包括七丘(帕拉丁、凯尔玛鲁斯、维里亚、凯里乌斯、法古塔尔、奥庇乌斯、西斯庇乌斯)的范围。3.“四区之城”,指公元前七世纪罗马城向北发展中已扩展为四个区,即帕拉丁区、苏布拉区(凯里乌斯丘)埃斯魁林区,科里努斯区(魁里纳尔和维米纳丘)。4.塞维阿城墙(公元前六世纪)。此时,除上述四区外,卡皮托林也纳入城区。城周筑起城墙。但是晚近有些学者根据古罗马城的考古资料断定罗马诸山丘上的最早居民出现于公元前800年,而上古城市则出现于公元前六世纪初(约580-575年左右)⑨。建城初期,在集会中心和市场上废弃茅屋,石铺广场,修整街道,建立神庙和王政公所。民房以砖石建造。设防地有俗墙木栅堡砦,但无真正的城墙。公元前530年至五世纪初, 神庙建筑增多,并出现城墙。后来又有了内城(包括帕拉丁、阿芬丁、凯里乌斯、维米纳尔、魁里纳尔诸丘)、外城(包括埃斯魁林、卡匹托林丘等)之分。看来,罗马城的形成与古代其他城市类似,“城”(防御工事、庙宇、公所、会场)与“市”(市场、作坊区等)二者先城后市或大体同时产生,但初期以“城”为主,“市”在后来才逐步扩大,进而形成外城(或下城)。考古资料推翻了公元前753年的建城传说,这恰恰证明城市产生的过程与公民公社的形成大体是同时进行的。
    罗马的公民公社组成为城市公社。罗马城(特别是在初期)是“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⑩,城市公社的范围包括城区和四周农村,公民公社的一部分人居于城区。城市与公民公社是统一的,或者说城市是公民公社的形式。但城市又是一个“独立的有机体”(11),与公社有明显的区别。
    城市是国家机构、政治集会、宗教事务,以及其他公共活动的中心,这一点自不待言。在经济构成上也有别于公社。公民公社本质上是农民的集体。公民以农为本,以农为荣,兵农结合,有土乃有民,有民乃有兵,有兵民乃有邦。罗马虽然未像希腊某些城邦(如此奥提亚的城邦)那样,不给手工业者公民权(12)。但耻于经营工商业,视工商为贱业特别突出。城市则是工商业的中心。公元前三世纪后,罗马城内工商业日趋繁盛。在普劳图斯(约254-184年)的喜剧中反映出五花八门的手工业行业:首饰、木器、皮革、绳索铁、金银、毛织、呢绒、染色、武器、陶器、刺绣、成衣、靴鞋、农具(犁、压榨机、筐等)桶、车具、輓具等数十种(13)。每一部门内部又有更细的专业分工。罗马的紧身衣、拖袈、斗蓬、犁铧、筐篮等制品颇亨盛名,畅销各地(14)。如果说罗马的手工业虽有发展,却仍低于古代的平均发展水平。那末商业高利贷之繁盛却超过其他城市(15)。
    与上述情况相适应,城市的居民结构也与公民公社大相异趣。现在虽然缺少罗马城乡居民的比例数据。但可推测罗马的大多数祖籍公民居于乡村(公元前241年后有35个部落,其中只有4个城区部落)。城市居民主要是非祖籍公民和非公民。具体言之,有下面几部分:1.豪门贵族,主要是元老和骑士阶层。他们在城中有宅邸,在乡村有别庄(Villa),但主要居于城市。这部分人有多少?在公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如何?没有精确统计。但可根据罗马选民人数统计资料作一推断。罗马的选民人数公元前294年为262,231人,253年为297,794人,204年为214,000人,150年为324,000人,125年为390,736人(16)。这当然不可能是公民总数,因为它不能完全包括家长以外的一般家庭成员、路遥家贫的农民、外出征战的士兵和偏远殖民地的移民。但居于城市的有闲有产阶层的人数却大部包括在内。如果以这部分人数占选民总数的十分之一计,则大体在2-4万人左右。无疑是城市居民的一小部分。但他们是祖籍公民。2.无产平民。大部为破产农民流入城市者,也是祖籍公民。人数约十余万(恺撒曾把罗马城内领取配给粮者由32万人减至15万人, 可为佐证)(17)。3.手工业者和商人。罗马公民鄙视工商业,公元前218年克劳狄法明令禁止元老经商。于是一部分城市平民宁愿游手好闲,依靠救济度日,也不愿以务工为生。元老阶层垂涎于商贾之利,又不便出面经营,乃令释放奴代办,自己坐收其利。骑士虽可公开经商,但因事务繁多,也多委托奴隶代理。而且元老骑士热衷于从事包收、包税和高利贷业,较少投资于正常商业。因此,祖籍公民中的工商业者的数量较少,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工匠或小商人。他们或自营小作坊、店铺,或是受雇于人,或包工,或与其他自由人组成某种行业公会,或与奴隶、释放奴混合组成公会。他们多居于罗马城的杜斯科斯街。这在文献(18)碑铭(19)和戏剧(20)中多有记载和反映。4.手工业奴隶。多数在奴隶主的作坊中劳动,有些被出租和雇用(21),有些得到授产独立经营向主人交利,有些与自由人伙营(Societas)。共和末期,有些手工奴隶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拥有帮工奴(23),这在罗马法律汇编(Digestae)中多有反映。有技艺的奴隶大部分通过战俘、买卖等途径来自迦太基、希腊化各国。手工奴的人数相当多。有的学者根据手工作坊中奴隶人数的统计资料推断共和末期罗马手工作坊的奴隶数少者15人,多者100人不等(23)。奴隶劳动的集中程度和规模也颇为可观。公元前53年,当克劳狄被其政敌米隆刺杀之时,在克劳狄庄园劳动的建筑奴,竟达千人之多(24)。5.家奴。罗马城是贵族聚居之地,也是家奴集中之所。家奴种类众多(25),有管家奴(atrienses)、司库奴(dispnsatores)、看守奴、侍奉奴(按摩奴一unctores、随从伺轿奴、侍读奴-领主人的孩子上学)、厨奴(厨师、面包师、点心工、餐具工-stuctors)、采购奴(obsonator)、花匠、清洁工、饲禽奴、打鱼奴、纺织奴、艺奴(歌手、优伶、乐师等)角斗奴、搬运奴、文化奴(教师、医师、文书等)、委托奴(代理主人经营管理各种事务)、兵奴(calones,lixae,随主人从军)等等。家奴数量因家族财势多寡而异,多者达200余人(26)。6.释放奴。(主要在城市奴隶中)。罗马奴隶可以因功(战功、救主、密告等)释放(27),也可由交付赎金、充当代理人、得到授产而释放。释放奴获得公民权,编入四个城区部落。他们可以通过自营、伙营以及充当代理人的方式从事各种工商业和包收业,可以参加和组织行业公会,也可以参与宗教事务和政治活动,充当贵族食客,担任公职,直至进入元老院。7.国家奴隶。一部分担任低级公职(apparitores,秘书,侍从等),一部分担当狱卒、勤务等差役(28)。
    城市与公民公社在社会组织方面,也有所不同。城市居民也有自己的社团组织--公会。手工业者有同业公会Callegium),商人有同乡公会等。据记载,共和中、后期,公会名目繁多,有厨师公会、缝纫公会、呢绒公会、金匠公会、铁匠公会、铜匠公会、运输公会、制鞋公会、编织业公会、旧物商公会、肉商公会等不一而足(29)。公会由成员选举执事(magister,常有释放奴和奴隶当选),常以行业保护神的名字命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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