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上述问题的提出,仅仅说明政策制定具有了一定的导向。而导向是客观的,政策是主观的,主观政策可以不受客观导向制约,可以偏离甚至背逆客观导向。在这种情况下,反映商人利益的意见在参与政策制定的诸种意见中占居优势并以政策的形式获得政府认可便具有了决定性意义。因为商人的切身利益与政策的客观导向是一致的,以这种意见为主导的政策必然顺应客观导向,促进社会发展。那么,反映商人利益的意见怎样才能占居优势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商人势力在政策转变之时已经足够壮大。 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商人阶级的实力状况。在经济上,商业利润的不断积累,使商人手中积有比较丰厚的资本。布列斯托尔的坎内(Canynes)家族, 已拥有总载重达2854吨的大船10艘,雇佣水手800人,由于资本雄厚, 这个家族控制了全市船舶货运量的1/4。伦敦著名商人约翰·菲利普特,1337年曾装备1支1000人的骑兵队远征法国。(17)稍晚于此,伦敦纽伯里出现了势力强大的呢绒手工工场。著名富商温契康伯,雇佣劳动者达1000人。(18)在组织上,首先是从商人数出现了增长趋势。这一时期,英国从业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于经营呢绒有利可图,原专事生产的小手工业者很多转化为呢绒商人。他们购进羊毛和毛线,雇人纺织,然后将呢绒成品拿到市场出卖。一些大的手工业行会也逐步转化为呢绒商会。伦敦呢绒修整行会原纯粹一生产组织,1364年,这个行会的师傅变成了商人,他们的组织也相应更名为呢绒商人公会。在从商人数增长的基础上,商人组织逐渐取得了确定的形式。这一时期,伦敦陆续出现了12个著名的商人公会。(19)公会内部从一般成员到高级理事,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系统和选举制度。有些公会甚至很早已成为法人团体。继12个商人公会形成之后,从事海外贸易的英国商人又组成了商人拓殖公司。伦敦12商人公会的杂货商、呢绒商、服饰用品商、皮革商、鱼商和丝绸商都是这一公司的成员。1407年,亨利四世授予在尼德兰经商的包括伦敦、赫尔、约克、布列斯托尔、纽斯卡尔以及埃克塞特等城的英国商人以特许状,标志着这种形式的商人组织得到了政府承认。在政治上,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商人政治地位也显著提高,逐渐成为政府部门一股强大势力。考察这一时期英国国会及各自治市代表的构成可以发现,入选代表主要包括三种人,即富商和中小商人、地方官吏、律师。其中商人数量最大。(20)不少商人在政府机构中担任要职,如伦敦商人约翰·菲利普特曾任伦敦市长,约克商人托马斯·克拉曾任约克市长(21),丝绸商惠延顿曾三次担任伦敦市长,而著名的德·拉·普勒家族的威廉不仅曾任赫尔市长和王室财政院官员,且曾代表国王在安特卫普谈判达一年多。从全部政府官员的任职情况看,商人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可以认为,这时的商人阶级已经成为一支人数众多、阵容强大、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强大政治势力的重要社会力量了。这是前述反映商人利益的意见在参与政策制定的诸种意见中占居优势的基础。 商人势力增长的结果,改变了它与王室以及王室与外商的关系。14世纪中叶之前,王室财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外商。通过外商,它可以销售产品、选购产品、举借债款、增加收入。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以及爱德华三世统治的前期,王室曾向外商大量贷款。在佛罗伦萨银行家巴尔迪、佩鲁奇家族破产之时,英王仅欠这两个家族的债款即达17.4万镑。(22)基于此,汉萨商人、意大利商人和银行家一直为王室倚重、得王室优渥。而比较起来,本国商人反受轻视,甚至侵害。在政策制定上,王室时时通过牺牲他们的利益,换取外商的经济援助。14世纪上半叶商业资本加速积累、商人经济实力获得显著增长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国王逐渐放弃了对于外国金融家的依赖,开始依靠本国商人的援助了。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英国对外战争没有一次不向外国金融家借贷,而爱德华三世统治的后期,情况已经不同,王室确信可以依靠本国商人筹足款项,于是通过拒绝偿付债款而完全割断了同意大利银行家的金融关系。(23)这时爱德华三世手里已掌握一张写有169 名富人名字的名单,随时可以向他们借款。(24)前面提到的威廉·得·拉·普勒即曾借给爱德华三世巨款,其款额比意大利银行家所借的还大。百年战争中许多战役如克勒西之战,英王都是依靠他的贷款与法国交战,并取得了胜利。(25)如前所述,这时商人阶级已经成为一支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强大政治势力的重要政治力量,如果说这种状况易于使政策制定形成有利于商人的局面,那么,商人在经济政治上对国王的大力支持,必然使国王成为他们的盟友。而国王在一般情况下是制定政策的主导因素,取得了他的支持,制定的政策反映商人利益也一般具有了保证,具有了必然性。 政策转变的方向确定了,上述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从理论上讲,大规模发展商品经济不可无外商外资,但是,既然供求矛盾已得到基本解决,既然本国商人已经取代外商辅佐王室财政,并已构成国王统治的重要基础,既然外商外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囿于文化的落后还不能为人们所认识,政府必然改变对外商的态度,改善与本国商人的关系,大力保护本国商人利益,扶植民族商业。另外,通过羊毛贸易吸引、鼓励金银入口,借助行政命令限制甚至禁止金银出口,这在根本上与商人利益是一致的,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这样,对以上问题的处理解决,也就必然表现为保护主义贸易原则的确立了。 保护主义(Protectionism)政策在英国历史上存在达5个世纪之久,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14、15世纪主要是一种打击外商竞争势力、保护英商权益,吸引鼓励金银入口、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商业政策。 它首先表现为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外商活动,巩固英商在海内外贸易中的地位。这一时期,英国各城市盛行寄宿主制(Hosting of aliens)。所谓寄宿主制, 是指来英经商的外商必须寄住在当地居民家中,严格遵守英国的商业法规,接受寄宿主对其商业活动的严密监视。14世纪初叶,伦敦市政当局即通令外商,不得拥有自己的住房。(26)爱德华三世即位之后,对此作了认可,并授特许状,责令外商寄宿当地居民,接受监督,必须在40日内出卖他们的商品。理查二世即位后,更剥夺了外商在英国的自由贸易权,确立了伦敦商人在对外贸易中的统治地位。1425年,政府又重申爱德华三世特许状的精神:“所有外商,须在他到来之后、出卖商品之前的15天内找到自己的寄宿主。须在他找到主人之后的40天内出卖自己的商品”,(27)类似的法令还在1404、1429等年份颁布实施。(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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