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城宫出土的木简来看,各地税物、贡物入库都附带有“荷札”,这种荷札是平城宫时代国库与官厅间的物品请求书,支给书,物品保管记录与帐簿,以及宫内库藏收纳管理的付札。(荷札大部分用木简或纸的文书卷轴,日本人称为荷札木简,正仓院中有少数物品付札。)这些木简印证了法令规定,“凡调物及地租杂税,皆明写应输物数,立牌坊里,使众庶同知”(20)。前引《赋役令》也都指出国库的纳进物亦必须写清楚纳税者的住所、户籍笔头者名,本人姓名、物品名、数量、年月日等,地方国郡盖有初验印章,以备国库出纳、检验、保管、追究责任等。如: (一)越前国丹生郡曾博乡户主牟仪都百足户口同广足调波奈佐久一□(斗) 天平十七年四月十八日(21) (二)志摩国志摩郡伊杂乡□理里户主大伴部小昨调海藻六斤 养老二年四月三日(22) (三)志摩国志摩郡和县乡御调海藻六斤四月十日(23) (四)志摩国志摩郡目加里户主{K5DA02.JPG}直大市户同□麻吕御调海藻廿□(斤) 和铜六年六月四日(24) 从这些贡进的“调”或“御调”的食品可知,均是进纳国库折变的调庸杂物。因此,赋物附带的荷札,正是为了国库管理制度的完善健全,与唐代赋调物品立签、验收题记相一致(25)。另外,从这些贡进荷札文字表明,当时从北部关东地方到南部九州一带,日本全土都有贡物、税物纳进中央国库,说明已建立了系统而严密的国库管理网络。 《养老令》中还从律令角度反映了对国库管理的谨密。如“凡兵库、大藏院内,皆不得将火入,其守当入,须造食者于外造,余库藏准此”。“凡库藏门及院外四面,恒持仗防固,非司不得辄入,夜即分时检行”。“凡诸门及守当处,非正司来监察者,先勘合契,同听检校,不同执送本府”。“凡诸门出物,无牓者,一事以上并不得出,其牓中务省付卫府,门司勘校有欠乘者,随事推駮,别敕赐物不在此限”(26)。这些库藏守护、防火防盗,出库检验、勘合契膀,都和唐朝律令陈陈相因,甚至连奖罚国库官吏的《考课令》也与唐朝完全相同,“支度国用,明于勘勾,为主计之最。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主税之最。慎于暴晾,明于出纳,为兵库之最。监察不怠,出纳明密,为监物之最”(27)。这无疑都是直接吸取唐代国库制度后的总结、提炼和发展。 四、国库司法制度。 当时日本的法律,像天智天皇颁布的《近江律令》乃出自唐朝的《贞观律令》,天武天皇的《天武神令》是以《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三律为蓝本,文武天皇的《养老律令》(公元701年制定,翌年施行)取自《唐律疏义》, 元正天皇的《养老律令》(公元718—721年制定,757年施行)也是汇集了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令。这些律令的制定过程,也是审时度势移植唐代国库法令的过程,是大化革新以来,政治、经济等方面经验的总结,表明日本封建中央的国库制度逐渐走向完善。从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附录的《日唐两令对照表》来看,两国的《仓库令》基本相同,从篇目次序到律令内容,都与唐律令浑然一体,如出一辙,只是有些简化罢了。如:“凡仓藏给用,皆承太政官符,具供奉所须,及要速须给,并诸国依式合给用,先用后申。具器物之属,以新易故者,若新物到,故物并送还所司,年终两司各以新故物计会,非理欠损者,征所由人。”其它如“入库长官监检”、“仓藏依令式供给”、“仓藏贮积杂物”、“仓藏文案孔目”、“欠失官物”等条,可说都是以不同的角度抄自唐律。特别像国库管理中很重要的度量衡制,“元明帝和铜六年(唐玄宗开元六年),改定度量权衡,颁布其法于天下。盖自此度量衡皆从唐制,而官私悉用大,但测晷景、合汤药则用小者”(28)。“官权衡度量,每年二月,诣大藏省,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国司,平校,然后听用也”(29)。所有这些,都是当时日本国库法式完备的具体表现,尽管日本律令每条内容在实际运用中不完全相同,但它受唐朝国库经济立法的绝对影响,是同条共贯,昭然可见。 特别值得研究的,是日本奈良东大寺内的正仓院,这是奈良朝绚烂时期遗留至今的唯一库藏,这所历经一千二百余年的罕贵的实例,对了解天平时代中日文化经济交流与影响很有帮助,也是中日库藏比较研究中互作参证的最可珍视的旁证(30)。 奈良时期(公元710—794年),日本各地寺院都有许多保存宝物、什物的库藏,其中最重要的、中心的仓库叫做正仓,这与唐朝称国家仓库为“正仓”、“正库”一样。东大寺的正仓现在仍保持着当时的原样,一般称之为正仓院,亦称东大寺正藏或东大寺三藏。正仓院并不是寺库,而是天皇的御宝库。因为库中收藏着八世纪中期逝世的圣武天皇使用的家具、物品、以及大佛开光仪式时使用的佛具等宝贵遗物,总数达一万多件。这些物品主要部分是圣武天皇死后,光明皇后供献佛前的御物,藉祈冥福。有《东大寺献物帐》五卷以及《药品帐》、《真蹟帐》等,为正仓院宝物原始入库的文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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