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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纳粹德国的人口政策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 王肇伟 参加讨论

长期以来,纳粹法西斯统治一直是国内外史学界十分重视的研究课题之一。然而,作为纳粹统治的一个侧面,即它的人口政策,在我国史学界却鲜有人论及。本文试图对此作些初步探讨,以便更加深入地揭示纳粹法西斯统治的本质。
    
    1933年希特勒上台之后,纳粹政府以种族主义理论为依据,以夺取世界霸权为目的,推行了一种以“保种保族并且使之增殖扩大”①为主要内容的人口发展政策,其具体政策和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鼓励结婚,要求妇女返回家庭。纳粹政府认为,为使德意志人口增长,结婚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纳粹政府这样教育德国的男女青年:作为一名德意志人,“每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进程就是选择配偶”,“假如你有生育能力,你则不应该过独身生活”,“结婚的意义在于生殖和养育后代”②。鉴于纳粹党上台之际正值经济危机时期,高失业、生活窘迫和社会动荡,很少有人愿意或有能力结婚,纳粹政府决定对结婚进行资助。1933年颁布了《减少失业法》,其措施之一就是发放婚姻贷款。获得货款的条件是,准备结婚的妇女必须在婚前六个月放弃原有的工作。贷款数额最高为1000金马克(大约相当于一个工人一年的工资)。贷款不是现金而是购物支票,凭这种支票可以在专门指定的商店购买家具或生活器具。偿还方式为每月交还1%。每生一个孩子,便从未付的贷款中减免原贷款额的1/4,生了四个孩子货款可全部免除。据统计,到1935年初,已发放了价值为2.06亿金马克的37.8万笔婚姻货款。1933—1941年,政府共提供了180万笔贷款,总额达10亿多金马克,平均每笔货款为600金马克③。
    在鼓励结婚的同时,纳粹政府要求妇女重新返回家庭。在纳粹政府看来,男女之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男人的生活是打仗、做工和搞政治;女人的生活领域则是家庭,即扶持丈夫、孩子和做家务。希特勒的忠实信徒赫尔曼·埃瑟尔公开号召:“妇女应回到厨房和卧室,回家教育自己的孩子”④。纳粹妇女理论家奥古斯特·迈尔明确指出妇女返回家庭的目的是受孕生子,“自然完美的妇女应爱她的丈夫并诚心地渴望怀孕,作为这种爱的结晶”⑤。纳粹党的首要理论家阿尔弗雷德·罗森贝格则狂叫:当务之急是“解放由妇女解放运动所解放的妇女”⑥。为了促使妇女返回家庭,纳粹政府一度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妇女就业。在1933年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府管理部门的大量女职员被解雇,中小学的女教师被免职,医疗保健机构的女医生被取代,禁止妇女当法官和律师。这样,数十万计的妇女被赶回家专营家务,生儿育女。
    第二,资助多子女家庭,刺激妇女多生育。纳粹政府认为,要使德意志民族复兴壮大,其最重要的环节是使妇女多生孩子。“每个家庭至少得有三至四个孩子才能保障一个民族的存在”,只有“尽可能多生孩子”才会使德意志“民族永垂不朽!”⑦为激励妇女为元首和民族多生育,有必要对低收入的多子女家庭给予经济上的资助。资助的主要方式有四:(1)发放多子女生活补贴。1935年9月15日政府颁布《向多子女家庭提供子女补助金法令》,开始发放一次性的子女补贴。自1936年4月起正式实行经常性的子女补贴。此外,还采取了一些专门性的资助措施,如1938年9月27日的《公职人员薪金调整法》,对国家、 州和市镇的官员及职员提供子女补助,第一个孩子每月补助10金马克,第四个孩子之后,每人每月补助30金马克。截目到1941年,有110万个家庭获得了一次性的子女补贴,总额为3.25亿金马克;250万个家庭为大约500万个孩子获得了经常性的补贴,仅1941年一年就从国家预算中拿出了600万金马克⑧。(2)提供多子女教育津贴。为资助多子女家庭孩子上学,纳粹政府于1938年3月和6月两次发布法令,为多子女家庭提供教育津贴以及减免学费。在1941年前政府共发放40万笔教育津贴。教育津贴主要用于学费、生活费、交通费和学习用品费。对第三和第四个孩子的教育津贴提供至满14岁。另外,多子女家庭学生参加社会公共活动、乘坐火车等,则降低收费标准⑨。(3 )减免多子女家庭税收。1934年10月16日,纳粹政府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优先照顾多子女家庭。例如,在所得税方面,多子女家庭的免税额提高,拥有六个孩子的家庭,所得税全部免掉。财产税法规定:已婚妇女和每一个未成年子女各免税10000金马克。遗产继承税则分为五个等级,子女愈多免税额愈高⑩。(4 )为孕妇和婴儿提供社会救济和帮助。1934年3月, 纳粹政府建立了社会救济机构“民族社会主义母亲和儿童国民福利院”,该机构除从事通常的家庭救济外,如衣食救济、维修住房、为失业家庭介绍工作等,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向孕妇和婴儿提供社会救济和帮助。当妇女怀孕或分娩时,该组织动员社会提供志愿劳动,包括照料孕妇和产妇,帮助料理家务和购买东西,以便于她们尽快康复。对婴儿的社会帮助则包括:向婴儿提供食品、服装、保健和日托等等。
    第三,确保婚姻和生育质量,淘汰无生存价值生命。纳粹政府主张,促进德国人口发展,不仅要增加婚姻和生育的数量,而且要使其符合纳粹的质量要求,即结婚和生育“必须保持其纯洁……它必须努力做到,只有健康的人才能生儿育女”(11)。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规。1933年7月14日,纳粹政府颁布了《预防后代传染病法》,即所谓的《绝育法》。该法规定:那些染有传染病的人或者患有严重酒精中毒的人不能生育,因为“大量劣质人和遗传病患者毫无节制地生育”,“这些病态的、对社会有害的后代将成为社会的负担。”依据这一法令,1933—1941年大约有35万人做了绝育手术(12)。1935年9月15 日公布的《德意志人血统及婚姻保护法》把保护德意志人血统及婚姻同种族反犹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该法“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人或者同种血统的“公民结婚”,“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的公民发生法外婚姻关系”,违者“处以监禁和管教”(13)。1935年10月18日实行的《德意志人遗传健康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病态”婚姻,即禁止患有重病、传染病、精神病和遗传病的人结婚。登记结婚者必须出示由帝国卫生部签发的适于结婚的证明(14)。1938年德奥合并后,纳粹政府于7月6日制定了《大德意志婚姻法》,新婚姻法不仅在结婚和生育问题上重申了过去的法律限制,而且为解除不符合纳粹要求的婚姻提供了法律根据。该法规定:通奸特别是与犹太人通奸是非常严重的违犯婚姻忠诚思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马上审理离婚诉讼(第47、49、57条)。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神经错乱、传染病和其它令人讨厌的疾病,可申请离婚(第50、51、52条)。妻子没有充分的理由而一直拒绝受孕和生育,或者使用避孕工具,丈夫可据此要求离婚(第48条)(15)。
    纳粹政府不仅以法令法规强制人口的“健康”发展,而且以法西斯的残暴来淘汰所谓的“无生存价值的生命”。在纳粹的观念中,无生存价值的生命包括“全部低劣者和与被理想化的雅利安人相反的深肤色人:遗传病患者、懦弱、不合群、无能、卑贱、非本族的人”(16)。在1939年战争爆发前几个月,纳粹政府开始实行所谓“儿童行动”,以此来消灭无生存价值的生命。其具体做法是:在“全国遗传和先天缺陷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帮助下,政府责令助产士和接生人员把痴呆和畸形的新生儿登记入册,然后把填写好的表格转到被指定的医学鉴定人那里鉴定,最后由元首办公厅决定是否把这些儿童转入不同类型医院的专门儿科去“治疗”。在这里,“治疗”实际上是“弄死”的同义语。这种行动一直持续到战争期间,受害人数估计有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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