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历史的阶段性(2)
第一、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创立为“六国小欧洲”的经济全面一体化准备了政治前提。按照经济一体化的常规,从自由贸易、关税同盟起步比较适宜。但战后初期,法国和德国之间百年世仇的旧怨尚未了结,对盛产煤钢的鲁尔和萨尔两个地区的争夺尚在激烈进行,有关国家要实行全面的经济合作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另辟蹊径,根据法德两国冲突的症结,选择煤钢工业的合并作为一体化的突破口。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缓解了法德两国争夺煤钢资源的矛盾,由于军备资源的共同控制而使法德之间的战争难于进行,促成了法德和解,而法国和联邦德国的联合是“六国小欧洲”的轴心。所以,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首要作用是扫除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政治障碍,为个别部门的经济一体化发展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铺平了道路。 第二、欧洲煤钢共同体首创了共同体这种国家联合的新型组织,为整个欧洲共同体提供了基本模式。战后国际组织一般采取政府间合作的形式,联合行动必须得到成员国一致同意,因而工作效率较低。为了有效地实现一体化,欧洲煤钢共同体突破了单纯政府间合作的框框,通过自愿转移部分主权形成一个新的国际权力中心。为了防止国际权力中心成为大国霸权主义的工具,又把政府间合作和超国家合作结合起来,把尊重成员国主权和自愿转移部分主权结合起来。实践表明,这种组织体制适应当代西欧联合运动的要求。欧洲经济共同体以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组织体制为基础,又克服了煤钢共同体起步过急,超国家因素过重的弊病,从而增强了这种组织体制的弹性和活动余地。 仅以上两点就可说明,正是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活动及其经验教训促成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诞生。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使欧共体由雏形转向成熟。欧洲煤钢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两者在时间上并无间隔,组织上犬牙交错,因此,欧洲共同体的历史宜从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筹建算起。 滞后的政治一体化 西欧一体化主要包括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两个相互联系的领域。关于推进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的先后顺序,可以有三种选择:先经济一体化、先政治一体化或两者齐步并进。欧洲建设的开拓者曾经作过多种尝试。在50年代初,筹建欧洲煤钢共同体伊始,莫内、普利文、德加斯贝利等人试图一举建立欧洲防务共同体和欧洲政治共同体,但因法国国民议会拒绝批准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而胎死腹中。根据这一教训,1955年6月欧洲煤钢共同体6国外长墨西拿会议决议中说:各国政府“一致认为欧洲建设首先应该在经济领域内实现”③。1958年10月,莫内领导的争取欧洲合众国行动委员会也指出:“欧洲明天的政治统一,取决于现已开始的经济联合在工业、农业和日常行政事务中的实际效果。”“只有欧洲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共同市场的活动有了充分的保证,才能进一步加强与发展人们的联系和团结。到那时,事实本身便会导致欧洲的政治联合”④。60年代初,关税同盟的建设开始不久,戴高乐又提出了建立欧洲政治联盟的方案,但由于戴高乐的法国和其他五国在政治联盟体制和美欧关系问题上意见相左,建立政治联盟的计划再次失败。事实表明,西欧的一体化只能首先从经济领域开始,经过经济一体化的长期发展才能向政治以至防务领域推进。其原因如下: 第一、政治一体化和经济一体化在难度上有所不同。欧共体的一体化需要国家主权的部分转移,这必然受到民族主义势力的反对,引起广大民众的疑虑。为了减少阻力,主权的转移只能从国家管理经济的小部分权力开始,待实践证明这种转移对成员国有利时才能争取转移更多的权力。如果一起步就要转移外交权、军权这类国家主权的核心部分,势必碰壁。第二、政治一体化和防务一体化只有建立在经济一体化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才是巩固的。如果50年代初,欧洲东西对峙的紧张局势愈演愈烈,甚至爆发战争,那么,欧洲防务共同体和欧洲政治共同体很可能成立。但即使如此,一旦战争结束,局势缓和,这种共同体就会垮台。历史上军事大帝国的短命夭亡就是前鉴。国家之间的持久联合需要以各国经济相互融合为基础。第三、西欧的政治一体化存在着欧美关系这个难题。西欧要制定共同的外交和防务政策,首先要解决欧美关系问题。如果继续依附美国,搞“大西洋的欧洲”,这样的欧洲政治联盟就没有多少意义;如果要摆脱美国,争得欧洲防务的独立,确立“欧洲人的欧洲”,一时又难于实现。欧共体内部两种意见相持不下,使欧洲政治一体化举步维艰。 鉴于欧洲政治一体化困难重重,欧共体成员国决定降低政治联合的起点,从政府间外交合作着手,以此作为迈向政治联盟的过渡性步骤。1970年10月,欧共体六国外交部长理事会通过“关于欧洲政治联合的报告”,规定“为了在政治统一方面取得进展,各国政府在外交领域进行合作”⑤。欧共体各国的政治磋商和合作制度从此建立。最初欧洲政治合作机构和体制与共同体原有机构和体制是完全分离的,在长期实践中双方逐步结合。“单一欧洲文件”正式将两者的紧密联系肯定下来,使欧共体机构有了一定的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但政治合作机制仍然与共同体的经济合作机制不同,它不具有超国家因素,它的决策及其实施完全从属各国政府的意愿,作出决议严格遵循协调一致的原则,对成员国的行动无强制约束力。因而,欧共体的政治一体化长期处于较低的层次上。 经济一体化阶段的划分 由于政治一体化滞后,欧洲共同体以往的历史主要是经济一体化的历史。经济学界对经济一体化类型或阶段的划分意见不尽一致,但多数主张划分为四种类型或四个阶段,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在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国之间商品免征关税,但对非成员国仍保持各自的关税率。在关税同盟内部成员国之间取消关税,而且对非成员国采取共同的对外关税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比较,一体化程度有所提高,但总的来看还是较低层次的经济一体化阶段。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是较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阶段。“共同市场不但包含关税同盟的内容,而且还加上资本及劳动力在区内自由流动的目标,即将商品及生产要素的市场都彼此结合起来。”经济联盟“除与共同市场一样要求商品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外,还要求货币、财政与某些其他政策的一定程度的协调或一致性”⑥。从经济学家对四个一体化阶段的上述界定就可看出,相邻阶段是交错结合在一起的,而实际情况又远比理论界定复杂,因而在一体化实践中准确把握阶段有相当的难度。 经济一体化从哪个阶段开始并无固定的模式。当前大多数区域性经济集团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首要目标。而欧洲经济共同体是从关税同盟开始的。罗马条约规定经过由三个小阶段组成的12年的过渡期,建成关税同盟。在过渡期内,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分多次逐步削减,直至取消;与此同步,对外关税则逐步拉平。可见,欧洲经济共同体实际上是将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建立关税同盟毕其功于一役了。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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