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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尔塔体系与战后东西欧国家的集团化(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吴伟 参加讨论


    在大国政治家的设计中,维持战后和平,保证各国安全占有重要位置。要实现这一点,唯有大国合作。从一系列文件中看,保持大国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十分明确且贯串始终。美苏英三国不仅明确提出“为和平而团结正如为战争而团结,”(20)而且把这种团结合作提到了“是我们政府对于我们本国人民以及对全世界各国人民应负的神圣义务”的高度。(21)
    为实现团结合作,大国政治家们设计了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大国之间以及大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明确并落实相互承担的义务。美英、英苏战时相互援助原则协定,英苏、法苏、英法同盟条约,苏捷,苏波友好互助合作条约,都规定一方在受到德国或其他国家进攻时,另一方应给予一切军事支援与援助,在战后互相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等等。另一条渠道是设立一系列机构和组织,以加强和体现合作。如为便于“在审查由于战争发展所产生的欧洲问题时保证最密切的合作”,而设立的欧洲咨询委员会;(22)被“证明具有极大价值”的三国外长会议;(23)以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为宗旨的联合国;(24)以及受命准备对战败国和约“并就欧战结束时未决之领土问题,拟定解决方案的五国外长会议。(25)这些组织机构运行的基础是大国参与,发挥效力的前提是大国合作,遵守的原则是大国一致。在设计者们看来,大国之间有了合作的愿望和前提,有了相应的措施和原则,有了配套的机构和组织,把务虚与务实相结合,让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挂钩,大国合作便有了保障与动力。
    然而,事实证明,为大国合作所做的安排,并非无懈可击。第一,要使大国的团结合作如同战时一样,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致力于国际合作的国家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主体必须认识一致。这一点在战时不成问题。在为战后合作进行安排时,大国政治家们很自然地把当时来自法西斯国家的现实威胁转化成未来的潜在威胁,作为它们继续团结合作的依据和前提。这样做,是大国政治家们当时唯一的选择。然而,他们可以在文件上清清楚楚地写上未来的威胁,但却不可能一直保持这个威胁。相反他们所制定的种种措施都是在竭力消除这个威胁。一旦所共同认定的威胁逐渐减弱乃至消失,大国之间原有的团结合作,至少不会如同战时一样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持大国合作,如何防止各国根据自己的判断改变对威胁主体的认识--不是再把战败国而是把别的国家,甚至是昔日的盟友视为威胁,恰恰是大国政治家们没有回答,也无法回答的问题。
    第二,美苏英三国在战时组成的同盟是典型的国家集团形式。它们所追求的战后合作既然是战时合作的继续,说明在它们的意识中仍然想以国家集团的面目活动于国际舞台上。所不同的是,它们现在要完成的任务,不是打败另一个敌对的国家集团,而是肩负起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这样内容广泛得多的义务。广泛的义务需要广泛的合作,不仅仅局限在大国之间,因此,大国政治家又设想在组成由大国参加的最高集团之下,再以一个或几个大国为核心组成区域性集团,配合行动。出于这种考虑,在联合国组织中,不仅设置了由五大国充当常任理事国的安全理事会,而且还规定,不禁止会员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不排除“区域方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并且鼓励“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和平解决地方争端”。(26)不能不承认,这些规定为在联合国之外形成新的国家集团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当大国的利益越来越多地发生碰撞,当它们“为和平而团结正如为战争而团结”的理想被无情的现实所击碎,上述依据就马上被用来组成以大国为核心的新的国家集团,随着大国的对立而对立。从针对目标一致的大国合作到目标转移之后形成的集团对立,在战后不乏其例。其中尤以从英法同盟条约到北大西洋公约的签订最能说明问题。
    1947年3月4日签订的英法同盟互助条约(即敦刻尔克条约),是两个地处西欧的战胜国之间缔结的第一个同盟条约。它依据的是前述《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区域组织的规定,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即“德国采取的侵略政策”及“旨在便利这种政策的德国的行动。”(27)为此所能采取的手段除了彼此之间提供军事和其他支援外,还要“与负有对德国采取行动责任的其他国家协商以便采取一致行动。”(28)联系到条约中特别提及英法注意各自与苏联缔结的同盟互助条约,不难看出,至少在这时,英法还是表示在针对德国的侵略上不拒绝与苏联一致行动。此后的国际形势急剧变化,杜鲁门主义、马歇尔计划相继出笼,欧洲共产党工人党情报局成立并就国际形势发表了一篇宣言,这都使东西欧之间划分集团的意识大大加强。西欧的一些政治家对目前欧洲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西欧‘无组织’状态与东欧的‘有组织’状态”深感忧虑”(29)。在美国的大力支持和英国的积极活动下,1948年3月17日, 英法比荷卢五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组成西欧联盟。与敦刻尔克条约相比,布鲁塞尔条约在针对对象和参加国范围上有了微妙变化。虽然条约中在两处还是提到了“德国侵略政策复活”。(30)但在关键的第四条规定缔约国之间必须提供一切军事或其他援助的条件时,措辞上把明确的限定(即德国的武装进攻或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德国采取的一致行动)(31),换成了广泛的约定(即“任何一缔约国在欧洲成为武装攻击的目标……”)(32)。这至少表明缔约国已不再把德国视为发动武装攻击的唯一主体了。只要想想,当时除了德国之外,能“在欧洲”对缔约各国形成威胁的会是哪个国家或集团,其语锋所向不是明明白白吗!另一个耐人寻味的地方, 是条约中明确指出缔约国协调力量“以便在西欧建立一个恢复欧洲经济的巩固基础”。(33)缔约国当然也积极联合西欧以外的国家,但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这些国家必须是“为同样观念所鼓舞和为同样意志所激励的”。(34) 布鲁塞尔条约就是这样从地域和意识形态上在欧洲划地为牢了。它标志着西欧一些国家战后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方式,建起一个有针对的排他性,有选择的开放性的欧洲军事政治集团,其矛头是指向苏联和东欧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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